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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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红线划定
人民日报· 2026-01-17 14:37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行业迎来强监管新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实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1] 行业背景与市场规模 -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产销量均超过1600万辆,在国内新车销量中占比近半 [1] - 随着早期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行业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 [1] 核心监管制度:车电一体报废 - 新规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若报废车辆动力电池缺失,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3] - 此举旨在解决此前存在的“车电分离报废”问题,防止废旧电池被高价收购后流向复杂、难以追溯,存在不规范处理的潜在风险 [3] - 该规定不适用于换电车型,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适用于换电等新模式的具体管理办法 [3] 废旧电池流向与消费者指引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4] - 消费者应将报废车辆及动力电池交由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将电池交售给不规范回收渠道 [4] - 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时,不应购买不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来源渠道不明的产品 [4] 全生命周期追溯: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 - 新规提出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为每个动力电池包生成唯一、动态的数字身份证 [5] - 数字身份证以动力电池编码为载体,关联生产、销售、换电、维修、报废、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环节信息,实现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5] - 未来将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数字身份证的范围及内容 [7] 信息管理规范 - 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企业、换电服务企业、维修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主体的信息报送要求,包括采集内容、上传时间节点等 [6] - 规范数据查询应用,相关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并确保信息仅用于本企业相应业务 [6] -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要求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7] 综合利用企业准入与责任 - 办法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从业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划定了行业“红线” [8] - 从事综合利用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取得排污许可等手续 [8] - 办法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因市场上相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既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也有不符合的 [8] 生产者延伸责任与产业链协同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承担回收“兜底”等生产者延伸责任 [9]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应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规范的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由生产商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9]
加强新能源汽车“退役”电池管理
人民网· 2026-01-17 09:09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于1月16日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 [1] -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3年产销量分别达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 [1] - 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 [1] 行业现状与未来规模 - 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预计超过40万吨,同比增长32.9% [2] - 骨干企业在锂、钴、镍等关键金属的回收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 据研究机构测算,中国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预计2030年废旧动力电池年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2] 《办法》核心管理思路与规定 - 《办法》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思路 [3] - 全渠道管理: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防止电池流向难以掌握 [3] - 全链条管理: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 [3] - 全生命周期信息溯源: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流向监测 [3] - 强化监管措施,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3] 关键定义与使用禁令 - 《办法》明确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2] - 为消除认识误区,《办法》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 [3] - 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3] 政策目标与后续工作 - 《办法》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 [4] - 工信部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4] - 政策目标是加快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4]
事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七部门发布新规
第一财经· 2026-01-16 19:07
文章核心观点 -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在即,国家六部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实施,法律约束力大幅提升 [3][10] - 新《管理办法》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思路,细化各环节主体责任与监管措施,并引入“车电一体报废”等关键制度,同时为消除市场混淆,不再使用“梯次利用”概念,并明确禁止将废旧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等特定领域 [5][7][21] 新能源汽车产业与动力电池退役规模 - 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新车销量占比达到47.9% [4] - 行业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预计到2030年,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4] 《管理办法》核心监管框架与定义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的废旧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但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危险废物电池的管理不适用 [10][11][12] - 核心定义:明确“废旧动力电池”指在研发、生产、使用至报废全过程中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电池;“综合利用”指对废旧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13][14][15] - 溯源与信息管理:国家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及数字身份证制度,对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流向监控和信息追溯 [16] 各环节主体责任与具体要求 生产与销售环节 - 动力电池企业需对电池进行编码标识、提供拆解技术信息,并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匹配销量的回收服务网点 [17]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电池固定部件,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销售地市级区域设立匹配销量的回收服务网点 [17] 回收与移交责任 - 电池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不得拒绝接收应由其负责回收的废旧电池 [18]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除换电车型等情况外,报废时动力电池缺失将被认定为车辆缺失 [21] 综合利用环节 - 综合利用企业需符合资源利用、环保、安全等规定,并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取得排污许可等手续 [20][21]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7][21] 全生命周期信息报送要求 - 生产销售环节:电池企业、汽车生产企业需报送电池编码、生产销售、废旧电池移交出库等信息,时限在15日至6个月内不等 [22] - 换电与维修环节:电池换电服务企业需按月报送换电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在维修更换后15或40日内报送电池更换信息 [23] - 回收与综合利用环节:回收服务网点信息需在设立变更后30日内报送;回收与综合利用的电池入库、出库信息需在15或30日内报送 [23][24] - 所有相关企业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检查电池编码是否完好 [2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多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等 [25] - 明确了生产者、综合利用企业、各移交环节及信息管理方面的具体法律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金额从1万元至5万元不等)、撤销行业规范条件资格等 [26][27]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构成犯罪的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28][29] 标准化建设与政策沿革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正在筹建“全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旨在统筹规划标准体系,尽快出台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8] - 新《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等相关旧文件将同时废止 [30]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央视网· 2026-01-16 16:30
