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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癌,为筹钱治病卖掉劳力士手表,收到16万元后银行账户被冻结!警方:系电诈涉案资金,暂无法解封,“毕竟法大于情”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24 17:12
事件概述 - 西安雷女士为筹钱治疗恶性肿瘤,在二手平台出售劳力士手表,线下交易后收到16.4万元货款,但银行账户随即被湖南益阳警方冻结,原因是该资金被认定为电信诈骗涉案资金[1][3] - 南京徐女士在二手平台出售劳力士手表,收到32万元货款后,名下多张银行卡次日也被警方冻结,情况类似[10] 交易过程与问题 - 雷女士与买方在二手平台相识,但最终脱离平台进行线下验货和支付,买方以银行下班、对公账户不便为由,让最终客户直接向雷女士付款[4][5][7] - 验表师验货完成后,在雷女士店铺取走手表,随后雷女士账户收到16.4万元,但第二天账户即被冻结[7] - 南京徐女士的交易也通过“居间商”进行,由最终买家直接付款,而非通过平台担保交易[10] 警方调查与回应 - 湖南益阳警方表示,雷女士账户内收到的16余万元为电信诈骗案受害者的钱款,案件仍在侦办中,账户暂时无法解封[3][7] - 警方已控制转移手表环节中的两人,但手表下落仍在追查[8] - 警方负责人认为,雷女士脱离平台进行线下转账存在民事过错,并曾尝试协调受害人与雷女士分摊损失,但未达成一致,强调“法大于情”[8] - 河南濮阳警方在类似案例中表示,冻结账户是因卖家进行个人交易且涉嫌被诈骗的受害人直接汇款,属于正常执法行为[11] 法律观点与分析 - 律师分析认为,雷女士可能符合“善意取得”标准,即不知情且以合理对价取得财产不应被追缴,根据相关司法意见,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不予追缴[9] - 律师指出,如果卖家能证明交易合法、价格合理且对资金涉诈不知情,公安机关应在核实后及时解冻账户[9] - 律师建议,银行卡被冻结后应尽快查询原因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警惕自身是否涉嫌犯罪[11] 行业与市场观察 - 二手奢侈品交易(如劳力士手表)存在通过线上平台引流、线下完成大额支付的现象,这脱离了平台的资金监管体系,增加了收到非法资金的风险[4][7][10] - 交易中出现了“验表师”提供专业鉴定服务,以及“居间商”匹配买卖双方并安排客户直接付款的模式,这种非标准化流程存在法律和资金安全漏洞[5][7][10] - 此类事件凸显了在二手商品,特别是高价值商品交易中,坚持通过平台担保交易、核实交易方详细信息和使用安全支付方式的重要性[11]
电诈洗钱手段升级:商家货款成“赃款”,账户变“一级涉案卡”,“钱货两空”该谁买单?
新京报· 2025-12-31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赃款购买正常商品以洗钱,导致正常经营的商家在不知情下收取涉诈资金,其个人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甚至资金被直接划扣,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 [1] - 商家维权面临“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不一、跨区域执法协调困难、部分执法存在“重追赃、轻保护”倾向等阻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 问题的核心在于打击犯罪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需从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资金冻结行为、强化事前防范等多方面寻求破局 [24][28] 事件与案例 - 陕西宝鸡一家粮食厂老板炊俊,因销售价值28万元的玉米,收取的货款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导致其本人、亲属及供货商的多张银行卡被哈尔滨警方冻结,经营停摆近半个月 [4][5] - 二手手机卖家李华,以123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iPhone 17 Pro Max,因脱离平台进行线下银行卡收款,到账后银行卡被昆明警方冻结,被要求与诈骗受害人协商退赔部分资金以解冻账户 [6][9][13][14] - 金饰卖家原晓,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三只金手镯,其中5万元银行卡转账被认定为诈骗资金,尽管提交大量证据,资金仍被宜宾警方划扣,货物亦下落不明,目前已提起行政诉讼 [15][16][23] - 黄金卖家陈清,出售价值83400元的黄金,收到8万元银行卡转账后,账户被河南新蔡警方冻结,虽排除犯罪嫌疑,但8万元货款仍被全部划走 [17] 问题与现状 - 大量来自粮食、数码、金饰、烟酒、建材等行业的正常经营者,因被动接收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冻结期限短则一个月,长则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年最高期限,严重影响经营与生活 [1][9][10] - 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冻结期限通常为六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9] - 部分公安机关将“退还涉案资金”作为解冻银行卡的前提条件,退赔金额从全额到一半不等,迫使许多经营者为恢复经营而妥协垫付 [14] - 经营者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需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即对货款来源违法完全不知情且交易价格合理,但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执行不一,维权之路漫长 [2][13][26] 法律与法理分析 - 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明确规定“不予追缴” [25] - 法律实践中,“善意取得”的认定关键往往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知道”交易存在明显风险却未履行审慎义务,如脱离平台交易、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在账户出现异常后仍发货等行为,可能被推定非善意 [26] - 