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防范

搜索文档
平安电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实施 [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7]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过资产总额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高管变动等 [5] - 债券相关重大事件包括信用评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超过净资产20%)、重大损失(超过净资产10%)等 [6]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人员等11类主体 [7][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立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职务、知情时间/方式/内容等12项信息 [12] - 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控制权变更等13类事项必须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 [8][13]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节点时间、参与人员及决策过程 [14] - 登记采用一事一记原则,不同事项需分别记录知情人档案 [15] 保密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非知情人应避免打听内幕信息 [13][22] - 控股股东讨论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时需控制知情范围,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 [23] - 公司需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追责并报送交易所 [24]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将面临降职、解雇、赔偿等处分,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26][28] - 中介机构擅自泄露信息可被终止合作,并追究赔偿责任 [27][29] - 处罚结果需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30]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附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部/外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模板 [16][17][18]
东利机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规[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最高责任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证券部协助相关工作[2]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在信息披露前泄露或利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5]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资产总额30%以上变动)、重大担保、控制权变更(5%以上股份变动)等[6][7] - 其他重要情形包括:重大亏损(净资产10%以上损失)、主要资产冻结、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政策重大变更等[5][7] - 信息未公开标准以证监会指定披露渠道为准[6]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员[9] - 外部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券商、律所、审计等)、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因业务往来获知信息的第三方[9][7] - 知情范围扩展至亲属、业务关联方等可能接触信息的外部人员[9] 登记备案流程 - 采用"一事一记"原则,登记内容含知情人姓名、职务、知悉时间及途径等,档案保存至少10年[10][11][14]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同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决策时点与参与人员[12] - 证券部负责核实登记信息,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备监管机构[13] 保密管理措施 - 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发送提醒函等方式强化知情人责任[18] - 限制信息传播范围,重要文件专人保管,电子资料加密防护[2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违规提供内幕信息[20] 违规处理机制 - 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需2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及交易所[24] - 违规方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25][26] 制度执行细节 - 附件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确认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标准化模板[16][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27][28]
富祥药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48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1] -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及管理工作 [1]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配合内幕信息报告传递及保密工作 [1]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的重大未公开信息 [5] - 具体范围包括: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债务违约、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重大诉讼等16类情形 [6][3][4] - 知情人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人员等9类主体 [8] 登记备案流程 - 需完整记录知情人姓名、职务、知悉时间/方式等12项信息 [12]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决策时间点及参与人员 [11] - 登记档案需保存10年以上,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17] 保密管理措施 - 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需签订保密协议 [19] - 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2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管机构 [20] - 控股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22] 违规追责机制 - 泄露信息或内幕交易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3]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将追究责任 [24] -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5] 制度实施 - 董事会负责制度修订解释,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28][29] - 配套文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模板 [13]
亚世光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及档案报送[2] - 董事会办公室是唯一授权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泄露内幕信息[3]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涵盖18类重大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超净资产20%)、控制权变更、重大诉讼等[3][4] - 定量标准明确:资产交易/抵押超30%、新增担保/借款超净资产20%、放弃债权/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构成内幕信息[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展至6类主体,包括股东(持股5%以上)、中介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及亲属关系人等[4][6] 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 需完整登记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知悉时间/地点/内容等14项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7] - 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控制权变更等9类事项必须报送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披露时需同步提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9][10] - 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涉及行政管理部门需按"一事一记"原则登记接触原因及时间[12][15] 信息流转与保密机制 - 内幕信息跨部门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对外提供须董事会秘书审批[16][17] - 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文件传阅范围、禁止研报使用未公开信息、媒体采访前签署保密协议等[13][14][26] - 控股股东不得违规索取内幕信息,重大事项筹划前需与中介机构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23][24] 违规追责与自查机制 - 内部人员违规将面临问责、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29][30] - 外部机构或个人违规将提请证监会处罚并保留追偿权,内幕交易查处结果需公告并报备监管机构[31][32] - 定期开展自查:年报/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核查知情人交易记录,2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31] 配套文件与执行体系 - 制度配套4个标准化附件:知情人档案表、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禁止交易告知书[19][20][21][24] - 明确内控流程:知情人第一时间报备→董事会秘书组织登记→评估披露必要性→动态监控进展变化[11][12] - 教育培训常态化,确保知情人明确权利义务,从源头杜绝内幕交易[33]
威海广泰: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7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 - 敏感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媒体报道和传闻等 [1] 敏感信息排查义务人 - 排查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1] -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属于排查义务人 [1]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同样负有排查义务 [1] 管理结构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清理排查敏感信息 [2] -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工作 [2] 内部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敏感信息后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分析判断上报信息并决定处理方式,需披露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文件审批后披露 [2] - 对媒体报道或传闻等非强制性披露的敏感信息,董事会秘书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或澄清 [3] 内部监管与保密 - 公司实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4] -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将受到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