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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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八旬老人遇上中风险基金:一场关于“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较量
上海证券报· 2025-06-09 02:07
案件概述 - 八旬投资者赵某通过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购买105万元基金"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两年后亏损近30万元,赎回金额为75.03万元 [1][2] -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赔偿20.9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银行无责,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2][3] 争议焦点 - 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包括风险评估、产品匹配及风险揭示 [2][3] - 投资者损失分担问题,涉及投资者自身过错与银行责任划分 [2][3] 一审判决依据 - 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80多岁)及风险偏好(原主要购买保本型产品) [2] - 投资者具备一定理财经验(多次购买理财产品),且产品曾长期盈利,未及时赎回导致损失扩大,故减轻银行责任至70% [2] 二审判决依据 - 投资者2019-2020年购买过11款理财产品(7款中风险、2款中高风险),熟悉流程及风险匹配原则 [3] - 手机银行App明确标注产品为中风险,投资者负有审慎义务,其年龄及认知能力主张与过往投资行为矛盾 [3] - 银行风险评估显示投资者具备购买中高风险产品资格,亏损源于市场波动而非销售不当 [3] 行业讨论 - 风险告知争议:金融机构通常通过加粗字体、抄录提示等标准化操作履行义务,但个案有效性需具体分析 [5] - 老年投资者销售限制:现行法规未禁止向老年人销售中高风险产品,但建议优化流程(如"双录+回访"、子女见证) [5][6] - 存续期服务:私募产品有止损机制,公募产品需投资者自主关注盈亏,金融机构无强制提醒义务 [5] 专家建议 - 金融机构应强化合规销售,对65岁以上投资者增设子女见证环节,建立20%-30%亏损主动告知机制 [6] - 监管部门需完善老年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并留存交易证据 [6]
八旬老人投105万买基金亏30万,银行被一审判担责七成二审改判无责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05 08:27
案件背景 - 2021年1月15日,80多岁的广州市民赵某通过某股份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中石化支行)工作人员指引,在某银行APP上花费105万元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 [3] - 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属于中风险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 - 2023年4月27日赎回时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约29.97万元(亏损比例28.5%) [4]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提交的基金申购演示视频为事后录制,无法证明销售时已充分提示风险 [4] - 一审判决中石化支行承担70%损失(20.98万元)并支付利息 [2][4] 二审争议焦点 - 中石化支行上诉称:销售过程符合适当性原则,客户风险评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成长型),损失与银行无直接因果关系 [6] - 赵某辩称:80多岁老人认知能力有限,操作均由银行员工代为完成,风险评估用时异常(2019年仅10秒)表明银行员工为达标而代操作 [7] 二审判决结果 - 二审法院认定:中石化支行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评估结果(2019-2020年为成长型)匹配 [9] - 法院驳回赵某关于银行代操作的证据不足主张,认定亏损源于市场正常波动 [9] - 最终改判适用"买者自负"原则,赵某需自行承担全部29.97万元损失 [8][10]
【5.15投资者保护日】守护“钱袋子”,这些知识要牢记!
天天基金网· 2025-05-18 13:23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2019年起证监会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并构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1] - 个人投资者数量已突破2亿,其中80%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其权益保障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1] 投资者保护核心目标 - **知识普及**:将金融知识转化为生活常识,帮助投资者识别产品与风险 [2] - **风险警示**:揭露非法集资、虚假理财等套路,建立防骗意识 [2] - **权益守护**:明确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畅通维权渠道 [2] 投资前必备知识 - **卖者尽责**:金融机构需按"适当性原则"推荐匹配产品(如不向低风险承受者推销高波动基金) [4] - **买者自负**:投资者需确认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匹配,警惕"保本承诺"等违规宣传 [4] 投资中典型陷阱 - **高息理财陷阱**:年化收益率超6%需警惕,超8%极可能是非法集资(如"养老理财""区块链投资"骗局) [6] - **专家荐股陷阱**:无证荐股属违法,正规投顾需在证监会备案,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资质 [7] - **保本承诺陷阱**:除存款类产品外,理财、基金等均不承诺保本,违规宣传可向12386举报 [8] 投资后维权方法 - **留存证据**:交易合同、宣传资料等需保存至少5年 [9] - **维权渠道**:可通过金融机构投诉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逐级反映,或通过12345热线及法院寻求帮助 [9] 理性投资黄金法则 - **三不原则**:不投看不懂的产品(如衍生品、虚拟货币)、不借高利贷投资、不盲目跟风热点概念(如元宇宙、AI炒股) [11] - **官方渠道验证**:通过银行官网或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备案信息,确保真实性 [12]
资管类纠纷审理中如何认定基金管理人责任?这个金融案例为你揭秘
贝壳财经· 2025-05-17 11:23
资管新规与投资者保护案例 - 资管新规核心在于打破刚兑、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环境建设 [1] -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投资者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基金管理人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的案例 [1][5] - 案例显示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 存在疏漏 [2][5] 基金合同纠纷案件细节 - 某契约型基金产品2017年3月备案 4月签订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及风控措施 [2] - 投资者按合同约定转入100万元 因投资标的公司违约导致无法兑付 [3] - 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基金公司尽职调查存在疏漏 未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 [5] - 投资标的公司存在其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导致基金公司失去优先受偿权 [6] -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 判决基金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7] 资管类纠纷核心问题 - 核心争议包括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等信义义务 [8] - 尽职调查是勤勉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影响产品运行及收益 [8][9] - 司法实践中对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认定标准不清晰 [10] 司法实践创新 - 北京金融法院总结形成"六步审查法" 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标准 [11] - 该方法针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规则 [11]
5.15专题|投资者维权保护案例之止损线非安全线投资理财勿轻心
野村东方国际证券· 2025-05-16 17:01
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例 - A先生在B证券公司购买100万元资管产品 两年后清盘仅收回65万元本金 亏损幅度达35% [2] - 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声称销售人员承诺止损线为0.9元 暗示亏损不会超过10% 但实际清算净值低于止损线 [2][4] - 调解结果显示合同已通过加粗字体明确提示止损线不保证本金安全 且未发现销售人员误导证据 [7][8] 资管新规下的市场环境变化 -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产品需实现净值化管理 打破刚性兑付传统 [11] - 理财市场进入"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阶段 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决策风险 [11][1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需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从"低头闭眼"转向"抬头睁眼"式投资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11] - 应保存与机构人员的沟通记录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11] 对证券公司的要求 - 需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对关键风险条款采用加粗/特殊标识等显著提示方式 [12] - 针对特殊人群或高风险产品 应设计个性化风险告知方案 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