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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3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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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30127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4-24 23:43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4] 会议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提前三天通知[13]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13]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回避,无关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半数通过决议[15] 职能职责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7] - 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决策提供财务报告等书面资料[10] - 将外部审计机构评价等事项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11] 细则生效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7]
汉朔科技(301275)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4-24 23:43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汉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1 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 ...
汉朔科技(30127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4-24 23:43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9]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相关方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25%[15]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7] - 董事和高管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7] - 董事和高管在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7]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管应在任职等相关时点或期间的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1]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12]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15] -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需及时披露[16] - 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应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17] - 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需遵守规定并申报,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等[17] 股份限制登记 - 公司对董事和高管股份有附加限制条件,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登记限售股[17] - 公司按章程对董事和高管股份有更多限制,应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锁定股份[17]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和高管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董事会负责追究责任[19] - 董事或高管违反规定,公司可按不同方式追究责任,如处分、收回收益等[19] - 董事或高管在禁止买卖期间买卖股票,公司视情节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20] - 董事和高管违法违规买卖证券,董事会秘书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汉朔科技(30127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4-24 23:43
对外投资类型 - 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2] 审批标准 - 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 - 股东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 - 特定情况可免股东会审议[7]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批规定[7] 职责分工 - 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8] - 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资产投资[8] 投资流程 - 应编制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实行集体决策[10] 股票投资限制 - 不得动用信贷等资金买卖流通股票,至多在沪深各开一个股票账户[12] 投资后续处理 - 收回、转让与核销需集体决策[15] 监督检查 -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六项内容[18] -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经理,职能部门查明原因并纠正完善[18] 责任追究 - 董事等人员应审慎控制投资风险,明显过失造成重大损失需担责[18] - 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造成损害应追究经济和其他责任[18] - 管理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要求赔偿[1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则和章程规定执行[20] - 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0]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
汉朔科技(30127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4-24 23:43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的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
汉朔科技(30127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4 23:43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
汉朔科技(30127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4-24 23:43
审计组织架构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内审工作[4] -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并配专职人员[4]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5] - 内审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每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8] - 内审年初拟定计划并报批,按计划开展,特殊事项优先[10] 审计流程规定 - 实施内审前5个工作日送达通知书,特殊业务可审计时送达[10] - 被审计单位对意见有异议,3天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异议[10] 审计资料管理 - 内审报告等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13] 审计奖惩措施 - 对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追责[15] - 对认真履职内审人员奖励,违规人员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15][18]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抵触时以前述规定为准[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汉朔科技(30127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4-24 23:43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四)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该董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汉朔科技(30127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4 23:4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9]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同意应5日内发通知,未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10]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3]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相关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6]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选举独立董事前需报深交所[18] 股权登记日与投票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表决权相关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承诺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股票[28]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高于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1]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特别决议通过[33] - 特定事项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等以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5] - 恶意收购情形下相关议案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35]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9]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1]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5]
汉朔科技(30127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04-24 23:43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