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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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10-20 15:34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与深交所联络人[4]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5] 任职与解聘 - 有12种情形之一不能担任,上市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6][7]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5种情形下一个月内解聘[7][8] 职责与管理 - 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职责,公司应为履职提供便利[10][11] - 应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事项[1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由董事会批准生效[13]
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10-20 15:34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
富特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4-10-20 15:34
募集资金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2775.3643万股,发行价14元/股,募资总额3.88551002亿元,净额3.0423139838亿元[2] - 募投项目拟投入3.042314亿元,含新能源等项目[8] 资金置换情况 - 拟用募资置换自筹9454.79万元,含项目及费用[6] - 2024年10月18日三会审议通过置换议案[2][13][14] 其他情况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9.258633亿元[8][9] - 各机构认为置换合规无异议[15][16]
富特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10-20 15:34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审议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其他规定 - 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17]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8] - 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已签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执行[19] - 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富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10-20 15:34
提名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细则[4] 委员会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7]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负责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建议[7][9] 会议规定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16] 决议与撤换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连续二次未出席且未提交报告建议撤换[16][18]
富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10-20 15:34
内幕信息界定 -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8] - 发生重大亏损或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8]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10]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10] 管理机制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5] - 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5] 档案与备忘录 -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5] - 重大事项需填写档案并制作备忘录[14]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8] 信息管控 - 知情人需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控制信息传递[17] - 董事等知情人应控制知情范围,公开前保密[20] - 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备案并签保密协议[21] 违规处理 - 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控人泄密,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3] - 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违规报送监管机构[23]
富特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0-20 15:34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
富特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10-20 15:34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6] - 七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8] - 董事长应自接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9]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书面通知[11]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书面变更通知[15] 会议出席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6] -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其间总次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应书面说明并披露[1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7]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19] 会议表决 -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24] - 董事会审议提案形成决议需超全体董事半数投赞成票,担保事项还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6]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特殊决议 -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先通知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案,作出分配决议后要求出具正式报告,再对定期报告其他事项决议[29] 提案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因素无重大变化,董事会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0]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时,会议应暂缓表决,提议董事需明确再次审议条件[31] 会议记录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包含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出席董事等内容[33] -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35]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不说明视为同意[36] 决议落实 - 董事长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实施情况并通报,执行不一致或有重大风险应及时召集审议[37]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8]
富特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10-20 15: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 1 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向公司员工 ...
富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10-20 15:3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6] 披露信息范围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包括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12]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2][16]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公告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等[12][1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3] 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立即披露[28] 审计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0]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2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在后续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说明情形是否消除[23]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9] - 公司因前期财务报告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应及时披露并更正[23]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期限届满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立即披露[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8][36]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7]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31]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39]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32]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公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42] 责任与管理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等需签署书面意见[19] - 董事等应保证定期报告等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4] - 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等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4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6]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聘用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否则机构应要求补充纠正,不配合则报告证监局和深交所[3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决议后通知,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说明原因和意见[38]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39]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可按规定豁免披露;信息不确定等情况可暂缓披露[41]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泄露则立即披露进展[42]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42]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3]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43]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