文章核心观点 - 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制定与监管框架 - 政策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政策并统筹协调全国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2] - 国家支持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 [3] - 从事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要求,防止再次污染 [3] 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管理 - 动力电池生产或进口企业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 [4] - 动力电池企业必须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4] - 电池编码必须唯一、准确,标识必须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5]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冒用电池编码及标识 [6] - 动力电池企业需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等提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6] - 国家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6]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按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7]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体系 - 动力电池企业对其生产或进口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且不得拒收应由其回收的废旧电池 [7]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装车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区域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及回收程序信息,在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告知用户,且不得拒收应由其回收的废旧电池 [7]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8] - 鼓励企业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网点 [8] - 企业分立、合并时,由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回收责任;企业终止前需对废旧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8][9]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 -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必须依法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完成环评、建设配套环保安全设施、取得排污许可或办理排污登记 [10]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综合利用 [11]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由责任企业的回收服务网点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车辆将被认定为车辆缺失 [12][13]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13] - 企业在研发、生产、检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电池,其综合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 [13] 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与溯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 - 各类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多项信息,包括:电池技术信息(准入后6个月内)、车辆及电池编码信息(配发合格证或通关后20日内)、销售信息(上牌后40日内)、废旧电池出/入库信息(出库后15日内或接收后30日内等)、换电信息(每月15日前)、维修更换信息(更换后15日或40日内)、回收网点信息(设立变更后30日内)等 [14] - 出库、入库信息需包括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 [15] - 企业需检查电池编码完好性,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6] -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但仅限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电池 [16] - 信息平台数据处理活动需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规定 [16]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进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17]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18] - 设计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19] - 未按规定编码粘贴标识、恶意损毁伪造冒用编码标识、未提供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不执行数字身份证制度、未履行回收责任的,由工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19][20] - 未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综合利用活动未办投资核准备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综合利用活动未完成环评、未建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等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将废旧电池交由规定外组织或个人回收利用的,对相关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 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1] - 将废旧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等禁止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2] - 拒不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将技术信息用于规定外用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22] - 综合利用企业受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公告的依法撤销 [23] -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 附则与过渡安排 - 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定义 [24] -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按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25] -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产品准入或认证且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在施行后6个月内补充报送电池拆卸及必要拆解技术信息 [25] -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5] -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此前发布的四项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5]
工信部: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电池回收“兜底”责任
新华财经· 2026-01-16 15:41
核心观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明确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实现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回收与高效综合利用 [1] 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 - 动力电池企业需优先采用生态设计,按照国家标准对动力电池编码、粘贴标识,并向相关企业提供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依法依规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2] - 动力电池企业需在销售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回收信息,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回收信息,对其装车销售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2] 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处理,或交由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2] -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违规处罚措施 - 《管理办法》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3]
工信部: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超过40万吨 同比增长32.9%
经济观察网· 2026-01-16 14:48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 - 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目标超过40万吨,同比增长32.9%[1] 行业现状与技术水平 - 骨干企业在锂、钴、镍等关键金属的回收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
