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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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8:18
累积投票制度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独立董事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非独立董事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 [11][12] - 董事当选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的票数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若不足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15] 网络投票系统 -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 为股东非现场行使表决权提供技术支持 [2] -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重复投票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与网络投票 [18][19] - 公司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详细信息 包括会议类型、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及投票流程 并在投票起始日前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性 [21][23] 投票操作与统计 -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需在股东会召开日交易时间内进行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15:00 [27][28] - 股东对总议案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分议案与总议案重复投票时按时间顺序确定有效表决 [31] - 公司需合并计算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平台的投票结果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股东会结束后应披露表决结果并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32][35]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5][6]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关联关系、持股情况及受处罚情况等 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被提名人材料后提出建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9]
长城科技: 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保障股东选举权利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2] - 制度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适用于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4]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非独立董事需由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需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2] -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供审核 [2] 选举程序与投票机制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需制备专用选票并提供投票说明 [3]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公布并核对票数 [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4] 投票原则与有效性标准 - 股东可将全部表决权投向一位或多位候选人 但所投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 - 投票数超过或少于拥有表决权数时均属无效 等于表决权数时有效 [4]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4] 董事当选与缺额处理 - 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 若当选人数不足但满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可后续补选 [5] - 若当选人数不足法定要求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 [5] - 得票相同导致超额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补选 [5] 计票与制度附则 - 计票人员现场清点票数并公布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需进行修订 [6] - 制度未列明情况由股东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时按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意见执行 [6]
三未信安: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将表决权集中使用或分散行使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形包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以上 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 [1] - 董事范围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2] 董事候选人提名要求 - 董事候选人提名可通过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还允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行权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 并就是否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2]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时 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书面提案及候选人资料 [3] 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董事候选人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专业背景、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股数量及是否受过监管处罚等 [4]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作出书面承诺 保证披露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3] 累积投票程序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秘书需对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进行解释说明 [4] -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为每位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表决 投票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4] 投票规则与计票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5] - 投票无效情形包括行使投票总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 或投向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5] - 计票后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董事 但当选者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的1/2 [6] 选举结果处理 - 若得票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限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缺额选举 [6]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7]
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及以上时 投票权数为持股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2] - 本细则仅适用于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产生 [2][3] 选举程序与提名机制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4] - 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5] - 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董事会若未将股东提案列入议程需在股东会解释说明并公告 [6][7] - 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决定有异议时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8] 投票规则与操作流程 - 选举董事时采用分别投票方式 每位投票人选择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9] -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别选举 [10] - 股东会工作人员需对累积投票进行解释和操作指导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公正性 [11] - 股东投票时必须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候选人的具体投票权数 且不得超出实际拥有权数 [12][13] - 股东投出投票权数少于其全部表决权时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14] 董事当选标准与后续安排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 但获得投票权数需不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0% [15] - 当选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50%时换届选举失败 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组织新一轮选举 [5] -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50%但不足应选人数时 新董事会可就缺额再次选举或重启提名程序 [5]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颁布法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 [6]
扬农化工: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1 17:1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股东权利行使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交所相关指引要求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情形 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需分设不同议案组并分别投票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对应议案组应选董事人数 [2] 投票权行使规则 - 选举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股东需在选票上注明各议案组所有董事候选人 并标注每名董事所用投票权数目 [2] - 若单议案组使用投票权数超过合法拥有数 则该组选票无效 若小于或等于则有效 [2] 选举与计票流程 - 监票人清点票数后公布候选人得票 各议案组候选人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的票数方可当选 [2] -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 不足时需就缺额再次投票直至选满全部董事 [3] - 董事任期内辞任需补选时 仍按本细则执行 补选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3] 实施与解释 - 选举前需向有表决权股东发放本细则 以确保投票权利正确行使 [3] - 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3] -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需据其修订执行 [3]
佐力药业: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0 00:34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 保障股东权利 特别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2] - 累积投票定义: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3] - 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 [5]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6] - 满足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 [7]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1%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需经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任职资格 [7] - 候选人需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性声明 [8] 累积投票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数=持有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9][10] - 独立董事选举时 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集中或分配投票 [4] - 非独立董事选举时 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集中或分配投票 [5] - 股东所投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11] - 表决权行使超过全部表决权时视为弃权 不足时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12]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及结构要求 [13]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 票数前位者当选 但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13] - 等额选举时 候选人获表决权股份数超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 [14] - 差额选举时 获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当选 [15] - 得票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限时 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15][16] - 当选董事不足时 需对缺额候选人再次投票 仍不足时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16] -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新任董事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1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需经相同程序 [20]
芯动联科: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9 00:33
累积投票制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董事定义包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1][5]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董事会可提名独立董事 [2] - 提名人需获被提名人书面同意,候选人需提交完整个人资料并承诺信息披露真实性 [2]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则需在股东会上说明原因 [3] 累积投票操作规则 - 股东表决权数每轮重新计算,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公布各股东总表决权数 [3][4] - 投票有效性标准:投票候选人≤应选人数,且单次投票权≤总表决权数,否则整票无效 [3][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4] 董事当选原则 - 按得票总数排序,前N名且得票超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者当选 [4] - 票数相同导致超员时需重新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相关候选人落选 [5]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根据缺额比例决定补选时间:≥2/3缺额则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否则需两个月内再召开会议 [5] 附则与制度修订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需修订,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6] - 选举中出现未列明情形由股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意见处理 [6] - 制度解释权与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济高发展: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00:2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度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制定本细则 [1] 累积投票制定义 - 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可将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 [1] - 适用范围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不适用 [1] 投票权计算规则 - 非独立董事选举:股东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3] - 独立董事选举:股东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独立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3] - 股东可自由分配投票权,但投向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 投票有效性处理 - 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超额投票时:若集中投给单一候选人按实际票数计算,若分散投票需重新确认分配否则全部作废 [2]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说明投票注意事项,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有效性 [2] 董事当选规则 - 按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由高到低排序,位次与应选人数相同者当选 [3] - 若票数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需对平票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3] - 当选董事获票数需超过该类别(非独立/独立)投票总数的50%,否则需后续补选 [3] 实施与解释 - 表决票设计需便于股东正确投票并标注注意事项 [3]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4]
润本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确保股东权利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最终按得票数决定当选董事 [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需分别进行 [3][4][5]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提案方式书面提名 [7] - 被提名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还需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任职条件 提名人需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背景并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8] - 董事候选人须在股东会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提名并保证披露资料真实准确 独立董事还需公开声明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 [10]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可集中投给一位或数位候选人也可能分散投给全部候选人 [13][14] - 投票人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表决权行使超过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 不足时有效且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15][1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独立董事投票权等于股份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17]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 位次在应选人数内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当选 [18] - 若得票数相同导致当选人数不足 缺额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当选人数不足时得票数过半者自动当选 缺额同样补选 [19][20] 特别操作程序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需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 并在选举前向股东公布实施细则 [21][22] - 股东会召集人需制备专用选票 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信息、股份数、表决票数等 且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 [23]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也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操作 具体按实施办法办理 [24][25] 附则 -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6]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27][28]
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6 00:3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范董事选举流程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集中或分散投票权选举董事,提升小股东话语权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确保各自当选人数符合章程要求 [2]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 - 股东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投票权独立计算,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2] - 投票无效情形:实际投票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2] 董事当选规则 - 候选人当选条件:"赞成"票数需超过"反对+弃权"票数总和 [2][3] - 首轮选举未达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时,需进行第二轮或两个月内补选 [3][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选时,启动第二轮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4] 实施与解释 - 董事会需在选举前说明累积投票规则及选票填写方法 [1]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