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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个“双11”,依然是中国消费市场的试金石
观察者网· 2025-11-13 14:32
行业整体表现与竞争格局 - 全国“双11”周期(10月13日至11月9日)快递业务揽收量达203亿件,同比增长12亿件,创下新高 [1] - 快递高峰出现在10月20日至26日,与天猫“双11”正式开卖时间重叠,表明淘宝天猫仍是“双11”主战场 [1] - 10月9日至11月11日周期内,淘宝天猫成交额同比增速为9.3%,在主要电商平台总成交额中占比50.1%,稳居市场份额第一 [2] - 10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增长0.2%,为近八个月最高 [2] 公司战略:闪购与即时零售 - 公司将闪购作为“双11”前哨战,通过提供专属红包、免单福利等吸引用户,意图将高频消费场景接入大促体系 [5][6] - 闪购业务拉动淘宝APP在8月的日活跃人数增长20%,为“双11”奠定用户基础 [6] - “双11”期间,淘宝闪购有19958个餐饮品牌和863个非餐品牌的成交额相比“双11”前增长超100% [6] - 闪购流量上涨带动了电商广告和CMR提升、用户活跃度提升以及市场费用减少 [6] - 预计未来三年内,闪购和即时零售将为平台带来1万亿元的交易增量 [6] 公司战略:AI技术应用 - AI技术已融入电商各环节,包括个性化推荐和智能客服,旨在实现“懂人荐货” [7][8][10] - 对商家而言,AI客服能处理大量重复性问题,提升效率并节省招聘成本 [9] - AI营销检测工具可实时识别价格设置异常,帮助商家避免资损 [9] - 数据智能产品“生意参谋”为商家提供实时反馈,帮助优化客户服务和退货问题 [9] 公司战略:生态升级与规则优化 - 公司通过“扶持优质原创品牌”战略强化品牌生态,具体措施包括资源倾斜、延长扶持周期至90天及投入20亿元补贴打造直播爆款 [12] - 公司在618和“双11”大促中全面取消复杂满减,改为官方直补和单品直降,简化规则以降低消费者决策成本 [12] - 今年天猫618首次公布的“剔退GMV”(剔除退款后的实收交易额)同比上涨10%,表明增长质量提升 [12] - 平台通过“算法+人工”双重巡查治理商业生态,清理不合规店铺,打击无货源店群、AI假图等顽疾,优化商家环境 [14]
3000万元判赔,划定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新华日报· 2025-11-12 08:29
案件核心事实 - 珠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开发运营“小旺神”软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赔偿3000万元 [1] - “小旺神”软件通过逆向破解电商平台数据产品“生意参谋”的脱敏算法,提供“指数一键还原”等功能,侵权时长近5年,覆盖超300万电商用户 [3][5] - 被告通过支付宝、微信渠道获取的侵权收入达2296万元,法院以侵权功能获利1148万元为基数,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支持3000万元赔偿请求 [5][6] 电商平台数据产品 - 电商平台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为商家提供市场分析、竞争洞察等16项服务,其付费产品分为三档:标准版1188元/年、专业版9000元/年、旗舰版3.96万元/年 [2] - “生意参谋”使用保序加密算法将真实数据脱敏为指数化信息,以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部分版本销量短期内突破38万份 [2] 侵权软件功能与影响 - “小旺神”软件宣称“生意参谋指数还原,准确率99.99%”,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可将指数化数据98%—99%还原为真实信息,甚至获取未公开的后台数据 [3] - 软件具备“竞品监控”功能,一天可监控260万次商品数据,实时追踪真实销量与价格变动,并提供“素材下载”功能,支持一键打包商品主图、详情图、买家秀 [3] - 被告还通过“数小易”网站的API接口,将爬取的店铺销量信息、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包对外销售,催生数据黑灰产业链 [3] 司法判决与法律认定 - 法院采用“三重过滤”式审查路径,认定平台未公开的经营数据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而平台基于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公开数据集合所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4][5] - 判决明确“小旺神”的免费“指数一键还原”功能直接替代了“生意参谋”的核心价值,导致部分商家放弃付费,并以不正当行为破坏了平台的数据生态 [5] 行业影响与司法创新 - 该案判决为数据资源赋予了分层、分类保护体系:核心层为商业秘密,中间层为公开数据集合的竞争性权益,最外层需综合判断原始数据的保护边界 [7] - 案件审理顺应国家政策导向,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的“商业数据专条”相呼应,司法实践与立法导向保持一致 [8] - 南京法院设立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强化数据案件专业审判,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以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 [8]
独家|对话淘天凯夫:淘宝AI升级,2025年做了三件事
虎嗅· 2025-10-18 07:03