专家指出,从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应对等,若将货款作为赃款返还受害人,对应的已交付货物也应作为赃物追缴,不应让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 [24] - 诈骗分子刻意将资金流、经营者、货物交付地和受害人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跨地域作案导致案件侦办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只能冻结末端收款账户 [24] 解决路径与建议 - 执法层面需制定更为细化、统一的“善意取得”认定标准和涉诈资金处置工作指引,以减少地区差异和执法随意性 [28]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是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其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已完成交易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资金,查证属实后应及时解除冻结 [28] - 该办法严格规范冻结行为,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不符合整体冻结情形的账户应及时变更为限额冻结 [29] -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处置涉诈账户后的告知义务与申诉路径,并打通“96110”申诉通道,整合了维权流程 [29] - 专家建议经营者立即固定完整证据链(交易合同、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依法通过12389申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途径维权 [29] - 事前防范措施包括:坚持使用平台担保支付;企业严格使用对公账户收款;对大额交易买家主动核实营业执照等资质;对“高额急单”、“要求线下或个人账户收款”、“委托第三方取货却不露面”等情形保持高度警惕 [30]
电诈洗钱手段升级:商家货款成“赃款” 账户变“一级涉案卡” “钱货两空”该谁买单?
新京报· 2025-12-31 09:16
文章核心观点 - 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赃款购买正常商品以洗钱,导致正常经营的商家在不知情下收取涉诈资金,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扣,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而维权时面临“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不一、执法协调困难等重重阻碍 [1][2][3] 事件与案例详情 - 陕西宝鸡一家粮食厂老板炊俊,在网上售出价值28万元的玉米后,因收到的货款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导致其本人、亲属及供货商的多张银行卡被哈尔滨警方冻结,工厂运营几乎停摆长达半个月 [4][5] - 二手手机卖家李华,以12300元的价格售出iPhone后,因买家要求银行卡转账脱离平台交易,收款后银行卡被昆明警方认定为“一级涉案卡”并冻结,其工资卡等共四张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已超过两个月 [6][8][11] - 金饰卖家原晓,通过二手平台以5.6万元售出金手镯,其中5万元银行卡转账后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其妻子账户被四川宜宾警方冻结,尽管提交大量证据申诉,该笔资金仍在8月被划扣返还受害人,货物亦下落不明 [14][16][17][21] - 黄金卖家陈清,售出价值83400元的黄金后,收到的8万元银行卡转账被河南新蔡警方冻结,尽管排除了犯罪嫌疑,该笔货款仍在配合调查次日被全部划走 [17][20] 经营者困境与影响 - 银行卡被冻结期限从一个月到一年不等,严重打乱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生活节奏,并可能带来“涉诈”嫌疑标签,影响未来办理银行卡、申请贷款等 [8][9][11] - 部分执法机关将“退还涉案资金”作为解冻银行卡的前提条件,退赔金额从全额到一半不等,迫使许多无过错经营者为恢复生活而妥协垫付 [12][13] - 经营者陷入“自证善意第三人”的难题,需证明对资金涉诈完全不知情且交易价格合理,但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2][11][23][24] 法律与执法现状分析 - 根据相关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明确规定“不予追缴”,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善意取得” [23] - 警方认定“善意取得”通常基于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应当知道”交易存在明显风险,交易中若存在脱离平台、使用个人账户收款、账户异常后仍发货等“不合规”特征,可能被推定未充分尽到审慎义务 [23] - 诈骗分子刻意将资金流、经营者、货物交付地和受害人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跨区域案件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导致追查货物困难,往往只能冻结末端收款账户 [22] 解决路径与建议 - 需在执法层面制定更为细化、统一的“善意取得”认定标准和涉诈资金处置工作指引,以减少地区差异和执法随意性 [26]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已于12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若账户内流入资金是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已完成交易所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查证属实后应及时解除冻结,为善意第三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6] - 该办法还规范了冻结乱象,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并明确了处置后的告知义务与通过“96110”申诉的路径 [27] - 专家建议经营者立即固定完整证据链依法维权,并通过坚持平台担保交易、使用对公账户收款、核实大额交易买家资质、对异常交易模式保持警惕等方式强化事前防范 [27][28]
为何10万元突然从我卡里“消失”了?
