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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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金融监管总局: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销售保险产品,要考虑客户需求、收入,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适配要建议终止投保...
13个精算师· 2025-07-14 23:04
金融监管总局《产品适当性管理》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核心要求保险机构做到"产品-渠道-客户"三匹配[7][8][11] - 新规明确保险产品单独分类,与理财等投资型产品区分,强调其保障功能和收益确定性[17][18][19] - 行业背景:利率下行推动分红险等"保底+浮动收益"产品发展,需防范销售误导问题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9] 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 人身险产品拟分五级(P1-P5),按保单利益确定性和复杂程度划分,如P1为一年期以下寿险/意外险,P3包含分红险/万能险等[33][36][37] - 财产险分三级,一年期以下人身险和团体险免于投保人财务评估[40][52] - 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按资质(知识/履历等)实行差别授权销售对应等级产品[29][30][31] 客户适当性匹配要求 - 需评估客户需求/财务状况,若产品不匹配应建议终止投保;客户坚持需书面确认风险[21][26][50] - 浮动收益类产品(如分红险)额外要求:趸交保费超家庭年收入4倍或期交保费超20%时需客户二次签字确认[53][54] - 禁止代客评估、混淆产品类型、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类销售行为[42][43] 监管执行与行业影响 - 适当性管理纳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违规机构将面临监管措施[61][62][63] - 保险行业协会需建立自律规范,强化全流程消费者权益保护[11][62] - 新规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链条,推动行业从粗放向高质量发展转型[9][11][65]
一财社论:筑牢行业良性发展基石,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大责任
第一财经· 2025-07-14 20:43
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新规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避免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同时帮助消费者获得合理安全稳定的收益 [1] - 金融机构在"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中承担更大责任,需压实主体责任 [1] 禁止误导性销售行为 - 新规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1] - 明确禁止夸大收益率、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混淆产品类型等虚假或误导性行为 [2] - 金融机构需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不得销售与客户适当性不匹配的产品 [2] 老年客户特殊保护措施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义务:制定专门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回访 [3] - 老年人因金融知识缺乏易被误导,同时常被视为"高净值"目标客户 [3] 金融消费者教育 - 需培育理性审慎的消费者群体,金融机构应推行分级管理和教育警示措施 [3] - 消费者需认识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率合理范围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3] 监管与惩戒机制 -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面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4] - 推行"监管范围下移、责任承担上移",金融机构需规范推介人员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5]
固收动态报告:国有险企长周期考核机制落地,资金面略有收敛,债市整体偏弱震荡
东方金诚· 2025-07-14 19:36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7月11日资金面均衡中略有收敛,债市整体偏弱震荡,转债市场主要指数涨跌不一,转债个券多数上涨,各期限美债收益率普遍上行,主要欧洲经济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普遍上行[1] 各目录总结 债市要闻 国内要闻 - 财政部印发通知加强国有险企长周期考核,将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三年周期指标+五年周期指标”,权重分别为30%、50%、20%,自2025年度绩效评价起实施[3]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客户,2026年2月1日起施行[4] - 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涉广发银行2025 - 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4] - 首批10只科创债ETF最终募集289.88亿元,均1日完成发行,7月17日上市,多家基金公司筹备二批上报[5] 国际要闻 - 特朗普宣布8月1日起对墨西哥和欧盟输美产品征30%关税,若墨西哥打击贩毒、欧盟开放市场,美或调整政策,其他贸易伙伴可能面临15% - 20%关税[6] 大宗商品 - 7月11日,WTI 8月原油期货收涨2.8%,布伦特9月原油期货收涨2.5%,COMEX黄金期货涨1.41%,NYMEX天然气价格收涨0.24%[7] 资金面 公开市场操作 - 7月11日,央行开展847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1.40%,当日有340亿元逆回购到期,净投放资金507亿元[9] 资金利率 - 7月11日,资金面均衡中略有收敛,DR001上行2.00bp至1.343%,DR007下行2.27bp至1.472%[10] 债市动态 利率债 - 现券收益率走势:7月11日债市偏弱震荡,10年期国债活跃券250011收益率上行0.65bp至1.6660%,10年期国开债活跃券250210收益率上行0.50bp至1.7430%[13] - 债券招标情况:25附息国债12(续发)2年期发行规模1240.3亿元,中标收益率1.3582%;25附息国债10(续2)37年期发行规模1241.8亿元,中标收益率1.3735%[15] 信用债 - 二级市场成交异动:7月11日,3只产业债成交价格偏离超10%,“19宝龙MTN002”跌超67%,“H0宝龙04”涨超122%,“H1碧地02”涨超192%[15] - 信用债事件:国美电器6月新增重大被执行信息及失信记录,涉及金额超8200万元;东方时尚启动预重整程序;交大昂立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武汉天盈投资债券持有人按《重整计划》获现金清偿;金地集团6月签约金额31.0亿元,上半年累计签约金额171.5亿元,同比降52.52%[16][17] 可转债 - 权益及转债指数:7月11日A股三大股指收涨,成交额1.74万亿元创三个月新高;转债市场走势分化,中证转债、深证转债收涨,上证转债收跌,成交额694.44亿元,个券多数上涨[18] - 转债跟踪:三六零预计半年度净亏损2.4 - 3.2亿元;曲文控协商债务重组,部分纠纷本金已偿还;江苏盐城港大丰港开发子公司票据逾期已结清;富力地产6月销售收入18.1亿元,上半年73亿元,同比增30.36%[18] 海外债市 - 美债市场:7月11日各期限美债收益率普遍上行,2年期上行4bp至3.90%,10年期上行8bp至4.43%,2/10年期利差扩大4bp至53bp,5/30年期利差扩大4bp至97bp,10年期通胀保值国债损益平衡通胀率上行3bp至2.37%[20][21][22] - 欧债市场:7月11日主要欧洲经济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普遍上行,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分别上行3bp、2bp、1bp、1bp、3bp[23] - 中资美元债每日价格变动:截至7月11日收盘,理想汽车、中国海洋石油北美元限责任公司等部分债券有涨幅,中国农化(香港)峰桥有限公司、哔哩哔哩等部分债券有跌幅[25]
7月13日周日《新闻联播》要闻17条
快讯· 2025-07-13 20:00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业 - 我国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业实现快速增长 [3] 电力行业 - 电力保供能力持续提升 全力以赴迎峰度夏 [5] 铁路建设 - 上半年全国铁路建设投资保持高位运行 [9] 金融监管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12] 国际贸易 - 美国宣布新一轮加征关税政策 欧盟墨西哥呼吁捍卫自身利益 [13]
聚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有了“硬约束”
第一财经· 2025-07-13 18:31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1] - 办法围绕"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核心逻辑,明确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及金融机构基本义务 [2] - 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设定限制:同一金融机构单日不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8次,防止随意调整 [1][3] 监管框架与差异化要求 - 办法体现四大亮点:边界清晰划分金融机构与客户责任、科学设定差异化监管要求、细化可量化管理规范、兼顾防风险与普惠性 [2] - 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 [2] -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前者可简化流程,后者强化保护 [3] 金融机构义务与实施路径 - 金融机构需承担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主体责任,客户需在了解产品基础上自主选择并承担风险 [2] - 商业银行需通过"制度+系统+人员"三位一体协同,将适当性管理融入产品设计、风险评估、销售管理、售后服务全流程 [6] - 需升级开发具备客户风险评估、产品匹配、风险提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6] 行业影响与长期价值 - 规范适当性管理可减少销售误导和风险错配导致的投资损失,增强消费者信任,有利于居民财富保值增值 [3] - 差异化分类管理能引导风险偏好匹配资金进入相应市场,优化金融供给并支持实体经济 [3] - 金融机构加强适当性管理可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有效管理风险,树立专业诚信形象,促进长远发展 [5] 监管后续工作方向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5] - 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升管理水平 [5] - 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金融监管总局“7号令”出台:金融产品严禁“操纵业绩”、“不当展示”
