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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2025年10月21日涨停分析:公司治理优化+财务指标改善+保险赔付
新浪财经· 2025-10-21 10:23
股价表现 - 2025年10月21日,山河智能股价触及涨停,涨停价为13.81元,涨幅达10.04% [1] - 当日公司总市值为148.40亿元,流通市值为148.14亿元,总成交额为11.86亿元 [1] - 技术面上,MACD指标可能形成金叉或突破重要压力位,吸引技术派投资者关注,同时超大单资金呈现净流入状态,表明有主力资金介入 [2] 公司治理与财务 - 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修订多项议事规则,治理规范性显著提升,新任独立董事专业性强,有利于提升决策独立性 [2] - 2025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6.12%,经营性现金流由负转正 [2] - 全资子公司获得2296万美元保险赔付,增加当期净利润1.26亿元 [2] 行业与业务 - 公司聚焦装备制造业,业务涵盖工程装备、特种装备、航空装备三大领域,产品包括挖掘机械、桩工机械、高空机械等 [2] - 近期装备制造行业可能出现积极的发展趋势或政策利好,引发板块内资金关注,形成板块联动效应,相关板块部分个股当日也有较好表现 [2]
赔付“快跑”之下 保险业转型要抓关键
金融时报· 2025-09-17 10:00
行业核心数据与趋势 - 2025年上半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3.74万亿元,同比增长5.04% [1] - 2025年上半年赔付支出1.35万亿元,同比增长8.6% [1] - 2021年至2024年间,除2022年外,赔付支出增幅大幅超过保费收入增幅,形成“保费稳增、赔付快跑”的显著特征 [1] 赔付支出增长的驱动因素 - 负债端因素:快速扩张期的大量长期保单(如年金险、重疾险)进入集中给付阶段,以及人身险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如健康险)推动赔付规模攀升 [2] - 外部环境因素:人口老龄化加深导致医疗检出率提高、医疗费用上升,以及近两年自然灾害频次与损失增加,加大了财产险公司赔付压力 [2] 赔付增长对行业的影响 - 赔付成本上升直接挤压保险公司利润空间,若赔付率长期处于高位,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与可持续经营能力 [3] - 赔付增速领先是保险业回归保障本质的直观体现,意味着消费者在面临风险时能获得更多经济补偿,落实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2] 行业转型与能力提升方向 - 产品定价需结合人口结构变化、医疗成本波动等动态因素,采用更精准的风险模型测算费率,确保收支匹配 [3] - 风险管理需强化核保能力以避免逆向选择,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优化理赔审核,精准识别欺诈行为以减少不合理赔付 [3] - 产品服务优化应针对人口老龄化开发长期护理等专属险种,结合疾病谱变化设计创新健康险产品 [4] - 服务模式需从“事后赔付”转向“全流程风险管控”,提供健康管理、风险排查等前置服务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4] 构建协同生态以应对挑战 - 保险机构需深化外部合作,如联合医疗机构打通健康数据提升核保理赔精准度,携手科技公司开发AI风险识别模型,联动行业协会建立跨领域风险数据库 [4] - 通过信息互通与资源整合,构建更高效完善的保险服务生态,使转型成效更可持续 [4]
3架飞机被扣俄罗斯!最新公告:已收到1.6亿元保险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8-12 12:37
山河智能飞机租赁事件及保险赔偿 - 公司全资子公司AVMAX与俄罗斯客户签订三架飞机租赁合同 因2022年2月地缘政治冲突无法收回飞机 经多次交涉未果 [1] - 三架飞机分别为DHC-8-300(序列号443)租给Yakutia Airlines 租期96个月 DHC-8-200(序列号459/457)租给Aurora JSC 租期148个月 [3] - AVMAX与保险公司达成赔付协议 获赔总额2900万美元 扣除费用后净额2296.51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约1.64亿元 [4] - 保险赔付款扣税后影响净利润1.26亿元 计入营业外收入 占上年度归母净利润172.92% [4] - 公司已对三架飞机全额计提减值 本次赔款为非经常性损益 不具有持续性 [5] 飞机租赁合同详情 - DHC-8-300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至2027年7月17日 [3] - 两架DHC-8-200合同期限均为2012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3]
网约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出事故负全责遭拒赔
新京报· 2025-05-13 16:06
案件判决核心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剩余3900元修车费由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 [1] - 判决依据是司机将投保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车辆用途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商业险拒赔 [1][2]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否则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 法院认定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从形式上改变了车辆用途,从实质上构成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判断标准包括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 [2] - 从事网约车服务提高了机动车使用频率,使车辆长时间处于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对危险的预知 [2] 行业风险与提示 - 法官提醒司机需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避免为省保费而面临个人承担大额修车费的风险 [3] - 若个人非营运车辆存在运营网约车情况,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防止商业险拒绝赔付的情形发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