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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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条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00:5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条例》以规范资金往来并建立长效机制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 管理职责 工作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8] 资金占用定义与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如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债权等)[1] - 条例适用于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大股东与子公司资金往来参照执行 [1] 防范原则 - 严禁以垫支工资、福利、广告等费用或预付投资款方式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避免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多种方式 [2] 管理职责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资金安全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2] -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资金占用行为的监督机构 [2] 工作措施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权限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3] - 关联交易需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依规决策实施 [3] - 对外担保行为需规范控制风险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3] - 经营性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无法履行时需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 [3] - 财务部和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向董事会上报审查情况 [4][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关注资金挪用行为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 拒不纠正时需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5] - 发生资金占用时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及披露 [5]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董事 [6]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时 公司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 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8]
双杰电气: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1:2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资金占用行为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1] 资金占用定义与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担保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子公司资金往来参照执行 [2] 禁止性行为 - 公司不得以垫支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关联方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3]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实施 资金审批支付需执行协议规定 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3] 管理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4] - 董事会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 超权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查情况 [4] - 发生资产侵占时 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拒不纠正时需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告并提起诉讼 同时申请冻结股份并通过股权变现偿还资产 [5] - 资金占用行为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后可申请司法冻结股份 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时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风险控制与清偿要求 - 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6] - 董事需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7] 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可对直接责任人处分并提议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7]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 除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 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执行依据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9]
佐力药业: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0 00:34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行为并规定具体管控措施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 [1] - 大股东及关联方定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实际控制人指能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1][2] 资金占用禁止性规定 - 明确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经营性往来中不得占用资金 [2] - 具体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支费用 有偿无偿拆借 委托投资 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 代偿债务等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3] 日常监控机制 - 财务部审计部分别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 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防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 [4] - 年度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4] 资金结算管理 - 关联交易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 以协议合同为支付依据 [4] - 通过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 财务部门需及时结清余额 [4] - 支付事宜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4] 职责分工 -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4]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组建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的日常监督工作组 [5]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 [5] 风险应对措施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提起诉讼 [5] - 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清偿 [6] - 董事会怠于履职时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审计与监督 - 年度终了需聘请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6] - 独立董事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复核 [6] - 实施以股抵债需制定清欠方案 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7] 责任追究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 [8] - 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究责任 [8] - 违反制度造成投资者损失需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8] 制度实施 -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 未尽事宜按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8]
欧菲光: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43
文章核心观点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资金占用行为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1] 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 代偿债务 资金拆借 担保形成债权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包括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方式 [4] - 公司不得通过垫支费用 资金拆借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5]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决策程序 [3]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由公司公告 [3] 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4][8]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 负责日常监督 [10] - 关联交易审批需经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 股东会按权限审议 [11] - 资金审批支付需严格执行关联协议及资金管理规定 [12] - 财务负责人需保证财务独立性 拒绝资金占用指令并定期检查上报 [13] -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侵占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起诉讼 [14] - 发生资金占用时需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15] 整改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对已发生资金往来自查并及时整改 [16] - 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 [17]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 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等条件 [17]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 [18] - 董事需审慎对待关联方担保风险并承担连带责任 [19] - 对造成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0][21]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3]
浙江永强: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00:22
浙江永强集团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1] - 明确界定关联方范围及资金占用形式(经营性/非经营性),并禁止七类变相资金输送行为 [2][4]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要求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抵债需履行严格评估及审批程序 [7][8][9]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步执行 [1] - 关联方认定标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涵盖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方 [2] 资金占用形式界定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形成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无偿拆借、代偿债务、无交易背景票据等六类情形 [2][4] 禁止性规定 - 明确禁止七类资金输送行为: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虚假商业票据、代偿债务等 [4]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交所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支付不得形成异常占用 [4][5] 管理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负总责,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成员涵盖总裁、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 [6][11] -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度修订、内控检查、信息披露审查等四项核心职能 [12] 监督与追责机制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14] - 实施"占用即冻结":发现侵占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份,优先现金清偿 [7][19] - 违规行为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涉及金额巨大需股东会通报处理 [15][10] 非现金资产抵债规范 - 抵债资产须属于公司业务体系且能增强竞争力,禁止使用未投入使用或净值不明的资产 [8] - 需经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股东会批准(关联方回避投票) [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2025年7月10日经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0][23]
ST任子行: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6 18:17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两类 [1] - 公司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需遵守本制度,与大股东的往来参照执行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以垫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2] - 列举12项禁止行为,包括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 [2]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决策实施,资金支付需符合协议规定 [3]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超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4] 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勤勉履职保障资金安全 [4]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防止占用行为 [4] - 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需及时制止侵害并索赔 [4] 风险处置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独立董事或股东可提议冻结股份并制定偿还方案,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5] - 董事或高管纵容占用行为的,董事会可处分或罢免责任人 [5] 处罚规则 - 非经营性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 - 违规担保或占用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董事会负责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7]
久盛电气: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明确禁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行为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要求关联方资金往来需严格参照制度执行 [4]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非业务往来资金转移 [1][2] 关联交易管控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及制度决策实施,资金审批支付需符合协议规定,禁止形成非正常资金占用 [3]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12] 监督与追责机制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0][11] - 发生资金占用时,独立董事或股东可提议冻结股份、召开临时股东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13] - 董事及高管违规协助资金占用的,将面临处分、罢免或法律追责 [14][16][17] 董事及高管责任 - 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 [9] - 董事需审慎控制关联方担保风险,并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5]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8]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9][20]
京泉华: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项制度以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明确禁止通过关联交易、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形式占用资金 [1][2]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侵占行为将立即冻结相关股份并通过股权变现清偿 [6] - 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及资金流向审查 [4]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明确"资金占用"定义,包括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代付费用、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无实质交易背景的资金转移 [1][2]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严禁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代垫费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开具商业票据等 [2] - 禁止控股股东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隐蔽方式占用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管理措施与责任主体 - 董事会为最高责任机构,董事及高管需履行资金安全维护义务 [3][4] - 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制定防范方案及审查资金信息 [4] - 财务总监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4] 追责与处罚机制 - 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相关方需赔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严重者启动罢免或刑事责任程序 [5] - 董事或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视为严重违规并通报股东会,涉及金额巨大的将严肃处理 [6] - 被占用资金优先以现金清偿,无法清偿时通过司法冻结股权变现偿还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 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恺英网络: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3 19:25
恺英网络资金管理制度 - 核心目标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明确界定资金占用包括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占用,以及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非经营性占用[1][2]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定义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包括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方[1] - 禁止以贷款、票据、垫付成本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关联交易需符合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3][5] 防范措施与执行机制 - 设立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含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负责制定防占用制度并监控资金流向[4][5]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关联方资金往来,财务总监向领导小组汇报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5][6] - 超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发生侵占时董事会可申请冻结大股东股份并变现清偿[5][6]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大股东违规占用需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及高管纵容占用将面临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6][7] - 资金占用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监管规定[6][7] 相关ETF市场表现 - 食品饮料ETF(515170)近五日下跌4.43%,市盈率19.92倍,份额增至55.3亿份但主力净流出2885.9万元[9] - 游戏ETF(159869)近五日上涨3.67%,市盈率58.27倍,份额增加2200万份但主力净流出5199.8万元[9]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近五日跌2.24%,份额增600万份且主力净流入125.3万元[9] - 云计算50ETF(516630)近五日跌2.61%,市盈率95.14倍,份额减少100万份且主力净流出144.8万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