虎嗅APP· 2025-11-26 07:55
文章核心观点 文章通过多个真实案例和专家访谈,揭示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中一个普遍但被忽视的现象:大量普通商户和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银行账户收到了诈骗赃款而被冻结,生活与经营陷入困境。文章核心探讨了此类“误伤”事件背后的资金链路追踪机制、法律定性争议(如“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以及当事人为解冻账户所面临的漫长自证过程或“退赔”妥协,最终指向反诈精准防控与保护无辜者权益之间尚存的矛盾[4][9][15][26]。 用户经历 - 四川成都的王莉因接收一笔来自私活的“涉诈”资金,导致主力银行卡被冻结,卡内积蓄无法使用,严重影响其生活与信用卡还款,其伴侣的账户也因尝试向她大额转账而被“安全止付”[4][8] - 河南某农户因出售小麦收到买家28万元货款后转给亲属,两天后银行卡因该资金“涉及诈骗”被异地警方冻结[6] - 辽宁的陈红为给婆婆筹集手术费,通过私人换汇渠道收到亲属从国外转入的近10.2万元,随后账户因其中4万元和6.2万元两笔资金被不同地方警方认定为诈骗款而遭冻结,导致手术拖延[10][11][12] - 温州经营片仔癀药店的陆辉,因一名客户支付近8万元货款购买商品,事后该货款被警方认定为诈骗分子的“洗白资金”,导致其对公账户被冻结,后通过退赔1万元在一周后成功解冻[13] 深度调查 - 封卡的核心技术依据是资金链路追踪,当有明确的涉案资金流入某账户,该账户即被标记为“涉案账户”或“一级关联账户”[17] - 银行侧的反诈风控系统由AI和大数据驱动,若账户出现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杂乱、交易金额与身份不符等异常模式,可能触发“保护性止付”而临时冻结账户[18] - 对于被冻结账户,“退赔”涉案金额常成为加速解冻的实践手段,其法律依据存在争议:一方观点认为收款人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另一方则认为若属“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对价,则不应负担损失[19][20] - 法律责任的认定核心取决于持卡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完全不知情的“善意持卡人”可通过提供合法交易证据主张“善意取得”;而出租、出借账户或进行非法换汇者,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或难以主张权利[21][22][23] - 实践中,即便如陆辉般被认定为基于真实交易的“无辜受害人”,公安机关仍可能以要求“退赔”作为“酌定解冻条件”,以平衡经营主体权益与被害人损失,但此做法被指缺乏直接法律依据[21][22] 延伸阅读 - 反诈形势严峻,2023年国家反诈中心累计下发资金预警指令940万条,公安机关拦截诈骗电话27.5亿次、短信22.8亿条,紧急拦截涉案资金3288亿元[25] - 涉“两卡”犯罪仍处高位,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超10万件[25] - 律师指出,部分账户冻结与资金划扣程序存在瑕疵,例如冻结需遵循比例原则和时限要求,若超期未证明关联性应解除冻结;直接划扣赃款需满足条件并公告[27][28] - 专家建议避免卷入诈骗链条的措施包括:不租售银行卡;对大额或不熟悉交易核实对方身份;对远偏离市场价的交易保持警惕;将银行卡按用途(如工资、消费、生意)分离管理[30][31][32][33]
男子卖黄金卷入电诈案,这样的交易该被“追赃”吗
新浪财经· 2025-08-06 14:04
案件概述 - 上海市民陈先生在闲鱼平台出售黄金手镯手链时遭遇诈骗 涉诈人员利用其账户洗钱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并被河南新蔡警方划扣8万元资金[1] - 警方称划扣行为符合案件流程 因陈先生账户被用于洗钱 但陈先生认为自身无作案嫌疑且资金权属存在争议[1] 法律依据 -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 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应没收[3] - 银监会与公安部规定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涉案资金应返还被害人[3] -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予追缴 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5] 争议焦点 - 警方划扣资金虽为电诈受害人止损 但陈先生8万元收入系出售自有黄金所得 非违法所得 其交易行为属民法保护的善意取得[4] - 司法机关需平衡刑事追赃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陈先生与犯罪团伙无关联 资金不应被视为赃款[4][5] 解决路径 - 电诈受害人损失应通过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弥补 而非划扣善意第三人资金[5] - 司法机关可通过拍卖黄金制品折算钱款补偿受害人[5] - 陈先生被划扣资金应原路返还或通过诉讼途径追回[5]
银行女职员诈骗后打赏6000万:平台、主播应退款吗?
