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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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政策速递)
人民日报· 2025-10-19 06:02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概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公平开放的定义和监管范围 [1] - 该办法是首次针对油气管网监管领域出台的部门规章,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并首次明确了服务流程 [1] - 纳入监管的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油气央企、地方国企及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 [1] 信息管理机制 - 办法通过信息分级公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2] - 此举旨在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为公平开放提供信息基础 [2] 对行业和市场的影响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上游资源多主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集输、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体系完善 [3] - 制度能促进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更公平高效地参与市场,杜绝歧视性对待 [3] - 办法允许更多来源的油气(如进口LNG、煤制气)进入干线管网,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3]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专家解读丨理顺公平开放监管机制 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国家能源局· 2025-10-17 20:03
文章核心观点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出台是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变革性举措,旨在强化制度保障、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并促进行业繁荣有序发展 [3] 行业发展的背景及形势 - 自2014年监管制度施行及2019年国家管网集团成立以来,管网公平开放服务已成常态,活跃托运商从最初的5家石油公司增至200多家 [4] - 上游多主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充分竞争的天然气市场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4] - 截至2024年底,国家管网所属油气管道总里程约10.8万公里,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和香港,另有近10万公里管道隶属其他企业 [5] - 当前存在局部垄断格局、基础设施运营信息透明度不足、监管规则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公平开放和市场竞争 [5] 《监管办法》关键内容 - 进一步明确公平开放主体范围,排除了井间管道、厂区内管道等,将实际承担向用户输气功能的管道纳入开放范围 [6] - 删除“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表述,规定在具备服务能力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原则上提高了用户公平获得服务的机会 [7] - 优化服务规范,要求设施运营企业制定容量分配实施细则,并将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7][8] - 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明确由运营企业制定用户注册办法等实施细则,并增加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渠道 [8] - 提升监管灵活性,将监管工作主体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提出可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9] - 强化依法依规,设置“合同签订及履行”专章,并明确了针对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具体量化处罚标准 [9] 《监管办法》为行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下一步重要工作之一是细化管网设施服务合同,推动形成国际惯常的标准服务合同 [10] - 将信息公开抓到实处,未来需进一步细化公开的频率和颗粒度等具体要求 [10] - 通过制度和规则的统一促进全国大市场的形成,重点将转向推动市场规则、技术标准、信息平台等方面的统一 [10]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11月1日施行 打破油气管网设施垄断壁垒
证券日报网· 2025-10-17 09:30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10月16日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该监管办法首次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发布,标志着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从电力向全品种的迈进 [1] - 随着“X+1+X”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的诉求与日俱增 [1] 核心监管内容 - 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要求运营企业制定具体办法并鼓励使用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受理服务 [2] - 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 [2] - 修改信息公开条款,将信息按类别分级公开,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敏感信息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2] 监管范围界定 - 监管范围明确包括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如管道、储存及配套设施 [3] - 具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3] - 监管范围不包括与油气开发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厂区内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该办法旨在聚焦破除管网垄断壁垒,通过规范信息公开和强化诚信履约,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4] - 此举被视为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持续性突破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性支撑 [4] - 预计将推动油气管网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并加速增产增供潜力的释放 [4]
杜绝“玻璃门”“旋转门”!两部门最新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10-16 22:04
政策核心与法律层级提升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 [1] - 本次修订将《监管办法》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明显提高,并增加了相应的罚则条款 [1] - 政策旨在贯彻“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油气领域改革思路,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油气市场秩序 [1] 公平开放原则与市场影响 - 《监管办法》进一步强调公平和无歧视原则,删除了旧版中“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的表述,规定在具备服务能力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 [2] - 新规实施后将从制度上杜绝歧视性对待,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国家管网集团预测到今年底油气管网设施民营企业用户将增加至740余家,同比增长30% [2][3] - 国家管网集团所属油气管道总里程约为10.8万公里,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仍有近10万公里油气管道隶属其他企业 [2] 管网利用效率与市场体系构建 - 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推动“X+1+X”油气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由成立之初的5家增至1005家 [4] - 《监管办法》实施能让更多上游资源(如进口LNG、煤制气、煤层气等)全面接入干线管网,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4] - 随着政策深入实施,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将得到极大提升,加速建成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现代油气市场体系 [4] 监管执法与违规处罚 - 《监管办法》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标志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进入“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的新阶段 [5] - 对运营企业列举了9种典型违规情形(如拒绝受理申请、分配不公等),设定了从责令改正到按经济损失额倍数罚款的递进式处罚 [6] - 对用户也明确了5种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囤积管容等)并设置相应罚则,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 [6] 未来实施与配套工作 - 专家认为未来重要工作之一是细化管网设施的服务合同,推动形成国际惯常的标准服务合同 [6] - 《监管办法》对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但公开的频率、颗粒度等具体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是否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细则需根据文件实施情况观察 [6]
民营企业使用油气管网设施将更加便利 《办法》11月起施行
第一财经· 2025-10-16 18:11
监管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用户服务与注册 - 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制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服务受理条件程序及容量服务分配实施细则 [1] - 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务,优化分散受理回复时限以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1] 公平开放罚则 - 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与能源法罚则衔接,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并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1] - 为防止用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以保障油气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1] 信息公开管理 - 修改信息公开条款,按信息类别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1] - 要求企业对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等基础信息向社会公众主动披露,对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敏感信息向已注册用户披露 [1]
一图读懂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16: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旨在解读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管理办法》,核心是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无歧视地开放输送、储存等服务 [3][6] 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指运营企业对已建成投运的管网设施,按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6] - 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海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 [4] 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基本要求 - 运营企业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开服务信息,并在具备服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8] - 企业需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运营业务和销售业务实行分离 [8] - 企业应制定用户注册办法、服务申请受理条件程序、以及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LNG接收站窗口期分配的实施细则 [11] 服务申请、合同签订与履行 - 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无歧视地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签订合同或制定不公平条款 [15] - 用户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已签订但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运营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16] 信息报送与公开 - 运营企业需按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管网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信息 [17] - 企业应主动公开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程序、价格标准等信息,并依申请公开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技术标准等 [18]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过信息系统调取分析数据等 [20] - 运营企业若出现拒绝受理用户申请、分配容量不公平、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执行合同等行为,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21][22] - 若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管网设施输送能力或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聚焦安全与公平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11月实施
证券时报网· 2025-10-16 11:45