财联社· 2025-07-12 14:28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7号令),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的行为 [1][4] - 新规针对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2] - 7号令偏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体现在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中 [3] 业绩展示监管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利益输送、调整数据、夸大收益等方式误导客户 [4] - 部分理财产品存在"新品打榜"现象,成立初期集中资源做高收益(最高近19%)后宣传吸引资金 [9] - 监管将严控公募银行理财宣传中的夸大优势、选择性展示数据等行为 [9] 投资者分类与适配 - 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净资产超2000万或金融资产超1000万)等,适当性要求大幅降低 [15] - 普通投资者只能购买低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 [14] 产品风险评级 - 投资型产品需统一划分为5级风险(R1-R5),与现行实践一致 [12][13] - 评级需考虑投资方向、杠杆、结构复杂性、历史波动等11项要素 [12] - 上市公司偏好低风险产品(现金管理类占主导) [16] 高龄客户与评估规则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线上流程需适老化改造 [18] - 风险评估有效期统一为12个月,单日评估不超过2次/年累计不超8次 [20] - 此前理财、保险资管评估有效期存在1年与2年差异 [20]
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 2025-07-12 04:5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1] 政策框架 - 《办法》包含五章: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1] - 基本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属性、客户特征,并进行适当性匹配与合规销售 [1]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评估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对销售资质分级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 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私募管理人、QFII/RQFII等机构及旗下产品,以及社保/年金/慈善基金等 [2] - 普通投资者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供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2]
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金融消保又一新规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1 23:35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 [1] -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损失 [1] - 适用范围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以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1] 产品设计与开发要求 - 金融机构设计开发产品时需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2] - 需清晰界定产品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合的客户范围 [2] 三方代销合作监管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营销时需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及方式合法合规 [3] 销售环节规范 - 金融机构需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产品销售资质并持续开展培训 [4] - 需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包括合规性、客户投诉等,不得仅以销售业绩为唯一指标 [4] 老年人投资者保护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 [5]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5] 私募产品监管强化 - 销售私募产品需按法规明确投资者认定标准,评估其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6] - 禁止通过拆分份额或收益权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6] 信息披露与保险产品管理 - 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需以易懂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及本金亏损可能等关键信息 [6][7]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7]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
推动消保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
券商中国· 2025-07-11 23:3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2] 适用产品范围 - 覆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管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3]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按原有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需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6]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7] - 基本规则强调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 [4]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8] - 专业投资者限定为金融机构、养老基金、QFII等特定主体,取消自然人申请通道 [8][10] - 对普通投资者强制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10] 行业自律与后续安排 - 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11]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规范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 [12]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工作 [13]
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23:18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核心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与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3][4] 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 - 适用产品包括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5] - 金融机构定义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期货产品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5][7]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要求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销售投连险等需额外评估产品风险与投保人承受能力 [4] 特殊群体保护与销售规范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程序、强化风险提示及回访,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 [8][9] - 销售投资型产品需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负债、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六类必要信息 [11] 私募产品销售限制 - 私募产品不得通过公共媒介、官网或APP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禁止拆分份额变相降低门槛,需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