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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涛恒包装有限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08-23 13:02
公司基本信息 - 浏阳市涛恒包装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1] - 法定代表人曾涌涛 [1] -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1]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括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 一般项目包括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销售 包装服务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1] -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机械零部件销售 [1] - 机械设备销售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可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1]
机构风向标 | 劲嘉股份(002191)2025年二季度已披露持仓机构仅6家
新浪财经· 2025-08-23 09:41
机构持股情况 - 截至2025年8月22日,6家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劲嘉股份5.29亿股,占总股本比例达36.45% [1] - 机构投资者包括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福建乐祥投资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及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A [1] - 机构持股比例较上一季度下降0.63个百分点 [1] 公募基金变动 - 本期新增披露1只公募基金为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A [1] - 本期未再披露2只公募基金,包括南方中证1000ETF和华夏中证1000ETF [1] 社保基金变动 - 本期未再披露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1] 外资机构动向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增加0.48%,为唯一持股增长的外资机构 [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日报· 2025-08-23 07:0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16年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2017年6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188,787,182股,每股发行价8.74元,募集资金总额16.50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5亿元,资金于2017年10月17日存入专用账户 [2][3]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按项目结项情况逐步销户,包括劲嘉智能化包装升级项目、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等8个项目专户完成余额转移和销户 [7][8][9][10] - 公司设立9个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于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机构,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未出现质押、委托贷款或挪用现象 [12][13][1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14.60亿元,其中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2.36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42亿元,尚未使用资金余额为2,252万元,加上利息收入6,185万元,扣除手续费后实际未使用余额为8,432万元,其中活期存款231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200万元 [15][37] - 公司多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从6亿元逐步调整至1亿元,并按时归还,截至2025年6月30日,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8,200万元 [17][18][19][20][21][2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与结项 -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如将原"贵州省食品安全物联网与大数据营销溯源平台项目"变更为"中丰田光电科技改扩建项目",并调整"基于RFID技术的智能物联运营支撑系统项目"建设内容 [40][41] - 多个募投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包括劲嘉智能化包装升级项目、安徽新型材料精品包装及智能化升级项目等,累计补充流动资金1.42亿元 [28][29][30][31][32][33][34][35][36]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从8亿元逐步降至2亿元,投资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6月30日,现金管理余额为0元 [25][26][27][28] 信息披露与合规 - 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无违规情形,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43][48][52]
广博股份: 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总经理职位设置与任免 -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可连聘连任[1] - 公司可设置副总经理岗位和财务总监一名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可连聘连任[3] - 总经理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具体程序按聘用合同规定[2] 总经理任职资格要求 - 需具备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 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1] - 需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 建立合理组织机构 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1] - 需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熟悉行业国家政策 法律 法规[1] - 需诚信勤勉 有较强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1] 总经理禁止任职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2] - 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担任[2] -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且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者不得担任[2] -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者不得担任[2]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不得担任[2] - 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任职者不得担任[2] 总经理职权范围 -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3][4] -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4]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4] -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权限外的管理人员[4] - 审批公司内部考核方案及职工工资 福利 奖惩方案[4] - 审批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4] 总经理职责与义务 -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处理好股东 公司和员工利益关系[4] -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4] - 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4] - 加强管理团队培养 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4] - 遵守忠实义务包括不得收受贿赂 挪用资金 侵占公司财产等[5]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利[5] 总经理报告义务 - 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外环境重大变化如行业前景 产业政策 税收政策等[5] - 需报告经营业绩出现亏损 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等情况[5] - 需报告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5] 总经理会议制度 - 实行总经理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6] - 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 讨论经营 管理 发展重大事项[6][7] - 常会每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董事会提议 总经理认为必要等情形下召开[7] -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 董事可列席 会议记录由总经办保管至少十年[7][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9]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步废止[9]
广博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完善治理结构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 防范内幕信息滥用和泄露 [1][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管理职责与执行机构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2] -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资产交易超过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亏损、高管变动等 [3] - 具体涵盖资产抵押、出售、转让、报废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净资产20% 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 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情形 [3][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公司董事、高管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高管 实际控制人 控股公司人员 业务往来人员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等 [4] - 延伸至证券机构人员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以及因亲属或业务关系知悉信息的人员 [4] 信息传递与审核机制 - 信息披露需基于法规、章程或合同规定 无合理理由的索取要求应被拒绝 [5] - 信息传递需严格控制范围 董事会秘书负责告知保密责任 对外提供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 [5] 登记备案程序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填写知情人档案 并在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5] - 档案内容需包括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单位、职务、知情时间、方式、内容、阶段等详细信息 [5] 跨主体协作与档案管理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收购方等需填写自身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分阶段送达公司 [7] - 公司需汇总各方档案 并在重大事项披露后发生重大变化时补充提交 [7] 重大事项专项管理 - 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定期报告、股权激励等事项时需报备知情人档案 [10]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人员、方式 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 [8]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处理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需按部门要求登记 经常性报送信息可视为同一事项持续登记 [11] - 其他情况需一事一记 登记部门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11] 保密与责任追究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告知义务 [12] - 公司需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索赔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执行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3]
广博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规范内部信息传递流程 确保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重大信息范围 - 涵盖定期报告信息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案 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 诉讼仲裁 重大风险事件和重大变更事项 [2][3] - 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营业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2]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 -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为: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3] - 重大风险包括:重大亏损或损失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破产等情况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3][4] 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情形时 需及时报告 [4] 报告程序和形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4] - 24小时内将相关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原件 [4]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并提请履行相应程序 [5] 管理和责任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确保信息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5] - 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5]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6] - 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处分 [6]
