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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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被任命人员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苏州日报· 2025-10-30 08:26
会议基本情况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0月29日举行联组会议,听取和审议部分任命人员履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1] - 会议对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徐积明等14位被任命人员开展报告履职情况工作 [1] - 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调研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全面了解了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情况 [1] 会议过程与结果 - 被任命人员依次作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1] -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针对性审议意见 [1] - 会议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位被任命人员的工作表示满意 [1] 会议指导精神 - 会议指出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大职权 [2] - 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2] - 要求聚焦依法精准,优化监督方式,注重常态长效以提升工作质效,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2]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
广州日报· 2025-10-29 09:46
会议核心内容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1] - 会议认为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1] -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1] 人大工作重点与规划对接 - 会议要求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2] - 需找准人大工作着力点,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有效管用的立法硬标准 [2] - 重点领域包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以谋划广州市"十五五"时期法治供给 [2] - 需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发挥人大在密切联系群众中的带头作用,擦亮"民意码上说、实事马上办"和"代表随手拍"工作品牌 [2] - 要对标对表全会部署,开展调研,加强前瞻性思考和系统性谋划,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为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市"十五五"规划纲要做准备 [2] 学习宣传贯彻部署 - 市人大常委会各级党组织需将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3] - 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抓好学习研讨、干部培训、宣传宣讲等工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 [3] - 要坚持围绕"拼经济、保安全,办全运、提品质"工作主线,高质量完成今年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任务,推动"十四五"胜利收官、"十五五"良好开局 [3]
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25-10-29 07:43
法律修订背景与基本原则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修改背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1] - 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把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并吸收成熟经验、坚持系统观念并做好法律衔接 [2] 法律修订主要内容 - 修改主要内容涵盖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 [2]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2] -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2]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 -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4] - 将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4]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5] - 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 -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选举制度、明确规范民主协商、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民主监督内容 [5] 为基层减负与工作保障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6] -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委托其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 [6] - 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规定 [6]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完善 - 职责完善包括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7]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 -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7]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社· 2025-10-29 07:14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修改立法目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 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1] 组织架构与成员资格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1]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1] 选举程序与候选人资格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退出选举委员会 [1] - 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 [1] - 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等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1]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外出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1] 村民会议与决策机制 -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集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1] - 涉及村庄规划、公益事业兴办、集体经济所得使用、重点帮扶方案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4] - 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1] -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讨论决定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1] 村务管理与监督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政策,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文化教育,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群体 [1]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事项,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 -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7] -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并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7] 工作保障与支持措施 -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9] -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确有困难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9] - 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1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并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培训 [10] 其他修改事项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定的内容进行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5] - 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的条款,明确协商形式和参与方,协商事项应及时组织实施或监督落实 [5][6]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 [7] - 对部分条文中的术语进行更新,如"群众自治"修改为"村民自治","社会管理"修改为"基层治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华网· 2025-10-29 00:41
法律修订背景 - 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35] 总则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 -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3] -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3] -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3] 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4][5] -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5] - 居民委员会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政策、办理公共事务、调解纠纷、协助维护治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等十项具体职责 [6] -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7] 居民委员会选举 -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10] -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1] -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3]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15]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 [21] -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21] - 居民会议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22] - 需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23]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24] -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七类事项 [25][27] -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8] -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8] 