新京报· 2025-07-04 11:55
赃款打赏的法律争议 - 银行女职员席薇虚构理财产品诈骗1.6亿元,其中6000余万元用于直播打赏,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追缴平台赃款[1][3] - 山东案例中财务人员侵占1356.87万元,其中500多万元打赏主播,法院认定平台未提供合理对价服务予以追缴[4] -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的2585.5万元职务侵占案中,认为不宜直接刑事追缴平台款项[5] 司法判例分歧 - 有法院将打赏认定为赠与行为,判决追缴平台款项[4] - 有法院认为平台属于"善意取得",不予追缴[5] -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证据不足证明平台恶意取得,不予追缴[5] 行业专家观点 - 直播打赏应视为信息和娱乐性质的网络消费行为,平台和主播应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11] - 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人,主播账号突破1.8亿个,行业在法制化轨道发展[16] - 平台若履行注意义务且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应被追缴[16] 平台运营现状 - 映客直播平台27名主播单次打赏金额超过2万元[18] - 平台在软件研发、应用维护方面投入巨大但难以量化到单次打赏[12] - 主播服务与打赏金额的对价性缺乏公允市场价值标准[12]
银行职员诈骗近亿打赏主播6000万,映客被判返1887万
财经网· 2025-07-02 13:55
案件概述 - 银行原客户经理席薇在2009年至2022年间虚构理财产品 私刻公章 骗取31名客户1 6亿余元理财本金 截至案发尚有9000余万未返还 [1] - 其中6000余万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赏 包括在映客平台充值5951万元 另一平台充值170万元 [1] - 法院判决追缴直播平台及主播违法所得 要求蜜莱坞公司退还18879144 2元 [1] 平台收益与执行情况 - 蜜莱坞公司披露 席薇在映客平台充值打赏后 主播提现4063万余元 平台含税收益为1887万余元 [2] - 公司认为追缴行为不公平 提出执行异议 但被郑州市中院驳回 [2][3] - 公司已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 并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听证会 暂未裁定 [3] 法律争议焦点 - 蜜莱坞公司主张其未参与诈骗 用户打赏行为具有对价合理性 平台承担成本并尽到审查义务 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2] - 法院认为公司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不服 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3] 案件进展 - 案件进入复议程序 案号为(2025)豫执复181号 202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 [4] - 公司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郑州市中院提交材料 [3]
银行女职员虚构理财产品诈骗近亿元,花6000余万打赏主播
新京报· 2025-07-02 08:42
案件概述 - 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原客户经理席薇在2009年至2022年间虚构理财产品,诈骗31名客户共计1.6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9000余万未归还,其中6000余万被用于直播打赏 [1][4][5] - 席薇通过伪造银行公章、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保本保息、收益高"为由实施诈骗,部分业务在银行营业大厅办理 [3][4] - 2023年郑州市中院判处席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要求直播平台及主播退还赃款 [1][8] 诈骗手法与资金流向 - 席薇利用客户经理身份,在办公时间及场所使用银行电脑打印虚假协议,骗取客户信任 [16] - 诈骗资金用途:6000余万用于直播打赏(其中5951万流向映客平台),另购买2套房产、奢侈品及车辆 [9][10] - 映客平台数据显示,席薇6年间通过5个账号向2797名主播打赏32.442万次,平均每次197.35元 [10] 银行管理问题 - 涉事支行于2022年4月注销,银行内部查证显示席薇推销的理财产品名称与银行发行产品不匹配或根本不存在 [4][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认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导致案件发生",对郑州分行罚款50万元 [19] - 同类案件判例显示,广州东风支行曾因类似诈骗被判赔偿客户损失 [19] 法律争议与执行进展 - 法院认定直播打赏不属于合理消费,裁定追缴映客平台1887万元收益及主播所得(单笔超2万元) [10][12] - 