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搜索文档
金龙鱼子公司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 上诉程序已启动
犀牛财经· 2025-11-26 17:36
案件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中构成从犯,一审判处罚金100万元[2][3] - 法院判决广州益海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3] - 该案源于2008年至2014年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被指控在伪造货权转让文件、应对库存核查等环节提供帮助[3] 公司回应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示不认可,已当庭提出上诉[3] - 公司强调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每次货权转让均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并通过库存函件告知实际仓储情况[3] - 公司认为安徽华文的损失实因其内部员工与云南惠嘉勾结造假所致,广州益海未以低价采购棕榈油获利,故不构成犯罪[3] 案件进展 - 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4] - 广州益海董事长表示将通过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强调仓储方不应成为融资性贸易"爆雷"的转嫁对象[4]
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超18亿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6 06:33
案件核心事实与一审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5][10]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 - 广州益海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其原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 子公司广州益海不服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1][10] 案件背景与三方关系 - 案件涉及三方: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中转仓储方)、云南惠嘉(进口商)、安徽华文(代理进口方),合作模式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负责中转仓储 [3] - 案情可追溯至2008年,2010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是国内主要棕榈油进口商,2014年进口量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4] - 诈骗手段为主犯张利华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已销售事实 [4] 庭审过程与关键争议 - 案件经历两次庭审,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进行第一次庭审,2024年7月3日至4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5] - 7月3日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核心争议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审计人员资格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 [1][6][7] - 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采用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并指出部分出庭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6] - 7月4日庭审焦点为专家证人质证,双方律师就货权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等专业问题激烈争论 [8][9]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强调是“被蒙蔽的一方” [10][11] - 上诉理由包括:定期向安徽华文发送库存确认单及催款函,对方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一审判决要求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11] - 公司认为员工柳德刚每一笔操作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其行为不具备帮助诈骗的主观故意 [10] 案件后续与二审焦点 - 律师分析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员工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损失产生的因果关系;案件性质属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13] - 安徽华文对一审判决未发表意见,表示参照法院判决内容 [12]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 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22:29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卷入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2][3] - 案件涉及三方合作: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安徽华文代理进口,广州益海扮演中转仓储角色,云南惠嘉在2014年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2] - 诈骗核心手法是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货物已销售的事实 [3]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2024年11月19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并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12]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 - 金龙鱼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及广州益海管理层均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1][12][13] 庭审关键争议点 - 审计报告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成为庭审攻防核心,双方律师就签字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采用大商所期货结算价)展开激烈辩论,单次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 [5][6][7][8] - 关于主观故意,广州益海辩护律师强调,其员工柳德刚每一笔出货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并定期发送库存确认单,认为此举足以证明公司没有协助诈骗的明知和故意 [11][13] - 案件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即本案对广州益海而言是“融资性贸易”爆雷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14] 案件后续发展与二审焦点 - 2024年11月21日,金龙鱼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再次申明公司是被蒙蔽方,并指出安徽华文通过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真实库存情况 [13] - 律师分析指出,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问题、员工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性质的界定 [14]
被董事“实名举报”,002397:已报案
上海证券报· 2025-11-25 21:39