政策核心与意义 -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2] - 该办法是油气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对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能源市场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2] - 随着“X+1+X”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的诉求与日俱增,该办法的出台回应了市场需求 [2] 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 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制定用户注册办法、服务受理条件程序及容量服务分配实施细则 [2] - 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务,并优化了分散受理回复时限 [2] - 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及相应处罚标准,与能源法公平开放罚则充分衔接 [3] - 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以防止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保障油气市场稳定有序 [3] 监管范围与对象 - 监管范围涵盖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油气管网设施 [3] - 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也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3] 后续执行与监管 - 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督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设施开放服务 [3] - 将持续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提升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10:43
核心观点 - 该监管办法旨在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开放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4]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需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3][4] - 新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油气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1][37] 总则 - 立法目的是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4] - 监管范围覆盖中国境内及管辖海域的油气管网设施,但不包括城镇燃气设施 [4]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能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4][5]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公开服务信息 [7] - 企业需实现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对输送、储存等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7] -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化定价,鼓励提供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样化服务 [7] - 企业与用户需共同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资源可靠供应 [7]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 运营企业需制定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申请受理程序,鼓励通过网络平台便捷受理 [9] - 对不符合条件或信息造假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终止 [9] - 企业需制定管道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等分配细则,明确分配方式和退还机制 [9] - 分散受理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申请,容量不足时需综合考虑时序等因素分配 [11] - 对承担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及长贸气合同项下进口天然气等简化受理流程 [11] 合同签订及履行 - 运营企业需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13] - 企业不得无故拖延、中断合同执行,也不得为提高收入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13] - 用户需严格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 [14] - 双方需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泄密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4] 信息报送与公开 - 运营企业需定期报送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合同执行等信息 [16] -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需通过指定平台披露制度、价格标准等内容 [16] - 企业需每季度在能源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和本企业网站公布上季度开放情况 [17]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数据等监管措施 [19] - 对拒绝受理用户申请、分配不公、无故中断合同等行为最高处经济损失额二倍罚款 [20] - 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报送不准确最高处20万元罚款 [21] - 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囤积能力等最高处10万元罚款 [21] - 能源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处分,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约束 [21][22] 附则 - 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范围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 [24] - 用户定义涵盖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等 [24] - 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 [24][37]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2][3][7] 政策出台背景 - 油气管网设施是油气领域典型自然垄断环节,推进其公平开放是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X+1+X”油气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诉求与日俱增 [3] - 出台背景包括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能源等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落实能源法关于公平开放的规定要求 [3] - 原有监管办法受限于文件层级未设置罚则,新《监管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增加罚则条款,以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和效能 [3] 政策重点内容 - 《监管办法》制定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等原则,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明确运营企业需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受理服务 [4] - 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与能源法罚则衔接,明确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以保障市场秩序 [4] - 修改信息公开条款,按信息类别分级公开,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剩余能力等敏感信息对已注册用户披露,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4] 监管设施范围 - 监管的油气管网设施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5] - 监管范围不包括与油气开发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间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等 [5] - 具体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5] 贯彻落实安排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贯解读,充分发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作用,督促运营企业做好设施开放服务 [7] - 将对公平开放服务情况进行监管,持续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提升运营企业服务水平 [7]
国家发改委《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33号令
中国电力报· 2025-10-16 09:59
法规核心信息 - 法规名称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签署 [1] - 法规已于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29日公布 [1] - 法规正式施行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 [1][37] 监管目标与原则 - 核心目标是实现油气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3] - 工作原则包括统筹规划、保障安全、运行平稳、公平服务、有效监管 [4] - 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5][21] 运营企业责任与要求 -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公开相关信息 [6] - 运营企业需推进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对输送、储存等业务与销售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7] -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按规定收费,市场化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 - 运营企业需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11] 服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 运营企业需制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明确负责部门、工作流程和时限,并鼓励使用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手段 [12] -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信息造假的用户申请,运营企业应不予受理或终止,并书面说明理由 [13] - 运营企业需制定管道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LNG接收站窗口期的分配实施细则 [14] - 分散受理或临时服务需求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容量不足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配并报备 [15] - 对承担国家或区域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等,应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稳定服务 [16] 合同签订与履行规定 - 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签订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17][18] - 运营企业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中断或取消执行,不得为提高收入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19] - 用户需按合同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 [20] - 合同双方需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并对泄密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1] 信息报送与公开制度 - 运营企业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管网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申请受理及合同执行等信息 [22] - 信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披露,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程序、价格标准等 [23] - 运营企业需每季度在指定信息平台和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季度的公平开放情况 [24]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调取分析企业数据信息系统等措施实施监管 [25] - 主管部门可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信息化监管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 [26] - 因公平开放发生的争议可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8] - 运营企业若出现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用户、分配容量不公平、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等行为,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相关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30] - 运营企业若未按规定公开设施输送能力或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1] - 用户若提供虚假资料、泄露数据、恶意囤积服务能力等,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 [32] 适用范围与定义 -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是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不包括油气开发项目的内部集输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 [35] - 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等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