鸿富瀚(3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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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审计报告与计划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7] - 审计部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7][10] - 审计部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制订次一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报[9][16] 审计检查频率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货币资金内控[9] - 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9] 审计相关规定 -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属机构,对其负责[4]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5] - 审计前三日送达通知书[16] - 审计文件保存十年[12][16] 奖惩与制度 - 突出贡献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奖励[18] - 违规人员和阻挠审计行为视情节处分[18][2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2]
鸿富瀚(301086)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下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 度。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鸿富瀚(30108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人员变动与披露 - 董事辞任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6] 任职资格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缓刑期满未逾2年不能任职[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不能任职[7]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不能任职[7] 股份转让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25% [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9] 其他规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9]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复核[1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4]
鸿富瀚(3010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下称《信息披露管理指引》)、《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 ...
鸿富瀚(3010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将重新认证项目可行性[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将重新认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6] 监管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监管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6]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22]
鸿富瀚(301086)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 | 第三章 | 股份 |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5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6 | | 第一节 | 股东 | 6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8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11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14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22 | | 第一节 | 董事 | 22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26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36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 39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 | 第 ...
鸿富瀚(301086) - 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 联交易等。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融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 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 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 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一)合法性原则: ...
鸿富瀚(30108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
鸿富瀚(30108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委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鸿富瀚(301086)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04 18: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副 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