公司内部纠纷声明 - 公司发布声明称董事陈洁通过个人自媒体平台发布所谓“实名举报”内容 声称公司及相关高管存在“设计圈套”“请君入瓮”等不端行为 已严重损害公司商誉及市场形象 [1] - 公司称陈洁所宣称的“涉嫌合同诈骗”“侵占巨额资金”“伪造公章操纵文件”“人身威胁”以及“遭遇离奇车祸”“被诬告吸毒”“推动中战华信法人深陷牢狱”等言论 均属主观臆断与恶意捏造 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内部管理流程及高管履职行为严重不符 [5] - 公司表示陈洁利用董事身份散布不实言论 已严重侵害公司及相关高管名誉权 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涉嫌误导投资者并挑动社会负面情绪 相关信息是毫无道德底线的编造 [5] - 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其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同时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其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 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1][4][5] 股权交易背景 - 纠纷缘起于2022年6月的一笔股权转让交易 公司第一大股东姜天武 股东李建伟 股东李菁 股东张爱纯 股东李军与长沙金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6][7] - 姜天武 李建伟 李菁 张爱纯分别将持有的公司1500万股 1200万股 1000万股 4000万股股份 合计7700万股股份转让给长沙金森 每股作价5元 交易金额合计3.85亿元 转让完成后长沙金森持有公司7700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10%左右 [8] - 同时 姜天武 李建伟 李菁与长沙金森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 基于此长沙金森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陈洁正是长沙金森提名当选的公司董事 [8] 长沙金森控制权问题 - 根据监管部门查处 长沙金森此前披露李国富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并由此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刘必安实施股权代持 并为长沙金森收购公司提供主要资金安排 是长沙金森实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 2023年8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中战华信集团在湘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数额巨大 中战华信集团法定代表人刘某安 高管浦某等一批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 2025年8月 姜天武和李建伟分别致函长沙金森 鉴于《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满36个月 前述协议自2025年8月11日解除 [9] - 协议解除后 李建伟持有的公司5.32%股份对应表决权不再委托给长沙金森 李建伟与长沙金森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 姜天武持有的公司13.52%股份对应表决权恢复行使 长沙金森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变更为77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 [10] - 该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长沙金森不再是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姜天武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姜天武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3.53%股份 公司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 [10][11] 公司近期监管处罚 - 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 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12] - 监管部门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两大违规事项 一是2022年至2024年度 公司直营专柜 子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跨期确认情形 公司销售返利存在跨期冲减营业收入情形 职工薪酬及社保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15] - 二是大方睡眠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向叶某峰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合计为6602.73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 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为6337.63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不完善 且怠于向叶某峰追偿拆借资金 [15] - 根据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 对姜天武 涂云华 李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15]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09:41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对安徽华文进行合同诈骗[3][4]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2]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并被处以罚金100万元[2][11] 案件关键方与商业模式 - 案件涉及三方:云南惠嘉(棕榈油进口商)、安徽华文(国企,贸易代理方)、广州益海(金龙鱼子公司,仓储中转方)[3] - 商业模式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提供第三方仓储服务,此模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常见[3] - 2014年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3] 诈骗手法与争议核心 - 诈骗方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安徽华文的“先款后货”模式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已销售存储在广州益海仓库的棕榈油的事实[4]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广州益海是否知晓并协助造假,一审判决认定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并为掩盖事实提供了帮助[4][10] 庭审过程与关键辩论 - 2024年两次庭审辩论激烈,单次庭审持续时间长,其中7月3日的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2][5][9] - 辩论核心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包括审计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以及采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5][6][7] - 广州益海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签字会计师资格,认为仅凭期货价格评估损失不合逻辑[6]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指控,当庭提出上诉,并表示未参与、不知晓任何诈骗行为,也未获取任何单位利益[2][11][12] - 上诉理由强调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和催款函,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公司是被蒙蔽方[12]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强烈否认指控,并表示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2] 案件后续与潜在焦点 - 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员工行为是个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13]
退赔18.81亿、罚金100万!金龙鱼为子公司喊冤
观察者网· 2025-11-24 19:38
案件核心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1] - 广州益海及金龙鱼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并已当庭提起上诉[1][5] - 公司主张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未参与违规贸易核心流程,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应构成共犯[1][5] 案件背景与业务关系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安徽华文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为委托方[2] - 广州益海在此业务链中仅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双方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涉案棕榈油[2] - 纠纷起因是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货权释放方式由“先款后货”违规变更为“先货后款”[2] 指控的诈骗行为与涉案金额 - 云南惠嘉张利华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超出额度获取货权[3] - 检察机关指控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配合造成直接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4] -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应对核库、货权转让等环节提供了帮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4] 公司的抗辩理由 - 公司强调案件背景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高管被行贿并共同造假,自身并非“被害人”[5] - 广州益海审慎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查验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通过邮寄函件告知真实库存,无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6]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处于合理范围甚至高于市场价,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7] 对一审证据的质疑 - 公司质疑一审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指其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结论前后矛盾[8] - 公司认为判决将合法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缺乏对贸易商业常识的认识[8]