六部门: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必须“车电一体”
鑫椤锂电· 2026-01-16 11:34
政策核心与实施框架 - 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突出“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三大特点,旨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 [1][2] - 政策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但不适用于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危险废物电池的管理 [6][7] 行业背景与市场规模 - 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1600万辆,同比增长均接近30% [2] - 随着早期装车电池容量衰减,行业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 [2] - 据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2] 核心管理制度创新 - 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12]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以电池编码为载体关联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环节信息 [2][12] - 具体制度设计包括“车电一体报废”,防止废旧电池流向难以掌握 [1] 各环节主体责任与要求 -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责任**:需采用标准化、易拆解设计,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按国标粘贴编码标识,提供拆解技术信息,并在销售区域设立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 [13][15]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需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部件,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设立回收服务网点,及时告知用户电池报废回收程序,并承担回收责任 [13][15][16] - **综合利用企业门槛**: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等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环评、建设配套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 [18] - **车辆报废环节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换电车型除外)将认定为车辆缺失 [20][21][22] - **禁止使用领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22] 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要求 - **生产销售环节**: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报送生产、销售、电池编码、拆解技术等信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销售上牌后40日内) [23][24] - **换电运营环节**:电池换电服务企业需每月报送上月换电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及废旧电池移交出库信息 [24] - **维修更换环节**: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在维修更换后规定时限内(15日或40日内)向生产企业或平台报送电池更换信息 [24] - **回收与综合利用环节**: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废旧电池入库与出库信息、综合利用产品出库信息均需在规定时限内(15日或30日内)报送至信息平台 [26] - 所有相关企业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检查电池编码是否完好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28] - **生产者责任**: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未按要求进行编码标识、不提供技术信息、不履行回收责任等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及最高5万元罚款等处罚 [29] - **综合利用责任**:未办理项目手续、违反环保规定等将面临相应部门处罚,严重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已列入者将被撤销 [30] - **规范移交与信息管理责任**:电池生产、汽车生产、换电服务、维修、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若未按规定移交电池或报送信息,将面临责令改正及1万至3万元罚款 [30] - **其他责任**:包括违法回收拆解、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等行为也将面临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31] 政策更迭 - 新《管理办法》施行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等四项旧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2]
工信部、国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重要管理办法!
中国能源报· 2026-01-16 11:33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 [1] - 政策核心思路是坚持“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 [1][3] - 政策出台背景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产销量分别达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增长29%和28.2%,未来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预计2030年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2] 政策管理框架与核心思路 - **全渠道管理**: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 [3] - **全链条管理**: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 [3] - **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3] - **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 生产与编码要求 - 动力电池生产或进口企业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 [10] - 动力电池企业需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清晰、耐久且不易更换的唯一标识 [10]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包含产品类别、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 [1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及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13] 回收责任与体系 - **动力电池企业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行政区域设立与销售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不得拒绝接收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14]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与销售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及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程序,在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告知用户,不得拒绝接收维修企业、报废拆解企业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15]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6]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需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17] 综合利用规范 -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需依法办理投资核准或备案、完成环评、建设环保安全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 [18]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综合利用 [19]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合规回收服务网点 [20]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22] 信息管理与溯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7] - 各类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电池编码、技术信息、销售、更换、回收、出入库等详细信息,例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车辆销售上牌后40日内报送销售日期 [18] -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必要的电池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但仅限用于本企业相关作业 [25] - 信息平台需依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部门有权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监督检查 [27]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29] - 法律责任覆盖广泛,包括对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未履行编码标识义务、不履行回收责任、违规开展综合利用、信息报送违规、拒绝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如5万元以下、1万至3万元不等)以及撤销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资格等 [24][25][26][27]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附则与施行 - 办法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等术语的定义 [30] - 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产品准入或认证且仍在生产销售的车辆,需在施行后6个月内补充报送电池拆卸及必要拆解技术信息 [30] - 办法施行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旧规同时废止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