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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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解读之五︱强化油气基础设施管理 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5-11-24 16:28
《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 修订旨在适应油气体制改革后"X+1+X"市场新格局 原有2014年规定难以满足基础设施统筹规划 便捷接入 高效使用 安全运营的新要求[4] -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要求 深入推进能源革命 加快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5] 《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 规范名词解释 明确油气干线管网 省级管网等关键概念定义 避免理解偏差 确保政策执行一致性[6] -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将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成章 规定跨境 跨省管道项目须纳入国家规划 严禁地方自行分段审批[6] - 理顺投资建设机制 明确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管道 LNG接收站等设施投资 要求各类油气设施接入干线管网以完善"全国一张网"[7] - 明确管网运营机制 规定干线管道企业不得参与竞争性业务 推进省级管网"运销分离"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政府核价 引导省级管网市场化融入国家管网[8] - 落实储备责任 明确供气企业 国家干线管道企业 城镇燃气企业各5%储气能力及地方政府5天日均消费量储气要求 建立市场化储气运营机制[9] - 健全监管与法律责任 单列监管章节 明确中央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 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对九类违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10] 行业影响与意义 - 为管网独立运营后市场秩序确立新规则 促进油气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提升油气资源配置效率[11] - 加强油气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支撑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11]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解读之三︱以能源法为基,以规划为总领,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油气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5-11-22 11:13
文章核心观点 - 新版《管理办法》是对2014版《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旨在适应油气行业市场化改革需要,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在油气领域的细化和落实 [3] - 该办法通过清晰界定范围、明确责任义务、开放市场参与、完善规划统筹、细化监管机制及升级创新导向,推动油气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4][5][6][7][9][10] 范围界定 - 明确干线管网认定标准:输送天然气管道设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兆帕,输送原油或成品油管道设计最高压力大于等于6.4兆帕,且满足国家核准跨省/跨境管道等四类条件之一 [4] - 清晰划分除外范围,如炼化企业、储气库等不与干线管网物理连接的设施,或虽连通但无分销功能的短途管道,为"X+1+X"市场体系提供可操作制度支撑 [4] 责任义务 - 优化储气责任体系:将原上游供气企业10%的储气责任拆分为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集团各履行5%,城镇燃气企业义务也调整至年供气量5% [5] - 地方政府应急储备天数延长至5天,形成"企业市场化运作+政府应急兜底"协同机制,并允许企业通过购买市场化储气服务替代自建 [5] 市场参与 - 强化"运销分离"底线,要求干线管网运营与上下游竞争性业务彻底切割 [6] -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股油气管道项目,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储备库、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6] 规划统筹 - 规划范围从天然气拓展到石油,构建"国家统筹"规划体系 [7] - 要求省级规划与国家能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深度对接,跨境、跨省管道项目需纳入国家规划后实施,禁止地方自行分段审批 [7] 监管机制 - 新增监管机制,细化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及管道保护的监督部门,推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机制 [9] - 加强建设与运营数据管理和利用,完善争议协调解决路径,加强信用记录,与《能源法》形成执法闭环 [9] 创新导向 - 鼓励油气基础设施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支持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 [10] - 要求建立适配绿色低碳转型的行业标准体系,为管道输氢、氨醇输送等新业态提供政策依据,推动"全国一张网"向"智能一张网"升级 [10]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解读之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促进油气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5-11-21 14:38
政策核心观点 - 新版《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行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活动,为保障国家油气安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 - 政策出台背景是油气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特别是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成立后,市场格局重塑,对行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4] - 该办法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将有效提升行业发展的韧性 [9] 政策适用范围与定义 - 政策管理范围由天然气基础设施扩大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增加了提供公共服务的原油和成品油管道等设施 [5] - 政策详细定义了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和省级管网的含义,并建立了干线管网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5] - 明确新建的跨境、跨省管道和新增的跨境、跨省管道联通项目,应纳入全国规划布局后组织实施,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 [5] 基础设施接入与运营规范 - 提出油气设施与国家干线管网应接尽接的原则,要求各类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支持符合规划及安全条件的设施接入和使用 [6] - 明确承担油气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不得参与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反之亦然 [6] - 要求各省人民政府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 [7] 储备要求与运营机制 - 明确了“3个5%+1个5天”的天然气储备要求:供气企业、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能力要求分别是其年供气量、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年用气量的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储气能力要求是本行政区域的5天日均消费量 [7][8] - 完成储气能力的方式包括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 [7] - 应急状态时天然气储备应服从政府应急保障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动用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应急调节能力 [8]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政策单列监督管理章节,强调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检查,并突出合同在运营中的重要地位 [8] - 通过具体条款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给出了具体的量化处罚标准 [8]