映客平台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已尽审查义务且属善意取得,但被法院驳回 [12][13] - 部分受害人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检方认为银行存在监管重大漏洞,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18] 行业影响 - 司法实践对直播打赏追缴存在分歧:部分判例认定平台善意取得,部分支持追缴 [13] - 学术研讨认为平台若尽到审核义务且抽成合理应视为善意取得 [14] - 案件暴露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监管缺陷,同类诈骗模式在多地银行出现 [19]
银行职员6000多万诈骗款直播打赏追缴背后:平台公司异议被驳,银行是否监管缺失引争议
钛媒体APP· 2025-06-04 13:34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蜜莱坞公司因郑州中院判决追缴1887.9万元直播打赏分成收入提起异议和复议 [1] - 案件源于原光大银行客户经理席薇诈骗31名被害人理财本金1.6246亿元 实际骗取9448.2万元 [2] - 席薇将骗得款项中6000余万元用于多家直播平台打赏 包括抖音和映客直播平台 [2] 蜜莱坞公司的法律立场 - 主张直播打赏属于商业行为而非无偿赠与 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20%-30%分成 [3] - 强调平台承担服务器带宽、主播培训及数据安全成本 技术及内容成本占营收45%以上 [3] - 提出"善意取得"抗辩 认为平台在不知情情况下获得收入不应被追缴 [1][3] 法律理论与判例支持 - 学术研究指出赃款直播打赏符合善意取得规则时一般不应当被刑事追缴 [3] - 检索32例类似案件文书 其中18例涉及赃款追缴问题 无一判决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4][5] - 学者认为无限追赃会破坏交易安全和营商环境 需平衡刑事追赃与善意取得关系 [9] 银行机构责任争议 - 蜜莱坞公司主张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席薇利用客户经理身份在办公区域实施犯罪 [7] - 指出银行未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单客户最大投入1911.4万元远超50万元报告标准但未上报异常 [7] - 引用最高法院类似案例 银行因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被判承担70%责任 [8] 银行责任判例参考 - 全额赔付案例:银行因未尽内部监管责任被判赔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9] - 按比例赔付案例:银行因对员工监管不力被判承担40%责任 用户存在过错 [9] - 法院认定银行需承担职务行为法律后果 因犯罪行为基于银行品牌信任发生 [7]
卷入银行职员诈骗案被划扣近两千万 映客不服法院裁定提复议
南方都市报· 2025-05-29 21:56
案件概述 - 光大银行前职员席薇利用职务之便诈骗31名被害人共计9448万余元,其中约6000万元用于映客和抖音直播平台充值打赏 [2] - 映客平台充值约5951万元,抖音平台充值约170万元 [2] - 席薇名下三个映客账号累计充值4091次,金额5901万余元,打赏25.366万次,涉及2565名主播 [3] 法院判决与执行 - 法院判定席薇犯诈骗罪成立,并认定直播打赏不属于合理消费行为,应依法追缴 [3] - 法院决定追缴映客平台分成1887.9万余元,该款项已于5月7日从蜜莱坞公司账户划扣 [4][5] - 蜜莱坞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郑州中院驳回,法院认为其异议实质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 [1][8] 平台主张 - 蜜莱坞公司主张其获得打赏分成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要件,不知晓资金为诈骗所得 [6] - 平台称打赏呈现小额多次特征(平均每次约197元),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6] - 平台强调打赏收入非无偿,已缴纳600余万元税费并承担技术、运营等成本 [6] - 平台认为其分成规则与行业主流一致,提供的基础服务与用户精神享受形成合理对价 [7] 行业争议焦点 -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服务合同关系或赠与合同关系 [7] - 被害人认为打赏本质属无偿赠与,主播未提供等值劳动 [7] - 光大银行指出交易金额超出合理消费范围,缺乏交易对价 [7] 相关方责任 - 蜜莱坞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光大银行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认为其未尽员工管理义务 [9] - 被害人回应称银行责任属监管范畴,不应由平台在听证会提出 [9] - 类似案件中,法院曾判决银行因管理漏洞对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