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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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制定出台促进金融机构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建议
北京商报· 2026-02-24 12:09
司法政策与金融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全国法院将继续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开展工作 [1] - 司法系统将持续落实已出台的司法建议并制定促进金融机构实质化解纠纷的新司法建议 [1] - 法院将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与应对 [1] - 目标是全面提高金融案件审判质效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
最高法:将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应对
新浪财经· 2026-02-24 10: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重点 - 全国法院下一步工作将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展开 [1] - 将持续抓好已出台司法建议的落实工作 [1] - 将制定出台促进金融机构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建议 [1] 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 - 法院将加强对供应链金融案件的研究与应对 [1] - 法院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研究与应对 [1] - 法院将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与应对 [1] 金融司法工作目标 - 旨在全面提高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 [1] - 目标是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1]
大同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警惕涉虚拟货币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搜狐财经· 2026-02-21 18:42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定性及风险 - 虚拟货币在中国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属于法定货币,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的常见套路 - **虚假交易平台**:通过设立虚假平台,以小额利润获取用户信任后,拒绝大额提现并诱导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或谎称为交易平台,通过钓鱼链接套取用户账户信息盗取资金 [3] - **传销组织**:利用“比特币”、“区块链”等概念进行包装,诱导投资,实质为发展下线的金融传销骗局 [4] - **代币发行与项目融资**: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证券、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等 [5];或打着区块链旗号发行虚假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通过币值管理或黑客盗币方式收割用户资产 [5] 对公众的行为指导 - 建议不参与任何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包括交易炒作及“挖矿”上下游工作 [6] - 建议树立正确投资观念,不轻信高收益宣传,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并遵守法规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6] - 建议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不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向陌生账号转账 [6]
一个比特币可以换5万人民币,当年买了10万比特币的人,现状怎样
搜狐财经· 2026-02-15 17:42
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 - 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由中本聪于2018年提出,其真正用途是作为一种类似股票、带有高度风险的投资工具[3] - 尽管充满争议,但比特币的存在使一些普通人通过投资一夜之间从平民变为富翁[3] 比特币的价值演变与市场认知 - 比特币刚进入市场时交易量小、利润微薄,1300枚比特币才值1美元[6] - 比特币的价值从几美分暴涨至十万人民币,实现了惊人的1300万倍涨幅[8] - 其价值暴涨彻底改变了投资者的命运,许多曾经的怀疑者后悔没有抓住机会[6] 个人投资者的成功案例 - 前新东方英语教师李笑在比特币投资中取得巨大成功,从最初持有2100个比特币积累到10万个比特币[8] - 凭借10万枚比特币,李笑一跃成为身家70亿的富豪[8] - 李笑在获得巨额财富后,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贫困农民,并继续出版书籍、创办事业[9]
富国基金:水果谐音梗讲反诈,今日份甜蜜已装箱
新浪财经· 2026-02-14 17:15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内容为揭示当前金融市场中针对投资者的多种新型诈骗手法,旨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1][14] - 这些诈骗手法通常利用虚假平台、高回报承诺、假冒身份或操纵新兴概念(如虚拟货币、元宇宙)来诱骗投资者资金 [3][4][6][10][11] 诈骗手法分类总结 假冒身份与信息窃取 - 诈骗分子冒充金融平台客服,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APP,通过屏幕共享远程操控转账 [3][16] - 通过伪造交易平台、仿冒金融APP或网站,以“账户异常”、“理财到期”等为由,诱导点击钓鱼链接,窃取密码和验证码 [4][17] 虚假投资平台与项目 - 搭建虚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诺低门槛高回报,通过后台操纵价格制造短期上涨假象,诱导投资者加大投入后关闭平台卷款跑路 [6][18] - 通过合法注册公司,编造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虚假项目,并通过媒体网络公开宣传,承诺稳定高额回报以欺骗公众投资 [10][19] - 以虚假理财产品或金融投资项目为名,打着“高息理财”旗号,引诱投资者缴费并发展下线,诱骗入场后限制提现 [11][24] 内容来源与背景 - 本文内容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面向社会征集的投资者教育作品,并由富国基金提供 [1][13][14][29] - 相关作品在协会投教基地转载刊发,旨在普及基金知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1][14]
全维度封堵风险 虚拟货币迎严监管
期货日报网· 2026-02-13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及稳定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严格的定性并划定监管“红线”,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捍卫货币主权 [1][2][3][4] 虚拟货币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相关活动被“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构成司法与行政层面的全面封堵 [1] - 虚拟货币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 - RWA代币化活动(如将房产、债权、股权等资产上链)被纳入重点监管 [2] - 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 - 监管旨在杜绝以“区块链创新”之名,行非法公开融资、拆分资产权益之实的操作 [2] - 监管未搞“一刀切”,对依托特定基础设施的合规业务保留了豁免空间,体现出积极、务实、审慎的监管方式 [2] 稳定币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监管保留了发展空间,即相关部门具有境外稳定币发行的主导权 [3] 监管影响与意义 - 《通知》为各级执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未来将严格执法 [4] - 监管措施旨在有效守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 - 整体政策体现了对区块链技术相关金融创新采取的审慎推进态度 [4]
华安虚拟货币处置|举证不足难获支持,离婚案件中虚拟货币处置的裁判规则与实践指引
搜狐财经· 2026-02-11 22:26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案件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4)粤01民终7351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比特币投资的分割 [1] - 一方(张某)主张另一方(陈某)在婚姻期间转账9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比特币,并依据2024年2月27日比特币价格触及5.75万美元/枚的市场行情,主张该笔投资价值已增长10倍,认为对方隐瞒财产 [1] - 另一方(陈某)辩称该90万元人民币确实在2017年用于投资比特币,但因市场波动已全部亏损完毕,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形 [1] 法院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从现有证据出发,认定陈某无转移、隐匿该笔投资款的行为 [2] -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2] -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新闻报道、百度消息等仅能证明比特币市场价格走势,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陈某实际持有比特币资产或存在转移行为 [2] - 法院同时指出,陈某已对9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且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归其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实践启示 - 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能够证明对方实际持有虚拟货币的实质证据,如钱包地址、交易流水、充值凭证、账户登录记录等,仅提供市场价格新闻等间接证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 主张虚拟货币投资亏损的一方,同样需提交交易流水、亏损记录等实质证据佐证,仅口头陈述亏损而无法提供证据,其抗辩理由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3] - 虚拟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特点导致归属和价值难以核实,法院处理时更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若存在虚拟货币投资等特殊财产,应明确约定相关权益的归属,以实现纠纷的源头化解 [5]
金融啄木鸟小讲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11 20:03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做市、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5] 跨部门协同与属地管理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多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6]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8] 对互联网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8] 对挖矿活动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9] - 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9]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1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1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 应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管控 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2]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1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14]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时废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