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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深夜发文!央行等八部门 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2-07 10:3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延续并升级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做出明确禁令 [1][4]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 稳定币监管要求 - 首次明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2] - 强化对境内主体出境开展RWA代币化业务的监管,明确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6] 互联网与工商注册限制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虚拟货币“挖矿”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2]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 -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6] 法律责任与风险自担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政策延续与升级背景 - 此次《通知》是对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延续和升级 [4]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2013年、2017年、2021年均曾发文禁止 [8] - 2025年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再次抬头,去年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多家行业协会相继发布风险提示 [8] 国际环境与市场动态 - 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稳定币在单一性、弹性和完整性三个关键测试中,仍未达到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要求 [9] - 受数字资产流动性减弱、国际金价波动、美股科技板块震荡等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进入2月后比特币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的历史高位水平接近腰斩 [9]
八部门发文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9:58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严格监管 [4]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 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4]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5]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 [5] 对金融机构与服务机构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7]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7]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7]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7]
最严禁令发布,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搜狐财经· 2026-02-07 08:22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八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监管升级,将境内业务彻底“围堵”并延伸至境外发行环节 [1]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明确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在境内开展的一系列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对市场参与者的规定与影响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 - 展业机构需全面排查自身业务是否涉及虚拟货币环节,彻底切断相关资金和服务链路,并强化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6] - 投资者需认清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相关投机活动存在极大财产损失风险,应避免参与任何交易、炒作和投资活动 [6] 监管背景与市场后续走向 - 此次监管是监管层针对市场新风险、新业态的精准补位,也是此前政策的深化和落地,由八部委联合发布并获国务院同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达成一致,具备高层级协同的制度和执法支撑 [5] - 分析师认为,后续虚拟货币市场将进入持续出清阶段,境内投机炒作空间将被彻底封堵,境外相关业务向境内的风险传导也会被全面切断 [5] - 预计市场变化主要体现在境内虚拟货币相关的灰色产业链会逐步清退,为虚拟货币提供技术、中介、资金结算的配套机构会全面完成业务清退,跨境资金链路与虚拟货币的关联会被逐步切断 [5] 稳定币的监管态度与国际环境 - 2025年,美国、香港、日本等地在稳定币立法方面有所动作,但稳定币风险仍受关注,国际清算银行曾警告其存在三大缺陷:无央行背书、缺乏对非法使用的足够防范、没有生成贷款的资金灵活性,并可能削弱货币主权及引发新兴经济体资本外逃 [4] - 202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表示,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央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经营和炒作,并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发展 [4] - 202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会议中首次对稳定币进行定义,明确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 [4]
八部门发文 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7:21
政策立场与监管框架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 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 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需接受严格监管 按照“相同业务 相同风险 相同规则”原则执行 [4]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等严格监管 [4]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 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4] 对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并落实客户准入 反洗钱等要求 [5]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风险管控 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 资金划转 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 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 [6] 风险防范与整治活动 - 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 RWA代币化相关风险 因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 传销诈骗等活动 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6] - 需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 完善风险监测 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对虚拟货币 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7]
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7 06:00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3] 被禁止的业务与活动 - 境内严格禁止的业务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应予以禁止[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 对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2]
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4:24
政策核心立场与目标 - 中国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因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非法活动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并扰乱金融秩序 [1]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虚拟货币与稳定币监管 - 通知明确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因其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以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严格管控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政府负责关停存量项目并严禁新增 同时严禁境内“矿机”生产企业提供销售等服务 [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通知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 即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 [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进行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或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需纳入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要求 [4]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4]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6] 风险监测与跨部门协作 - 通知要求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 金融机构需加强风险监测并及时报告违法违规线索 [4] - 权威专家表示 需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 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对虚拟货币与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出手剑指虚拟货币、RWA代币化
上海证券报· 2026-02-07 02:36
中国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1] 对稳定币及虚拟货币发行的境外监管要求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权威专家表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虚拟货币的风险特征与全球监管态度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1] - 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虚拟货币普遍持审慎态度 [1]
42号文划定RWA合规红线 境内资产出海代币化迎来“强约束”
中国经营报· 2026-02-07 02:13
监管政策升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标志着国内对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风险的监管再次升级 [1] - 该文件在重申对虚拟货币“零容忍”立场的同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正式纳入严厉监管范畴 [1] 境内RWA代币化定性 - 文件明确RWA代币化是指利用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进行发行交易 [2] - 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原则上予以禁止 [2]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2] 风险监测与跨部门协作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将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3] - 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相关活动 [3] 跨境监管与穿透式管理 - 针对境内主体“绕道”海外、利用境外平台进行资产代币化的行为,《通知》展现了极强的穿透式监管思维 [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需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进行的各类RWA代币化业务 [4]
史上最严禁令!币圈大变天
北京商报· 2026-02-07 01:17
核心监管政策升级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实施“史上最严”监管升级,从境内禁令延伸至跨境全链条管控 [1] - 监管范围首次明确覆盖至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并首次禁止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4] - 政策是对2021年监管的深化和落地,旨在应对新风险与新业态,实现境内外全链条、穿透式监管 [14][15]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及影响 - 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3] - 虚拟货币因无法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风险,且其点对点交易特性易导致风险跨境传导 [3] - 政策发布后,比特币价格震荡,最近24小时全球超过44万人被爆仓,爆仓总金额超过137亿元 [5] 稳定币发行与流通管控 - 首次明确禁止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因其变相履行法定货币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1][4] - 此规定直接切断了国内机构发行相关稳定币的源头,对发行、流通、交易全产业链形成冲击 [6] - 部分已存在的境外挂钩人民币稳定币无合规发行资质、资金池管理不透明,可能成为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的载体,影响货币流通秩序和外汇管理 [6] 境外发币及配套产业链冲击 - 首次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 - 此规定直接冲击境内主体借境外渠道发币及炒作的产业链,以及为其提供技术开发、中介对接、资金结算、算力支持的配套产业链,相关业态生存空间被彻底压缩 [7] “挖矿”活动整治 - 通知强调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求各省级政府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8] - “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是虚拟货币投机炒作的底层配套环节,并可能滋生非法用电、洗钱、资金违规跨境流动等问题 [9] - 监管旨在从源头切断虚拟货币生产环节,压缩投机空间,推动能源资源合理利用 [9] RWA代币化的监管框架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多项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1][10] - 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体现了“堵非法、留合规”的差异化监管思路 [10][11] - 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要求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在开展业务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RWA的合规路径与行业影响 - 备案制为RWA合规化运作预留了空间,给出了具体的合规探索路径,被视为积极信号 [11][12] - 备案要求覆盖基础资产、发行方案等核心信息,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代币发行不偏离资产支持证券的本质 [12] - 政策利好有真实合规基础资产、具备规范运营能力的头部企业,以及在内地或香港金融创新(尤其是证券类业务)上有优势的机构 [12][13] - 行业将呈现“收紧”与“分化”:大量为境外交易所、项目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业务空间被极大压缩;而专注境外发展和融资的合规机构则迎来新机会 [13] 法律责任与市场展望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责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并可能被依法查处 [15] - 此次监管是对此前禁令的全维度补漏,封堵了境内主体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发币、发行离岸人民币稳定币的灰色路径,“外壳内用”的套利模式将终结 [16] - 虚拟货币市场在境内将进入深度冰封期,呈现“去中心化金融受挫、合规化金融收口”的特征,相关违法违规活动将受到致命打击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