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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
华星创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9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 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 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 ...
江航装备: 江航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 ...
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科兴生物 ...
燕麦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地进行信 ...
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 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
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1]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5][8][10] -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司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同一信息,禁止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9] - 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提示风险,并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15]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35]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13]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27][2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的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31][14]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35] 临时报告管理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及可能影响[17][18]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18类情形[18]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时或董事/高管知悉事件发生时[20]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披露[50] - 临时报告流程:董事/高管通报→董事会秘书组织文稿→董事长审阅→提交交易所公告[25][26]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需建立完备档案记录活动内容[5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并保存登记材料10年[61][63]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66][67]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69]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处理[71] -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等需配合确保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及时准确披露[72]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等10类主体[34] - 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5][36]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涉及失职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解除职务处分,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处罚[88][89] 子公司与档案管理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披露报告责任,需及时书面报告重大经营、投资、股权变化等信息[85][86]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卷存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保管[87]
日发精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14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 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 ...
新晨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4] - 预测性信息需明确提示风险因素,使用警示性文字说明不确定性[6]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定期报告需包含行业地位、技术趋势、政策影响及商业模式分析[8] - 占营业收入10%以上的产品或业务需披露关键技术指标[9] - 通过招投标获得30%以上营收的需披露订单数量、金额及合同履行情况[9]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起草,董事长或授权董事审核签字后披露[33]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3] 内幕信息管控 - 未公开信息需控制在部门内部流转,跨部门流转需部门负责人批准[34] - 敏感信息排查由证券事务部牵头,防止泄露及内幕交易[44] - 商务谈判前需签订保密协议,禁止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44] 投资者沟通规范 - 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禁止使用未公开信息[42] - 分析师会议内容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3]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发布前需经公司核查,发现错误需立即更正[43] 控股股东义务 - 控股股东需配合公司信息问询,书面答复持股变动、质押等情况[36][37] - 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动时,控股股东需书面说明重大事项进展[40] - 未及时答复问询或配合披露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60] 文件保存与责任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违反制度导致披露失误的将追究法律责任[82] - 中介机构泄露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84]
平安电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平安电 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要求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