公司AI升级战略核心 - 公司于2025年3月启动AI升级,核心围绕三件具有确定性的事情:大幅度提高流量匹配效率(搜推广)、为商家增效降本、推出新的AI导购产品 [1][4] - 整个升级过程采用AB测试和灰度上线的传统打法,所有AI新功能从2%用户量开始测试,通过数周观察期和数据复盘后,再逐步扩大测试范围至5%、10%直至50%,确认良好结果后才全量上线 [1][2] - 公司决策层将此次升级比喻为在旧引擎旁安装新引擎,而非替换旧引擎,以确保传统业务持续运行的同时推进技术进化 [11] 搜推广体系AI升级 - 搜推广(搜索、推荐、广告)的AI升级被视为电商平台的核心引擎,公司决定将大模型相关的算力和资源重点投入于此 [6] - 升级采用务实融合策略,并非在所有环节全面应用大模型,而是在索引、相关性判断等关键环节引入大模型能力,同时保留传统稀疏模型在个性化预估等环节的优势 [7] - 公司通过大模型蒸馏技术,将大模型能力迁移到相对较小的模型上,以实现效率优化 [7] - 升级后,淘宝复杂语义下的搜索相关性提升了20个百分点,推荐信息流点击量提升10%,商家广告ROI提升12% [3] 商品库底层基础设施重建 - 商品库升级是搜推广AI升级的先决条件,是一个投入资源多、耗时长的底层大项目,公司通过引入AI Agent自动学习、撰写和复查商品信息,在数月内解决了商品信息库过于潦草、错误的问题 [2][9][10][16] - 该工程涉及对过去23年积淀的数十亿级商品信息进行AI升级和标准化,补充了大量更符合大模型学习和理解的商品信息,是过去十几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彻底梳理 [2][9][16] - 重建后的商品库成为基于大模型的搜推广体系的新基础设施,改变了旧有的流量分配生态 [2][12][13] AI创新产品与商家工具 - 公司陆续上线了六款AI创新产品,包括AI万能搜、AI Summary、拍立淘、AI帮我挑、AI试衣、AI清单,旨在解决复杂场景下的商品推荐和需求发现等用户痛点 [3][8] - AI产品的关键逻辑是融入主产品的使用场景,而非通过一个独立的超级入口,以符合用户天生的使用动线和习惯 [8][9] - 在商家侧,公司升级了超过10款新的AI工具,覆盖美工、客服等环节,将大模型能力融入如店小蜜等已有产品中,以帮助商家增效降本 [3][4][8] 项目推进与组织执行 - 三件核心事项于2024年12月开始讨论,2025年3月几乎同步立项和着手推进 [1][5] - 项目推进是需求驱动而非通过OKR强推,例如商品库项目没有AI工具就无法完成,因此无需设定专门的AI工具OKR [16] - 公司通过逐步切流、新老并存和打补丁的方式,在推进重大底层项目升级的同时,确保用户体感平滑无痛 [16]
超大互联网平台数据被“寄生”,法院判定不正当竞争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02 16:45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淘宝天猫对其平台经营数据及衍生的数据产品享有数据权益 此案被称为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 [1] - 法院明确淘宝天猫对三类数据享有权益 包括原始信息粗加工数据集合 自主加工的经营数据 精细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 [2] - "小旺神"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淘宝天猫真实经营数据并打包销售 侵权功能收入达2296万元 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数据产品商业化价值 - 淘宝天猫数据产品"生意参谋"提供市场排名 搜索分析 行业分析等服务 为商家提供数据分析并收取费用 [1] - 该产品已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显示其数据加工处理能力获得官方认可 [2] - 衍生数据产品通过脱敏处理形成 具有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价值 [1] 司法判决影响 - 法院判定"小旺神"相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淘宝天猫3010万元(含3000万惩罚性赔偿及10万合理开支) [3] - 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数据三权分置"概念 即数据持有使用权 加工使用权及产品权益的归属 [1]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获认可 可作为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 [3] 侵权软件现状 - "小旺神"软件官网仍显示插件下载链接和安装教程 但微信子菜单功能已无法正常使用 [3][4] - 软件功能涉及直通车优化 订单标记 宝贝信息下载等 部分功能宣称免费使用 [5] - 侵权行为包括批量获取店铺数据 商品分析 市场监测等核心商业数据 [5]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南京落槌
新华日报· 2025-06-30 05:27
案件判决结果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旺神"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淘宝、天猫、淘软三家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1] - 该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 [1] - 涉及"小旺神"相关功能已全面下架 [2] 侵权行为分析 - "小旺神"通过寄生软件窃取三原告平台中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关键数据 [1] - 侵权行为始于2019年,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窃取、打包销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 [1] - 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多个功能构成侵权,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2] 数据权益认定 - 原始加工数据集合、深度加工的经营数据及"生意参谋"等衍生数据产品均属三原告核心权益 [2] - 法院确认三原告依法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 [2] - 该案首次在单一侵权案件中对多类数据进行全面、分层保护 [2] 行业影响 - 判决通过分层确权、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三重机制保护数据权益 [2] - 区分了商业秘密和公开数据权益,确定数据行业商业道德标准 [2] - 为数据市场正当有序竞争提供规则指引,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新模式 [2]
