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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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1
文章核心观点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其行为以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2] 公司治理规范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维护公司资产完整 禁止通过共用生产系统 无偿占用资产或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等方式影响资产完整性 [3] - 需确保人员独立 不得干预公司人事任免 限制董事或高管履职 或要求公司人员无偿服务 [3] - 财务独立需保障 禁止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5] - 机构独立要求支持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运作 不得干预机构设立或撤销 [6] - 业务独立需避免同业竞争 不得牟取公司商业机会 并确保公司建立独立生产经营模式 [6] - 关联交易需遵循平等有偿原则 不得进行显失公平交易或影响公司独立决策 [7] 信息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9] - 需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措施 [9][10] - 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配合公司完成问询调查 并及时答复书面询证 [10] - 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提前泄露或利用进行内幕交易 [10] - 除法定职责外 不得调用或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及业务信息 [11]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移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买卖股份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 [11] - 权益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 每增减5%需在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且三日内不得再买卖股票 每增减1%需在次日通知并公告 [11] - 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30%时 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 通过交易持有股份达30%后继续增持需采取要约方式 或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后可申请豁免 [12] - 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业绩预告前5日内或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日等期间增持股份 [12][13][14] -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且预计一月内公开出售超股份总数1%时 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14] - 协议转让控制权需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 并对受让人进行合理调查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14] - 转让前存在占用资金或未履行承诺等情形需采取措施消除 并配合公司提出解决方案 [14] - 转让控制权时需确保董事会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并维持控制权稳定 不得炒作股价或损害权益 [15] - 通过信托或委托等方式买卖股份同样适用本章规定 [15] 其他规定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担保或利润分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及资产 [15] - 需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 累积投票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权利 不得限制或阻挠其行使合法权利 [15] - 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履行 存在较大履约风险时需提供担保 并及时披露担保变化情况 [16] - 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 需主动了解情况并告知公司 不得传播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 [16] 规范适用范围与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6][17] -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17] - 本规范适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 [17] - 以下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大股东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17] - 本规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17]
巨一科技: 巨一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2
文章核心观点 -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旨在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保障公司独立性 规范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及股份交易行为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2][3] 公司治理规范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保障公司资产完整 禁止通过共用生产系统 资产或显失公平方式侵害公司财产权 [6][8] - 需维护人员独立性 不得干预公司人事任免或指使公司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 - 需确保财务独立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控制公司财务核算系统 [10] - 需维护机构独立 不得干预公司机构设立或限制董事会行使职权 [12] - 需保障业务独立 避免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竞争 并支持公司独立决策 [13] 信息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指定专人配合信息披露 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拒绝提供证明材料 [15] - 发生控制权变动 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恶化或涉嫌犯罪等情形时 需立即书面通知公司 [16] - 若未披露信息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 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告 [17] - 不得调用或查阅公司未披露信息 确需获取时应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18][19] - 需及时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 共同控制安排及信托委托关系等关键信息 [20]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移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借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代持 [25] - 转让控制权需保证交易公允合理 不得炒作股价或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26] - 转让前需对受让人进行资质调查 并消除占用资金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7][28] - 需确保控制权转让过程中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平稳过渡 [29]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需说明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31] - 需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等制度保障其他股东权利 不得限制行权 [32] - 需对承诺事项提供履约担保 若担保条件变化需及时披露并重新担保 [33]