强化油气基础设施管理 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能源报· 2025-11-14 22:1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是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部门规章,旨在为油气基础设施领域确立新规则,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安全保供能力[1][9] 《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 2014年发布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曾是天然气中游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但2019年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组建及2020年油气干线管网独立运营后,原有的“X+1+X”市场格局形成,原有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便捷接入和安全运营的要求[2] - 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提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等要求,需修订《管理办法》以衔接中央精神,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3] 《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规范名词解释 - 针对过去10余年改革中易产生分歧的名词(如油气干线管网、省级管网等)做出统一解释,避免理解偏差,确保政策执行一致性[4] 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 将油气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成章,强化顶层设计,规定跨境、跨省管道项目须纳入国家规划,严禁地方政府自行分段审批,从源头破解“各自为政”的规划壁垒[4] 理顺投资建设机制 - 明确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股管道项目,并鼓励投资储备库、LNG接收站等设施,激发投资积极性[5] - 要求油气开发、煤制油气、炼化基地等必须接入干线管网,强化管网互联互通,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保供能力[5] 明确管网运营机制 - 规定干线管网企业不得参与勘探开发、销售等竞争性业务,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运营干线管道,实现业务分离[6] - 推进省级管网“运销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政府核价,支持上下游企业直购直销,并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6] - 要求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细化设施维检修、停运等流程,保障产供储销体系平稳运行[6] 落实储备责任 - 明确供气企业、国家干线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承担5%储气能力,地方政府承担5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加强天然气储备规划[7] - 允许通过自建、合建、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日常运营市场化,应急情况下服务政府调控,提升应急保障能力[7] 健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单列监督管理章节,明确国务院及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分级监管合力[8] - 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违规建设、拒绝开放服务等九类行为设定处罚措施,增强规章约束力,确保市场秩序和供应安全[8][9]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 2025-11-14 10:52
修订背景 -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包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能源革命、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二十届四中全会的新型能源体系以及“十四五”期间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要求 [3] - 适应油气体制改革需要 2017年改革推进 2019年国家管网集团成立 打破上下游一体化运营 形成“X+1+X”市场格局 管理范围从天然气扩展至油气领域 [3] - 完善行业管理体系 作为落实《能源法》的举措 总结凝练近年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经验 更好指导行业发展 [4] 重点修订内容 - 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科技攻关和装备研发 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及绿色低碳转型 [5] - 完善规划体系 油气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成章 省级及以下规划需落实国家规划并加强要素保障 禁止地方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跨境、跨省管道项目 [5] - 理顺投资建设机制 国家管网集团承担干线管网建设主体责任和社会管网联通责任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股 允许投资建设非干线等管网设施 鼓励参与储备库和LNG接收站投资 [5] - 优化管网运营机制 明确国家管网集团和上下游企业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 推进省级管网运销分离及财务独立核算 加快顺序输送和去标签化输送 [6] - 理顺设施接入与公平开放关系 设施接入涵盖规划、建设与运营全链条 公平开放针对已投产的公共服务管网设施 [6][7] - 加强天然气储备 明确供气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城镇燃气企业各5%以及地方政府5天应急储气能力要求 配套“大库大站、集约布局”的履约路径 [7] - 明确法律责任和名词解释 对油气干线管网、省级管网等作出明确解释 精简规范规章用语 [7] 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 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 规范经营范围 防止垄断企业向上下游延伸 竞争性企业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开展干线管道投资建设运营 [8] - 加强规划引领和全方位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落实国家战略、履行安全和社会责任、公平开放、价格、运行和交易等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提高效率 [8] - 促进基础设施提质增效 加快设施投资建设 发挥政府、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作用 对已独立运营环节强化全链条监管 对未独立运营的加快推进改革 [9] - 适应行业发展阶段 石油基础设施以优化存量、改造升级为主 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发展为主线 强化国家规划引领并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支线管道投资建设 [10] 落实与配套安排 - 加强组织协调和宣贯解读 规范行业管理 加强争议协调和违规处罚 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11] - 近期重点编制“十五五”全国油气发展规划 明确国家干线重大工程布局 加强省际省内规划统筹 配套制定设施接入和使用指导意见 [11]
国家发改委:服务油气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完善油气基础设施规划体系
