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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301265) - 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6-23 17:0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董事、高管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2][3] - 监事会同意2025年6月20日为授予日[4] - 授予价格6.10元/股,向44人授予134.8938万股[4]
华新环保(301265) -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23 17:02
会议情况 -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2] - 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3名[2] 激励计划 - 审议通过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3] - 以2025年6月20日为授予日,6.10元/股授予[3] - 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34.893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 表决结果 -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4]
华新环保(301265) -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6-23 17:02
限制性股票授予 - 授予日为2025年6月20日[2][24][25] - 授予数量为134.8938万股[2][25] - 授予价格为6.10元/股[2][25] - 激励对象共44人[2] 激励对象获授情况 - 总经理王建明获授10万股,占授予总数7.41%,占公司股本总额0.0330%[8] - 副总经理张喜林获授10万股,占授予总数7.41%,占公司股本总额0.0330%[8] - 董事张玉林获授10万股,占授予总数7.41%,占公司股本总额0.0330%[8] - 常务副总经理林耀武获授5万股,占授予总数3.71%,占公司股本总额0.0165%[8] -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洪伟获授35万股,占授予总数25.95%,占公司股本总额0.1155%[8] -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39人)获授64.89万股,占授予总数48.10%,占公司股本总额0.2142%[8] 归属安排 - 限制性股票分两个归属期,每个归属期归属比例均为50%[11] 业绩考核目标 - 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触发值: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14] - 2026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触发值: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14] 归属比例规则 - 业绩指标完成度Z≥Am,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An≤Z<Am,归属比例为Z/Am*100%;Z<An,归属比例为0[15] - 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不合格,归属比例为0[15] 费用摊销 - 授予限制性股票需摊销总费用501.25万元,2025 - 2027年分别摊销216.85万元、230.44万元、53.96万元[18] 其他要点 - 激励对象不含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形[19][20] -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及缴纳个税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21] - 授予限制性股票筹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2] - 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15] - 44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23][24]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特定人员[23] - 公司本次授予已获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26]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24][26] -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 备查文件包含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27]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29]
华新环保(301265) -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06-20 19:38
股东会信息 -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6月20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召开[6] - 出席股东会股东及代理人95人,持股111,597,837股,占比36.8342%[9] - 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10] 议案表决 -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三项议案,非关联股东同意106,148,980股,占比99.5603%[14][15][17]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非关联股东同意106,155,880股,占比99.5668%[18] -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通过,同意106,155,880股,占比99.5668%[2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通过,同意106,155,880股,占比99.5668%[22] -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通过,同意111,218,337股,占比99.6599%[24] 中小投资者情况 - 中小投资者90人,持股895,317股,占比0.2955%[9] -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三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426,517股,占比47.6387%[14][16][17] -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433,417股,占比48.4093%[2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433,417股,占比48.4093%[22] -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515,817股,占比57.6128%[24] 合法性 -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27]
华新环保(301265)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20 19:38
参会股东情况 - 现场参会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10,702,520股,占比36.9998%[3][4] - 网络投票股东90人,代表股份895,317股,占比0.2992%[4] - 合计参会95人,代表股份111,597,837股,占比37.2991%[4] 提案表决情况 - 提案1.00总表决同意106,148,980股,占比99.5603%[6] - 提案4.00总表决同意106,155,880股,占比99.5668%[14] - 提案7.00总表决同意111,218,337股,占比99.65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895,317股,占比0.2992%[5] - 提案1.00中小股东同意426,517股,占比47.6387%[7][8] - 提案4.00中小股东同意433,417股,占比48.4093%[15] - 提案7.00中小股东同意515,817股,占比57.6128%[23] 律师意见 -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25]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25] -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25]
华新环保: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9 12:49
华新环保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核心内容 - 公司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向不超过78名核心员工(含7名董监高及71名其他员工)授予不超过24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8011% [8][9] -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资金来源于员工自筹及合法薪酬 [8] - 计划存续期36个月,锁定期12个月,锁定期满后可通过市场交易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 [9] 计划合规性要点 -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全部要求,包括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及持股规模限制(单员工持股不超总股本1%) [7][8][9] - 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11][12][13] - 计划放弃所持股票表决权,与控股股东、董监高无一致行动关系 [15]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1265),主营业务涵盖再生资源回收、环保设备制造及危险废物经营等 [5] - 法定代表人为张军,注册于北京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经营资质完整有效 [5] 实施进展与后续安排 - 已披露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监事会意见,后续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16][17] - 存续期内若遇公司配股/增发等融资行为,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策参与方式 [15]
华新环保(301265)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2025-06-19 11:4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代码301265[9]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军,住所位于北京通州[10] 员工持股计划 - 2025年5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13] - 参加对象预计不超78人,董监高7人,其他员工不超71人[15] - 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等合法资金,股票来源为回购股票[16] - 存续期36个月,锁定期12个月[17] - 规模不超242.7万股,约占股本总额0.8011%[17] - 尚需股东会审议,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5] - 员工放弃表决权,持有人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27]
华新环保(301265) -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025-06-13 18:32
股权激励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无禁止情形[1]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无不得参与情形[2] 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自2025年6月3日起不少于10天[3] - 《激励计划(草案)》流程和内容合规,未损公司及股东利益[3] - 公司无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计划,实施激励利于发展[4]
华新环保: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证券之星· 2025-06-03 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公司简称华新环保 股票代码301265 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 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2]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3] -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 -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分次实施的需披露每次拟授予权益数量及占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需披露预留数量及占比 [4] -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确定方式 可行权日 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 [5] - 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采用其他定价方法的需说明定价依据及方式 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发表意见 [5] - 披露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分次授出或行使的需披露每次条件 设立指标需说明定义及计算标准 含董事高管的需披露绩效考核指标 [5] - 披露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明确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及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5] - 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估值模型参数取值及合理性 计提费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5] -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条件 [5] - 披露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的实施安排 [5] - 披露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5] - 披露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以及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操作流程等 [6] 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 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6]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作为对照依据的 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6]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不超过获授总额的50% [7]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各期归属比例不超过获授总额的50% [7]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比例不超过获授总额的50% [7]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意见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7]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认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条件、内容合规、程序合法、对象合规、信息披露合规等 [7] 审议程序合规性 - 公司保证填写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并承担法律责任 [8]
华新环保: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03 20:1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公司上市最近36个月内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的资格限制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范围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2] - 激励对象必须在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保持聘用或雇佣关系 [2] - 激励计划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 - 激励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2] - 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 激励计划实施意义 - 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3] - 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3] - 激励计划仍需提交上级审批部门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