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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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8 17:10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政策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则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 -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12] 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规定计算抵扣 [4] 纳税人分类与登记管理 -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2]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4]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4] -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4] 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 - 2026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顺延至2026年2月24日 [4] - 因会计结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等原因,已申报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调整申报 [4]
划重点!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变化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8 17:0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0][12]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可以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 部分特定纳税人(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加油站、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 -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3] - 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3] -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3] 销售额的界定与计算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4] 2.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 3.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 办理登记的时限 -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4] - 因其他原因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登记 [4]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17][18] -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7][18]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8] 自然人适用特殊计税期间起征点的情形 - 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应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一次性收取利息的按计息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20][21] -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租赁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21] -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企业取得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的,应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22] -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等由企业代办申报的,应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25] -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的,应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23] - 除上述情形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实行按次纳税,适用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27][28][32]
2025年7月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如何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4 16:38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与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全年收入额 - 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4] -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例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81920元 [4] -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在预扣预缴阶段不能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期间扣除 [5]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 [5] -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可享受60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职场新人在预扣预缴时可按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乘以5000元/月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例如7月入职,当期可减除费用为35000元 [6][7]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为: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00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7][18][19] - 自然人发生特定情形时,应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0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这些情形包括: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出租不动产;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服务并由保险企业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22][23][24][25] - 除上述列明的六种情形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实行按次纳税,并适用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26][30]
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搜狐财经· 2026-02-04 08:55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旨在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公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2]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计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适用此标准 [2] 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外购或外购加工后的初级农产品需按规定纳税 [3][4]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增值税 [4][5] - 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6][7] -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8][9] - 托儿所、幼儿园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的收费及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10] - 殡葬服务中,按核定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11]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12][13][14][15]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 - 美国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且中国船级社在美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9] - 台湾航运及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20]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25]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6]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7]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8]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9] - 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且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免征增值税 [30]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社保基金投资、法律援助补贴、国债利息收入等)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31][32]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包括农膜、滴灌带/管、有机肥、特定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宠物饲料除外)、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34][35][36][37][38][39]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0][41][42]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需经省级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认定 [43][44]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5] -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及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5] - 家政服务企业由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5]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47]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8]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9] - 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0][51][52][53]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54] - 粮食和商品储备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国家商品储备单位取得的财政利息和价差补贴收入 [54][55][56] -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及为大陆与港澳台间货物运输提供的同类服务,在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57]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7] -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中,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8][59][60]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0] - 经批准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特定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61][62] - 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银行联行往来、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借款/代付、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等业务 [63][64][65]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5][66][67][68] - 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的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时免征 [68]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不高于规定价格提供规范内的服务,可适用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68]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8]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 -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69] -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特定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销售、转让、利息收入及特定评估审计服务免征增值税 [69][70]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血站、医疗卫生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蔬菜肉蛋流通、熊猫金币、国际运动会、小微企业融资、科技孵化器、供热企业、农村饮水、边销茶、抗艾滋病药、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文化转制、亚冬会等)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71][72][73][74][75][76]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采砂土石料、自产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特定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技术服务等,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76][77][78][79][80]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提供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及教育辅助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81][82][83]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等)中规定的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84]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等通行费、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当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84][85][86][87][88][89][90]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均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91]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92]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92]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住房租赁、二手车经销等)中规定的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92]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 [93] 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94]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及罚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5] -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95][96]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7]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执行 [97] -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及接团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7]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选择简易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7]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并选择简易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8]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其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等)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按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占比计算扣除额 [99][100] - 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01] - 扣除价款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财政票据、支付记录、完税凭证、拆迁协议等)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01][102][103] - 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价款的,需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105] 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06]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不同凭证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6]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106]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软件产品、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资源综合利用、风力发电等)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07][108] - 多项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粮食企业、集成电路采购设备退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促进残疾人就业、无偿转让股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民用航空发动机、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宣传文化、黄金等)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实施 [109][110][111][112][113]
增值税征管事项明确 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至1000元
中国经营报· 2026-02-02 13:26
增值税征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1] 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调整 - 自2024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1] 特定情形适用按期纳税标准 - 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应税交易,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1] - 上述特定情形将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1] 自然人纳税申报方式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无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1]
个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新规来了→
新浪财经· 2026-02-01 22:09
增值税征管新政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起征点标准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旨在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1] 按次纳税起征点调整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500元提高至每次1000元 [1] - 自然人发生个人出租不动产、销售报废产品走“反向开票”等6种特定情形,可选择按“按月纳税”计算,享受10万元的月起征点,当月相关业务总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1] - 要求当月所有应税收入合并计算,以确保纳税公平 [1]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灵活性提升 - 小规模纳税人(如小商店、小公司)在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享受免税的基础上,获得更灵活选择:若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就单笔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而其他符合条件的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1] - 举例说明:一小超市本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若有大客户要求开具专票,超市可仅就该笔交易放弃免税开票,其余销售额仍享受免税,无需因单笔业务放弃全部优惠 [1] 新政总体影响 - 新政为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减负+松绑”,通过提高纳税门槛和增加选择灵活性,达到既省钱又方便的效果 [2]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打零工每次(每天)低于1000元不用缴纳增值税
金融界· 2026-02-01 15:13
核心政策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征管事项,包括起征点标准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1] 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提升 - 自2024年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人民币提升至1000元人民币 [3] - 对于自然人从事的特定活动,如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情形,不适用1000元的按次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人民币的更高起征点标准 [3] - 此项调整对个人构成重大利好,例如专家授课劳务费、个人跑外卖或撰稿等零工收入,若每次(日)低于1000元人民币将无需缴纳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灵活性 -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可以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新华网财经· 2026-02-01 13:07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期计税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较此前500元的标准提高 [5][7] -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3] 政策适用范围与特定情形 - 个人提供劳务如授课、跑外卖、撰稿等,每次(日)收入低于1000元将无需缴纳增值税 [5] - 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时,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 [7] 政策影响与征管安排 - 政策调整旨在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并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同时通过“打包”适用起征点标准避免拆分交易以促进税收公平 [7]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下游客户抵扣需求 [7] - 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单笔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影响其他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8]
减轻个人税负!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1 11:4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政策衔接事项,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1] - 新起征点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1] 具体起征点标准 - 对于按月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1] - 对于按季度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 - 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 - 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销售额并适用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1]
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第一财经· 2026-02-01 10:10
文章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500元大幅提升至1000元,而按月与按季的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与现行优惠保持一致 [3] - 此次政策重大变化在于将起征点适用对象从“个人”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实现了制度规范统一与实质减负 [3][5] - 政策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通过明确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优化特定情形起征点适用规则等方式,加强了对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力度 [7][9] 政策内容与标准调整 - **按次纳税起征点大幅提高**: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300-500元(实践中按上限500元执行)提高至1000元 [3][5] - **按期纳税起征点明确**: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与现行实际执行的优惠政策一致 [3][5] - **适用对象扩大**:起征点优惠的适用对象从原先仅限于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3][4] 政策影响与市场意义 - **减轻个人及小微主体税负**:按次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意味着个人从事如授课、跑外卖、撰稿等零工活动,每次(日)收入低于1000元将免缴增值税 [5] -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将过去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阶段性优惠,与制度规定的起征点规则进行了统一,有利于制度规范 [4][5] - **明确特定情形适用规则**:对于自然人发生的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特定交易,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的起征点,而是参照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 [7][8] 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 **引入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成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类似 [9] - **征管与便利化并举**:新规要求支付单位(如高校、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仅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9];同时,为便利自然人,规定无论通过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 [9] - **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正在系统性加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