润本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核心观点 -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旨在保护股东权益并确保公司治理合规性 [1][2][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过股本总额50%或表决权足以重大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 [1]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等能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 [1] - 特定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其控制法人、直系亲属及第一大股东等 [1] 行为准则与职责 - 需遵守证券市场法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高质量 [2] - 应善意行使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及承诺 不得隐瞒身份或逃避责任 [2] - 必须维护公司独立性 禁止滥用权利、占用资金或资源及妨碍信息披露 [2] - 具体职责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承诺、禁止内幕交易及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等十项要求 [2] 公司治理要求 - 需建立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独立性保障措施 [3] - 维护资产完整 不得侵害公司财产权利 需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4] - 保障人员独立 禁止干预人事任免或要求无偿服务等行为 [4] - 确保财务独立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 [4] - 明确禁止以垫付费用、拆借资金或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 - 维护机构独立 不得干预董事会等机构设立或行使职权 [5] 业务与决策独立 - 支持公司建立独立生产经营模式 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损害 [6][7] - 维护公司业务决策独立 不得谋取商业机会或强令违规担保 [7] - 关联交易需公平公正 禁止利益输送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8] 信息披露义务 - 需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不得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8] - 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配合公司及交易所调查问询工作 [8][9] - 发生持股变化、股份质押、重组或处罚等重大事件需立即书面通知公司 [9][10] - 保密未披露信息 禁止内幕交易 除法定职责外不得调用未公开数据 [11]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 - 买卖股份需合规 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操作 [12] - 转让控制权需保证交易公允 不得炒作股价 [12] - 转让前需调查受让人资质 清偿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确保管理层平稳过渡 [13][14] 承诺履行与责任 - 需保障其他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提出议案时需说明对中小股东影响 [15] - 承诺履行需提供担保 变化时需披露并重新担保 股份转让不影响承诺 [15] - 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需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 [15] 附则与执行 - 行为接受交易所日常监管 需参加培训及考核 [16] - 规范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6] - 本规范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6]
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6 00:35
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行为规范总则 - 规范旨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规则制定 [2]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 [2] - 要求严格履行公开承诺,禁止擅自变更或豁免承诺条款 [2] 公司治理要求 - 需建立涵盖重大信息范围、报告流程、内幕信息登记等内容的制度体系 [3][7] -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行为,确保公司资产与业务独立性 [4][5]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时需维持控制权稳定,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售规定 [5][6] 独立性保障措施 - 禁止共用生产系统、商标等资产,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5][10] - 确保人员独立,不得干预高管任免或要求其兼任关联方职务 [5][11] - 财务独立要求包括禁止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6][7] 信息披露与合规 - 控股股东需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及时告知重大事件进展 [10][19] - 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境外披露需同步在境内市场公告 [10][11][25] - 出现股份质押、冻结或控制权变动等情形需立即披露 [10][23] 控制权转让与承诺履行 - 控制权转让需评估受让方资质,确保交易公平且不影响公司稳定 [12][13][28] - 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时需先清偿再转让 [13][28] - 承诺履约需提供担保,股份转让不得影响未完成承诺 [14][30] 其他监管要求 - 媒体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控股股东需主动核实并回应 [15][32] - 违法行为导致损失时,控股股东需以股权/资产赔偿投资者 [15][33] - 规范明确控股股东(持股≥50%或表决权重大影响)及实控人定义 [16][34][35]
安凯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8-13 20:19
总则与适用范围 - 规范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规范适用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工作[1] - 控股股东定义为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 - 实际控制人定义为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包括持有50%以上股份或实际支配超过30%表决权等情形[1] 一般原则与义务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履行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2] - 具体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公开承诺 配合信息披露 禁止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等[2] - 明确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及非公允关联交易等行为[2] - 必须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2] 资金占用禁止条款 - 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包括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及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3]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资金占用行为[4] - 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未解决前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除非转让资金用于清偿占用[3] 公司独立性保障 - 需确保公司资产完整 禁止共用生产体系 不公平使用资产及未及时办理资产过户等行为[6] - 保证人员独立 禁止干预人事任免 交叉任职及指使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6] - 维护财务独立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控制财务核算系统等[7] - 保持业务独立 避免同业竞争 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7] - 确保机构独立 不得干预机构设置或限制董事会行使职权[8]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移 - 股份买卖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借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股份[10] - 控制权转让需保证公平合理 并对受让人进行资格调查[11] - 转让前需消除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并确保管理层稳定过渡[11] - 通过信托等方式买卖股份同样适用本规范[11] 信息披露管理 - 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配合公司完成问询调查及内幕信息登记[12] - 出现控制权变动 重大重组 经营恶化等情形需立即书面通知公司[12] - 信息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告[13] - 不得调用或查阅公司未披露信息 确需获取时应配合披露或登记[13] - 需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 配合披露股权控制关系[13] 附则 - 规范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5] - 与新颁布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14]
嘉化能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0
