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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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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10-20 15:34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审议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其他规定 - 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17]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8] - 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已签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执行[19] - 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富特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10-20 15: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及质押。 二〇二四年 十月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 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 ...
富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10-20 15:34
提名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细则[4] 委员会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7]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负责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建议[7][9] 会议规定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16] 决议与撤换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连续二次未出席且未提交报告建议撤换[16][18]
富特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10-20 15: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及《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
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10-20 15:34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
富特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10-20 15: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 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 ...
富特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10-20 15:34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6] - 七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8] - 董事长应自接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9]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书面通知[11]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书面变更通知[15] 会议出席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6] -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其间总次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应书面说明并披露[1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7]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19] 会议表决 -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24] - 董事会审议提案形成决议需超全体董事半数投赞成票,担保事项还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6]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特殊决议 -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先通知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案,作出分配决议后要求出具正式报告,再对定期报告其他事项决议[29] 提案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因素无重大变化,董事会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0]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时,会议应暂缓表决,提议董事需明确再次审议条件[31] 会议记录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包含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出席董事等内容[33] -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35]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不说明视为同意[36] 决议落实 - 董事长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实施情况并通报,执行不一致或有重大风险应及时召集审议[37]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8]
富特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0-20 15:34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3名监事全出席[2] 议案表决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票同意待股东大会审议[3] - 监事会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3票同意[5]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3票同意[6]
富特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4-10-20 15:34
募集资金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2775.3643万股,发行价14元/股,募资总额3.88551002亿元,净额3.0423139838亿元[2] - 募投项目拟投入3.042314亿元,含新能源等项目[8] 资金置换情况 - 拟用募资置换自筹9454.79万元,含项目及费用[6] - 2024年10月18日三会审议通过置换议案[2][13][14] 其他情况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9.258633亿元[8][9] - 各机构认为置换合规无异议[15][16]
富特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10-20 15:34
二〇二四年 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 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