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2025-05-09 22:05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伴随技术发展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生产要素,国家重视企业数据权益,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其保护机制存在争议。报告梳理涉企业数据权益纠纷典型案例,展现司法保护现状,厘清裁判规则,归纳保护路径与边界,为企业维护数据权益提供参考,提示合规经营风险,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14][15][16]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特征 - 总体特征:通过关键词筛选出2016 - 2023年89个有效民事案例,近年与企业数据权益直接相关案件数量整体递增,2019年后明显上升,反映企业数据要素使用流通增多及维权意识增强 [22] - 地域分布:纠纷案件集中在经济发达及有专业数据审判庭地区,北京占比32%最高,其次为浙江22%、广东18%、上海6%、四川5% [26] - 行业分布:样本案例所涉行业主要集中在社交通讯、电子商务等,社交通讯和电子商务领域侵权纠纷最多,共32例 [31] - 赔偿数额:法院判赔较谨慎,大部分样本案件赔偿金额集中在0 - 100万元区间,占比51%;5个案例因原告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占样本案例6% [33] - 案由分布:主要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74%;其次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比约10%;著作权纠纷占比9%;合同纠纷占比约5%。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主要途径 [38] 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趋势 - 趋势一: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向传统行业延伸,政策引导传统行业数据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丰富,数据权益纠纷将激增。典型案例有石油行业“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钢铁行业上海钢联公司诉上海某横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0][41][43] - 趋势二:数据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常见手段有非法爬虫/非法抓取、API滥用、网络钓鱼、中间人攻击、数据污染等。典型案例有链家房源数据被爬取案、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 [44][47][49] - 趋势三:数据交易引发的纠纷问题逐渐显现,2021年我国数据黑市交易市场规模超1500亿元,场外数据交易规模近占95%。典型案例为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明确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51][52][55] - 趋势四:从单一原始数据保护到对整体数据资源价值的认可,司法判例体现保护企业对整体数据资源合法财产性权益趋势。典型案例有腾讯诉浙江某道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天猫公司诉绍兴某尚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数据产品侵权纠纷案 [56][58][64] - 趋势五:既保护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的权益,同时明确企业应承担对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典型案例为深圳长某公司诉天某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出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 [69][70] 全国数据法庭和仲裁庭的建设情况 - 数据仲裁庭建设情况: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2017年7月成立,构建多元化大数据维权解纷机制;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2021年11月成立,审理跨境电商等纠纷;温州数据资源仲裁院2022年5月17日成立,受理数据资源各环节纠纷;武汉数字经济仲裁院2023年7月成立,处理数字经济领域纠纷 [73][75][76][77] - 数据法庭建设情况:贵州大数据审判庭2016年成立,获黔南州涉大数据产业一审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2021年9月26日成立,截至2023年4月23日审理近600件数据纠纷案件;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2022年5月18日成立,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审理涉数据资源案件612起;北京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2023年9月成立,立足园区和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服务 [78][81][82][84] 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与裁判趋势 - 著作权保护路径:著作权自身特征与数据权益契合,成为法院探索适用路径之一,关键是判断涉案数据是否构成作品。法院认定权利方数据权益以著作权保护集中在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和特定类型数据集具有独创性两类。典型案例有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 [86][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