广博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信息披露定义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通过规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相关交易方等主体 [1][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且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信息需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禁止提前泄露和内幕交易行为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保持一致,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 [3][7]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等作出的承诺 [3]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法定披露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义务 [4][9]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报告 [6][13][14] - 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涵盖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等情形 [10][11][12] - 交易披露阈值包括资产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标准 [14][25]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管理投资者关系 [21][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披露信息真实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2][4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持股变化、股份质押及重组计划等重大事项 [24][45]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控制在最小范围,禁止内幕交易及泄露行为 [25][46] 信息披露流程与保密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财务部、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26][52] - 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披露 [27][53] - 对外宣传文件及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28][55] - 信息披露前严禁向新闻界或内部刊物泄露,需执行保密措施 [29][58][60]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批评、警告及赔偿要求 [31][6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32][70][72]
广博股份: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明确职责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 保证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2]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3] -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由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等 [3] -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 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视为关联人 [3] - 证监会 深交所或公司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人 [4] 关联交易事项范围 - 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 委托管理资产业务 赠与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转让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接受劳务 委托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4]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7] -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7] -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7] - 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5]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5]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6] -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需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 审计意见需标准无保留 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 [6] -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资产的需披露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 [6] 免于审计评估情形 - 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接受劳务 委托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6] - 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出资比例确定权益比例 [6] -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6]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6]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的情形除外 [6]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需累计计算适用审议标准 [6] - 已履行审议义务的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需根据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无具体金额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续签时以新协议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7] - 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需以超出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7][8] - 协议期限超三年的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8] - 需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实际履行情况 [8] 豁免股东会审议情形 -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挂牌 但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8]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8] - 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8]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且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8] 股东会表决程序 - 提交股东会议案需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9] - 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9] - 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9]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审查 并在通知中说明关联方情况 [9] - 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 其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议需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 被交易对方控制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 在交易对方任职 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表决权受协议限制影响的股东 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利益倾斜的股东 [9][10][11] 董事会表决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 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1] -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12]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 在交易对方任职 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 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影响的董事 [11]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 [12] - 披露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各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人基本情况 定价政策及依据 协议主要内容 交易目的和影响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关联交易情况 审议程序 一般重大交易需披露的其他内容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2][13] - 需按深交所要求提供支持文件并编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12] 附则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13] - 制度中"以下"和"低于"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 [1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13]
广博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 [1] -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独立董事定义与核心原则 - 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 [3]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职不受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影响如审议事项影响独立性需申明并回避 [3]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需发挥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作用 [3] 独立董事配置要求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3] -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需符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等条件之一 [4]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并符合独立性要求 [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个人品德无重大失信记录 [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职包括与管理层沟通和实地考察 [4] 独立性限制条款 - 禁止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独立董事 [6] - 禁止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独立董事 [6] - 禁止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6] 提名与选举程序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股东大会选举 [7] - 提名人需核实候选人资格及独立性并发表声明与承诺 [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9] 任期与辞职规定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9]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需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 [10] -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需继续履职至新独立董事产生 [10] 职责与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需对潜在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10] - 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核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 - 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公司需披露行使情况 [11] 履职保障机制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 [15] - 需及时提供会议资料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召开会议或审议事项 [16]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所需费用并支付适当津贴 [16] 会议与报告要求 - 需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2] - 独立董事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包括参会情况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内容 [14]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支持并记录会议内容 [13] 附则与生效条款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理 [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
广博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并防范财务风险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三种除外情形: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向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需参照本制度 [1] - 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以保护股东权益 [1] 禁止与限制情形 - 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 - 使用超募资金补流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 -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对符合持股条件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可免于前述审批要求 [2] - 禁止为关联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资助 [3] - 对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 [3]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方基本情况、合规性、偿还能力及担保措施 [3] - 需关注其他股东是否按比例提供资助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4] - 关联方控股子公司需按关联交易要求履行程序 [4] - 续期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履行程序 [4] - 款项逾期后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 [4] - 董事会需全面评估风险并披露公允性及偿还能力判断 [4] 操作程序 - 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及决策文件 [5] - 经办部门需进行风险调查评估并由审计委员会审核 [5]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5] - 经办部门需办理手续并负责后续跟踪监督 [5] - 需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及信用变化 [5] - 出现三种情形时需及时报告并披露:预计不能还款、财务困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信息披露 - 需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协议及保荐意见等文件 [6] - 公告内容需包括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关联股东义务履行情况、董事会意见、保荐意见、累计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6][7] 处罚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需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附则 - 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制度 [8] - 制度与法律或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8] - 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8]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同步废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