智通财经网· 2025-11-13 20:21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并颁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1] - 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服务油气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完善规划体系、理顺投资建设机制、优化管网运营机制、加强天然气储备及完善市场机制等[1][32] - 修订背景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油气体制改革后“X+1+X”市场新格局、以及完善行业管理体系[30][31] 规划体系 - 油气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成章,省级及以下规划需落实国家规划并加强要素保障,加强油气规划与国土空间等规划衔接[1][6] - 加强省际省内规划统筹,各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跨境、跨省油气管道项目,新建跨境、跨省管道项目应纳入全国规划后组织实施[1][6][7] 投资建设机制 - 国家管网集团按照规划承担油气干线管网建设主体责任和社会管网联通责任,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股项目[1][10] - 允许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非干线等管网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投资建设[1][10] 管网运营机制 - 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保障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15] - 各省应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积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16] - 完善和规范成品油管道入网和下载标准,加快推进成品油管道顺序输送,逐步推广成品油混合去标签化输送[20][33] 设施接入与公平开放 - 各类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均应支持符合政府规划、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接入和使用,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需制定公平接入和使用的实施细则[13] - 提供公共服务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应当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服务[21] 天然气储备调节 - 建立完善的天然气储备体系,明确储气能力要求:供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国家管网集团应形成不低于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5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26] - 建立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各方可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储气服务价格等由市场竞争形成[27] 监管与法律责任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接入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8] - 办法明确了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包括规划不落实、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违规从事竞争性业务、未公平开放设施、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营等[36][37][38][42][43]
油气体制改革再进一步 ——专家解读《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中国化工报· 2025-10-28 11:07
新监管办法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 新《监管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下监管要求、服务需求及行业发展需要 [2] - 随着油气体制改革深入和市场主体增多,各类经营主体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诉求与日俱增 [3] - 新《监管办法》是在2019年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针对监管实践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行的完善 [2] 新监管办法的核心变化与强化措施 - 新《监管办法》首次升格为部门规章,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4] - 明确增设罚则条款,根据不同违规情形设置相应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4] - 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列出七种具体情形,使能源企业经营有法可依、监管部门查处有明确依据 [4] - 构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6] 新监管办法对行业和市场的影响 - 新《监管办法》明确油气自然垄断环节公平开放的范围和运营规则,将进一步推动竞争性环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 - 通过规范信息公开、强化诚信履约、保障无歧视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7] - 有利于加快形成中央、地方多层次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各地监管办法加快落地 [7] - 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油气市场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驾护航 [7] 新监管办法的法律依据与体系构建 - 新《监管办法》的出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新的法理依据 [3] - 新《监管办法》与《能源法》中公平开放相关罚则形成无缝衔接,构建起上下贯通的法律责任体系 [5] - 新《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在《能源法》基础上构建能源监管制度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8]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11月1日施行 打破油气管网设施垄断壁垒
证券日报网· 2025-10-17 09:30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10月16日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该监管办法首次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发布,标志着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从电力向全品种的迈进 [1] - 随着“X+1+X”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的诉求与日俱增 [1] 核心监管内容 - 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要求运营企业制定具体办法并鼓励使用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受理服务 [2] - 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 [2] - 修改信息公开条款,将信息按类别分级公开,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敏感信息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2] 监管范围界定 - 监管范围明确包括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如管道、储存及配套设施 [3] - 具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3] - 监管范围不包括与油气开发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厂区内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该办法旨在聚焦破除管网垄断壁垒,通过规范信息公开和强化诚信履约,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4] - 此举被视为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持续性突破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性支撑 [4] - 预计将推动油气管网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并加速增产增供潜力的释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