工作保障 -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30] - 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依法募集资金 [30]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居民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网· 2025-10-29 00:41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修改立法目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 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1] 组织架构与成员资格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1]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 [1] - 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 [1] 职责与职能 - 村民委员会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 - 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1] - 宣传法律政策,支持村民履行义务,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文化教育,关爱特殊群体 [1] - 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事项,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3] 选举与决策程序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退出 [1] - 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需拥护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1] - 选举期间外出村民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1] - 涉及村庄规划、公益事业兴办、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5] - 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5] 监督与公开机制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权利 [1] -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8] -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协商事项落实情况、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7][8][9] -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列席村委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协商活动,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政府或监察机关反映 [8] 工作保障与支持 -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0] - 办理公益事业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困难时由地方政府支持,村集体经济收入应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0] - 地方政府应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10][11] - 地方政府应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服务能力 [11] 协商与实施机制 -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可采取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 [6] - 协商可邀请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专业性事项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 [6] - 协商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或监督落实,需集体决策的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6]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4)发布
新华社· 2025-10-28 23:30
法治建设总体成就 -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连续17年向国内外发布 报告全文共16部分 约6万字 全面系统反映2024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就 [1]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 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1] - 召开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和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 政治制度优越性进一步体现 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共识深入人心 [1] 法治实践与成效 -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逐步彰显 经行政复议后有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 [1] -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1037.99万人 [1]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 共同护航新经济业态发展 [1] 营商环境与经济发展 - 政法各单位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 - 推进施行单方面过境免签政策 将过境免签外国人在境内停留时间延长为240小时并不断增加出入境口岸 [2] -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将法治优势转化为对外开放的制度竞争力 [2] 法学教育与研究 - 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 [2]
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25-10-28 23:30
法律修订背景与核心意义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要求 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2] - 修订遵循加强党的领导 把握自治组织性质定位 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四项基本原则 [3] - 修订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 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实效 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规定 - 修订强化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5] - 将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 "四议两公开" "一肩挑" 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5]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举措 - 修订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6][7] -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举权 明确规范民主协商畅通诉求表达 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民主管理规定 完善民主监督内容 [7] 为基层减负的保障机制 - 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8] - 要求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需给予必要条件保障 并从经费 设施 人员培训 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工作保障作出规定 [8] - 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 集体经济支持公共事务 驻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规定 为链接各方资源提供机制保障 [8]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的完善 - 修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包括加强宣传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9] -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协助组织群防群治 处理信访事项 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9] -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 聚焦老幼弱有所扶 关心关爱老年人 儿童 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9] - 引导各方参与 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 并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协助指导监督业委会 调解物业纠纷 [9]
四川集中启动“人大与青春同行”系列活动,让人大制度“可感、可触、可参与”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8 18:38
活动概述 - 四川省全新打造“人大与青春同行”系列活动 旨在让青年“沉浸式”了解人大、“零距离”参与法治、“直达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1] - 活动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共青团四川省委联合集中开展 于10月28日上午在四川师范大学正式启动 [1] 活动内容 - 系列活动包含知识竞赛 短视频作品征集和基层实践体验三大重磅活动 [1][2] - 知识竞赛网络答题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 成绩优秀市州将组队参与12月4日现场比拼 [2] - 短视频作品征集时间为10月28日至11月19日 征集青年参与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形成的作品 [2] - 基层实践体验活动让青年有机会“直达”部分县乡人大 通过实地调研“沉浸式”体验代表履职风采 [2] 背景与目标 - 活动核心目标是让广大青年朋友通过多种渠道“零距离”感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魅力和活力 [1][2]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始终将青年一代作为关注重点 积极推动人大制度走进校园 [2] - 具体举措包括在西南财经大学成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与四川师范大学等院校共建人大制度与理论研究实训基地 [2] - 其他举措包括邀请青年学生走进人大旁听会议参观陈列馆 选派干部走进课堂讲述人大故事 努力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感 可触 可参与” [2]
紧扣发展命题广泛凝聚共识 胡文容主持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
解放日报· 2025-10-28 09:41
记者 洪俊杰 10月27日,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 议精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胡文容主持并讲话,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 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市委部署要求,紧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命题,精准 建言资政、广泛凝聚共识,为上海"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协党组副书记陈通,市政协副主席陈群,副主席、党组成员金兴明, 副主席黄震,副主席、党组成员虞丽娟、吴信宝,副主席寿子琪、钱锋、邵志清出席。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 会议,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 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未来5年 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 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