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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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任子行: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6 18:17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两类 [1] - 公司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需遵守本制度,与大股东的往来参照执行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以垫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2] - 列举12项禁止行为,包括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 [2]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决策实施,资金支付需符合协议规定 [3]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超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4] 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勤勉履职保障资金安全 [4]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防止占用行为 [4] - 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需及时制止侵害并索赔 [4] 风险处置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独立董事或股东可提议冻结股份并制定偿还方案,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5] - 董事或高管纵容占用行为的,董事会可处分或罢免责任人 [5] 处罚规则 - 非经营性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 - 违规担保或占用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董事会负责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7]
久盛电气: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 ...
京泉华: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专项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承担担保 ...
恺英网络: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3 19:25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