突发!金龙鱼遭剔除
深圳商报· 2025-11-24 15:29
MSCI指数调整 - 金龙鱼等20只股票被MSCI宣布从MSCI中国指数中剔除,调整将于2025年11月24日收盘后生效 [1] - 进入MSCI中国指数意味着进入MSCI全球标准指数系列,从而获得被动资金跟踪 [1] 公司基本面与历史业绩 - 公司是国内重要的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旗下拥有“金龙鱼”、“胡姬花”等知名品牌,主营业务为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 [1] - 2020年上市后,归母净利润从2020年的60.01亿元逐年下滑至2024年的25.02亿元 [1] - 毛利率从2020年的11.01%一路走低至2024年的5.35% [1] 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42.70亿元,同比增长5.02% [2][4] - 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49亿元,同比增长92.06% [2][4] - 2025年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0.17亿元,同比增长745.88% [2][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60亿元,同比增长119.97% [4] - 业绩改善得益于厨房食品销量及利润增长,特别是面粉、大米业务原料价格下降及油脂产品价格反弹 [4] 子公司法律纠纷 - 子公司广州益海被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对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5] - 公司声明广州益海未参与诈骗行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子公司已提出上诉 [5][6] 二级市场表现 - 截至11月24日收盘,公司股价报30.13元/股,下跌2.43%,总市值约1633.53亿元 [6][8] - 与2021年1月高位相比,公司股价已下跌超过70%,市值蒸发超过3600亿元 [6] - 当前动态市盈率为44.57,静态市盈率为65.29,市净率为1.70 [8]
与前湖北首富刚节外生枝 金龙鱼又陷合同诈骗案
搜狐财经· 2025-11-22 19:55
公司与关联方法律纠纷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合同诈骗案,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8.81亿元[12] - 案件涉及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等方式,将棕榈油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10] - 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因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0万元[17] 公司财务与运营影响 - 金龙鱼当前市值约1600多亿元,仅为高峰时期的五分之一[4] - 公司去年净利润为25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27亿元[14] - 合同诈骗案涉及的18.81亿元赔偿金额若确定,将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影响[12][14] 高管表态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表示公司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15] - 公司作为郭鹤年家族在华代表,其企业价值观与高管意愿存在被个别员工行为偏离的风险[15] - 金龙鱼在与兰世立的官司中态度强硬,在名誉侵权案胜诉后仍申请强制执行[6][15]
金龙鱼(300999) - 2025年11月2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5-11-22 16:57
案件核心主张与事实依据 - 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共同造假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广州益海是被蒙蔽的一方 [1][2] - 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完全知情并直接参与,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1][2] - 广州益海严格按照合同流程执行,每次货权转让前均通过QQ、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 [6][9] - 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告知库存情况,但安徽华文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或伪造虚假库存单 [6][7][9] 一审判决质疑与程序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并判赔18.81亿元,公司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9] - 案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侦查阶段隐瞒立案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告知情况、未送达《审计报告》 [3][8] - 法院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剥夺了广州益海的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 [3][8] - 一审判决对大量无罪证据未采信,却采信不中立、不专业的《审计报告》作为定罪依据 [2][3] 商业常识与物理事实矛盾 - 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用不足10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2][6][8] - 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光仓储费就需人民币几十亿元 [2][8] - 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2] 公司背景与投资规模 - 益海嘉里集团在华累计投资额约1,000亿元,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2,500亿元 [4][5] - 公司强调没有理由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及家族在华建立的声誉 [4][5][13] 案件影响与后续行动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不确定 [12] - 广州益海已当庭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11][12] - 公司强调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关业务均按流程执行 [9][13]
子公司一审败诉,金龙鱼“喊冤”!
新浪财经· 2025-11-21 23:57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公司管理层(总裁穆彦魁、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坚决否认指控,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并已当庭提出上诉,坚信二审将改判 [3][4] - 案件核心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被检察机关指控配合云南惠嘉实施合同诈骗,但公司辩称出库单据系由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 [3][4] 案件细节与商业逻辑质疑 - 涉案期间存储于广州益海的棕榈油累计约90万吨,但公司指出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长期存储量违背常识,因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对外使用的不足10万吨 [4] - 公司强调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以此质疑对方陈述的真实性 [4] - 安徽华文对媒体询问不予回应,表示以公告和文件为准 [5] 公司财务状况与案件潜在影响 - 金龙鱼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85.88亿元,同比增长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96.96% [4] - 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而本次涉案金额18.81亿元占去年净利润比例超过七成 [4] - 由于案件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