核心观点 -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旨在通过明确禁止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损害、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 保障公司独立性及全体股东权益 同时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措施 [1][2][3] 公司治理要求 - 控股股东需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独立性保障制度 明确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机制 [3] - 禁止通过共用生产系统、商标专利或不公平条件占用公司资产 [4] - 确保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干预人事任免或要求无偿服务 [4] - 维护财务独立性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5] - 保障机构独立运作 不得干预董事会、经营层等机构职权行使 [6][7] - 保持业务独立 避免同业竞争 支持公司独立决策生产经营及投资担保事项 [7] 控股股东行为限制 - 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2] - 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禁止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及操纵市场 [2] - 质押公司股票时需维持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3] - 股份转让需遵守法律法规及承诺的限制性规定 [3] - 发生持股结构变化、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重大重组或涉嫌违法等情形时须立即书面通知公司 [9][10] 信息披露义务 - 控股股东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配合公司完成问询调查工作 [8][11] - 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8] - 在信息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告 [10] - 对未披露重大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提前泄露或用于内幕交易 [11][13] - 需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配合披露股权控制关系 [12] 承诺履行与股东权利保障 - 提出议案时需说明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15] - 应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提案权、表决权 [15] - 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需提供担保 担保变化时需披露并重新提供担保 [15] - 股份转让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15] 规范适用范围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对股东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15]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能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非股东主体 [16] - 规范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且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组织、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第一大股东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 [16]
华平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总则与适用范围 - 规范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规范适用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工作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 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 实际控制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依法将其股权及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2] - 公司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正常决策程序 [2] 行为规范原则 - 控股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 - 控股股东不得隐瞒身份逃避义务 需承担忠实勤勉和诚信义务 [3] - 控股股东不得违规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 [4] - 需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 - 明确禁止占用公司资金的11种情形 包括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等 [4]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形式变相占用资金 [5] - 需善意使用控制权 维持控制权稳定 转让时需保证交易公允合理 [5] - 应维护公司资产 人员 财务 机构和业务独立性 避免重大同业竞争 [5] 恪守承诺与行使控制权 - 控股股东承诺需具体明确可执行 发生无法履行情形时应及时披露并提供新担保 [7] - 控制权变更后原承诺需继续履行或由收购人承接 [8] - 通过6项具体条款保证人员独立 包括不得干预人事任免 限制履职等 [8] - 通过5项条款保证财务独立 包括禁止共用银行账户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 [8][9] - 通过4项条款保证业务独立 包括避免重大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关联交易等 [10] - 通过5项条款保证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包括禁止共用设备 销售系统等 [10] - 需保障中小股东表决权 提案权等权利 不得限制阻挠 [11] - 交易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不得牟取公司商业机会 [11] - 不得强令公司违规担保 提出议案时需说明对中小股东影响 [11] 股份买卖规范 - 买卖股份需遵守法律法规和承诺 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 [12] - 需保持股权结构稳定 买卖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13] - 需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规避程序 [13] - 控制权变更需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13] - 转让前需对受让人进行合理调查 解决债务清偿 承诺履行等事项 [13] - 存在立案调查 强制退市风险 公开谴责等4类情形时不得减持股份 [14]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交易日报告披露 [15] -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1%需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15] 信息披露管理 - 需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包含重大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 保密措施等8项内容 [15][16] - 发生股份质押 破产重组 控制权变化等10类情形需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6] - 需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保密 泄漏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告 [17] - 需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 第一时间通过公司对外披露 [17] - 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时应主动了解情况 及时答复公司询证 [17] - 接受采访或调研时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 [18] - 信息泄露或交易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18][19] - 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配合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19] - 需如实填报关联人信息 积极配合公司问询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19]
章源钨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7-14 17:21
公司治理规范 核心观点 - 该文件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旨在确保公司独立性、合规运作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涵盖股东权利行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关键领域 [1][2][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3] - 规范条款同时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4] 股东义务与行为限制 - 控股股东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5] -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6] - 不得干预股东会及董事会人事选举结果,重大决策需由公司法定程序作出 [8][9] 承诺履行与独立性要求 - 控股股东承诺需明确具体,包括遵守法规、不占用资金、不违规担保等 [10][11] - 严格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 [12] - 确保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控股股东高管不得兼任公司行政职务 [15][16]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要求显失公平的条件 [25]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需避免同业竞争 [24] 股份买卖与控制权转移 - 控股股东买卖股份需合规披露,不得规避审批程序 [26] - 控制权转让需确保交易公允,优先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27][28] 信息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需配合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建立保密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9][30] - 媒体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需主动核实并配合公司澄清 [33] - 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等情形需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 [35] 附则 - 规范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