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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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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9-05 18: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 移交手续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 [1][2][3][4][5][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不适任等情形时 公司应立即解除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公司文件 印章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的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需履行诚信原则及不竞争义务 [5]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9-03 00:14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2]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被解除职务需依法执行 股东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被解职董事有权申辩 [3][4]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5] 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5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5]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完成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6]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7] - 任期届满前离职需遵守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限制(如股份总数25%限制) [7]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 由董事会秘书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7][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H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
塞力医疗: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1
核心观点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明确离职情形 移交要求 义务延续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通过辞任 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股东会决议解任方式离职 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生效 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等情形时 公司需立即解除其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可能接受离任审计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3][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忠实义务延续一年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 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 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效力与执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修订需再次经董事会审议 [6]
首药控股: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0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完善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3]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特定刑罚、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场禁入等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委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情形时将解除职务 [4]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 [4]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不当然解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忠实义务有效期为离职后一年 [5]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5] - 任职期间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6]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可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7] 制度制定与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8]
盟升电子: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8:24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2] - 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 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2][6] -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 说明离任时间 原因 职务 后续任职情况及承诺履行状况 [4]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 [4] - 存在八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等 [4][5] - 出现任职资格不符情形时 相关人员需立即停职或被解除职务 独立董事需辞任或由董事会解职 [5] -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6]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考虑是否补偿 [6]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任可提交说明报告 公司需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 [7] - 董事会秘书离任需接受审查并办理移交 未完成则仍需承担职责 [7] - 离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确认书 [7][8]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时可启动离任审计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8]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8]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离职后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忠实义务不因任期结束解除 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8] - 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公开前持续有效 其他义务以协议约定或公平原则为准 [8] - 持股变动需遵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严格履行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9]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9] - 需积极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仲裁 业务遗留问题等未尽事宜 签署协议明确责任和配合义务 [9]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违反承诺 移交瑕疵 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时 董事会需追究责任 追偿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10]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前述规定为准 [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双杰电气: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1:26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1]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八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 [2]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性情形的 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及数据资产 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4]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忠实义务在离任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者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5] -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提出申诉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 生效条件 移交手续 后续义务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1][2][3][4][5]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破产责任 吊销执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市场禁入 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时 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需办理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 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确认文件 [3]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时 公司有权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五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 离职后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需完成未尽事宜并履行不竞争义务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应赔偿公司损失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36
核心观点 -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任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 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 或违反其他规定 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职务 违规投票无效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按公司制度进行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 确保业务连续性 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 印章 未完成工作等 [3] - 未完成事务需向接手人员说明进展 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 协助工作过渡 [4]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4]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因离职免除 [4] - 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需遵守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期满后6个月内持股变动限制(如转让不超过股份总数25%) 司法强制执行等除外 [4] - 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需严格履行 [4]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 有权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相关规定执行 由董事会解释 制定及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5]
新特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明确责任义务并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1][2][3][4][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规要求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委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违规情形需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 [3] 离任审计与承诺履行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 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者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若因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科力装备: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5 16:18
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制定系统化管理制度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2] - 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3]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等 [4]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专门委员会构成违规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5] - 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视为同步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 [6] - 股东会可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 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被解职董事有权申辩 [7]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8] - 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或违规可被董事会解聘 决议当日生效 [9]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8类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包括被监管处罚、立案调查、重大失信等 任职期间出现则立即解职 [10]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申报个人信息 [11] - 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13] - 涉及重大事项可能启动离任审计 需配合后续核查 [1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完成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方案 [15]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 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不得利用核心技术从事竞争业务 [17] - 禁止通过辞职规避责任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赔偿 [18][19]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22]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22] - 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 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4] 责任追究机制 - 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者 董事会可追责并索赔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25] - 被追责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2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并立即修订 [27][28]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及实施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