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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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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抵扣?点这里就知道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2 22:3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在出差过程中使用飞机 高铁或网约车出行取得的发票或客票 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3] - 抵扣方式根据凭证类型有所不同: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3];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 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按公式“票面金额÷(1+3%)×3%”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3] - 公司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3] 通行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 公司购进道路 桥 闸通行服务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 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4] - 取得桥 闸通行费发票的 按公式“桥 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4]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 公司购进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服务 如果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 需按相关收入之和占当期全部销售额及非应税交易收入之和的比例 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 - 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 必须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若未按规定提供这些资料 则不得抵扣[6] 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0] - 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包含经营期内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但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21] -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 风控核查 稽查查补等原因调整的销售额 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此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1]
滴滴等电子普通发票注明员工信息仍可抵税
第一财经· 2026-02-06 21:59
**政策变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自今年起,员工出差乘坐滴滴、高德等网约车,企业需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普通发票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 - 新发布的《公告》在可抵扣情形中,删除了原规定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一项 [2] **政策解读: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 - 专家解读认为,新规不影响企业通过网约车发票进行正常税务抵扣,关键在于发票是否列明了旅客身份信息 [3] - 企业员工在网约车平台开具发票时,需选择“企业单位”并填写公司名称、税号,同时必须在“开票信息”中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方可用此发票抵税 [3] - 企业从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网约车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列明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普通发票,均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
滴滴等电子普通发票注明员工信息仍可抵税
第一财经· 2026-02-06 21:42
政策核心调整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修订 [1] - 新规删除了原规定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一可直接抵扣的情形 [1] - 政策核心在于强调“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按规定抵扣,并非取消电子普票的抵扣资格 [1] 具体适用场景与操作 - 企业员工因公乘坐滴滴、高德等网约车,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后,必须注明旅客(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企业方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1][2] - 员工在网约车平台开具发票时,需选择“企业单位”并填写公司名称与税号,同时在“开票信息”中补充个人身份信息 [2] - 企业亦可从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如网约车平台)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与之前规定相比无变化 [2] 专家解读与市场影响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解读,新规不影响企业相关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即可按规定操作 [1] - 政策调整旨在明确和规范抵扣凭证要求,特别是针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对员工出差频繁的企业税务处理流程提出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引 [1][2]
今年起滴滴等电子普通发票不再能抵税
第一财经· 2026-02-05 15:53
政策变化核心 - 自2024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滴滴等公司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上注明的税额将不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2] - 此前自2019年4月起,此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可用于抵税[2] 政策影响与应对 - 对员工出差较多的企业产生影响,这些企业需联系滴滴等运输服务提供商,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3] - 此变化有助于强化税务监管,使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抵扣更加规范[3] - 有观点认为该变化整体影响不大,因服务商可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抵税需求[4] 其他允许抵扣的凭证类型 - 政策保留了其他几类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无须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的情形[4] - 具体包括: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4 09:48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事项的公告 - 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 [2][6]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铁路、航空)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取得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且无法划分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3]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若同时满足标的为可独立运营业务、资产包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四个条件,则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3][4] - 因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4] - 一般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时,应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例如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税率,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税率,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4] - 纳税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4]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5]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两者皆有时按孰先原则确定时间 [5]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 [5]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0][11] -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11]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12]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无综合所得,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减除 [13]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3] - 办理单一来源经营所得年度汇算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分别填写B表汇算后,再选择一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4][15]
财政部出台3项增值税新规
第一财经· 2026-02-02 20:54
增值税法配套规则出台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月2日公布了三项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旨在细化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法律落地[2] - 三项配套文件分别为《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以及《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2]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细化 - 《进项税抵扣公告》明确了当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及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等混合用途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3] - 公告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通过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 - 此公式解决了企业难以划分混合用途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的实际问题,例如价值1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4]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5] - 在资产后续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逐年调整[5] - 《长期资产抵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操作细节[6]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 《预缴税办法》明确了需预缴增值税的五大情形及其具体操作细节,依据的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7] 纳税申报优化调整 - 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优化调整[7] -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相应扩展一般纳税人主表填报口径;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根据起征点政策变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栏次;以及在预缴表中为油气田企业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7]
财政部出台3项增值税新规,事关抵税和预缴税
第一财经· 2026-02-02 20:16
增值税新规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月2日密集出台三则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 旨在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细化以确保法律落地 [1] 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进项税额抵扣细节 特别是针对混合用途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2] -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情况 需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2] - 公告提供了详细的计算公式以解决企业无法划分混合用途原材料进项税额的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万元原材料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可通过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 - 在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期间 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并逐年进行调整 [2]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操作细节 [3]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五大需要预缴税款情形的具体操作细节 [3] - 具体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3] 纳税申报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同期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优化增值税纳税申报 [3] -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 扩展一般纳税人主表相关栏次填报口径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在预缴表中为油气田企业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4]
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新华网· 2026-02-02 19:05
政策公告发布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日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1] - 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等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1] - 公告同时明确了关于资产重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有关事项[1] 配套办法施行 - 两部门同日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两则公告[1] - 两项配套管理办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智通财经网· 2026-02-02 17:06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的详细规定 该公告旨在延续现行制度与做法 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明确与规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1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可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铁路电子客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按发票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按公式“票面金额÷(1+3%)×3%”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 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按公式“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 需按特定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 必须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否则不得抵扣 [4]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则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实施重组时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税务规避为主要目的 转让方与接收方均属于一般纳税人 [5] -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其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5]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时的适用规则 - 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具体包括: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 适用软件产品税率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适用货物税率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 适用电力产品税率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 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6][7][8] - 纳税人发生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 比照执行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10] - 纳税人销售服务 若先收款再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 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10]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 若两者均完成 则按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 [10]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 [10]
两部门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搜狐财经· 2026-02-02 17:01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1]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铁路、航空)的,按发票列明税额抵扣;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公式“票面金额÷(1+3%)×3%”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按发票列明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公式“发票金额÷(1+5%)×5%”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按特定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2] 关于资产重组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若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则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4] - 资产重组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资产需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税务规避为主要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需为一般纳税人 [4][5] -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而注销税务登记的,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5] 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应按软件产品适用税率 [6] - 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货物适用税率 [7] -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应按电力产品适用税率 [7]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应按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8] - 发生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9]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10]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再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10]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两者均完成的,按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 [10]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 [10] - 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经批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10] 关于公告施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