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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 [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防范投资风险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1]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报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 [2]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 [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需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使用资金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决议 [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3][4]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并披露延期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 [4]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 [4]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完成 并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5] 闲置资金管理要求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额度及产品安全性等信息 [6]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7]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使用计划及合理性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超过则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9]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9][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0][11]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内容 [11][13]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11][12] - 董事会每半年度需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 [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12][1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和审计工作 并提供必要资料 [15]
京仪装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 [1] - 信息披露标准为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者不得公开或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遵循公平性、持续性和一致性原则 [4] -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5] - 法定披露渠道为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替代公告义务 [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统筹 组织信息搜集、整理及公告发布 [2][7]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保证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6] -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持股变化、股份质押、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8] - 公司不得委托非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9] - 定期报告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 [9] - 临时报告需经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核批准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9] - 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件需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 [10] -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需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资料 [10]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1]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 [11] -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13] - 经营业绩预计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4]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涵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5]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主要资产被冻结、业绩大幅变动、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形 [15]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高管知悉事件发生时 [16]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 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7] - 公司需监控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 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情况并披露 [17]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管及涉密人员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7][18] - 信息知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 禁止在公开披露前向第三方泄露 [18] -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存档 [20]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防止泄露未公开信息 [19]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投赞成票后否认报告真实性、未按时披露、报送虚假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等 [20] - 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或开除处分 并追究法律责任 [21] - 中介机构或关联人擅自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1]
京仪装备: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1][2] - 涵盖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方界定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 - 关联方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等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4] 禁止资金占用方式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12种具体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6]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变相占用资金 [6] 资金往来管理要求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结算期限 [7] -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董事会需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方交易 [8]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9] - 年报审计期间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督促出具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9] 财务管控职责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与关联方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保证财务独立性 [10][11] - 财务部门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办理与关联方的支付事宜 [15]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防止非正常资金占用 [12] 责任追究机制 - 因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责 [17] - 对协助侵占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8]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涉及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严肃处理 [20] 资金清偿原则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国家规定 [19] - 在符合法规条件下可探索金融创新方式清偿,但需经批准 [19]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2][23]
京仪装备: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1 21:08
分红方案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含税)[1][2] - 以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00,000元[2] -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13.73%[2] - 不实施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 实施时间安排 - 利润分配方案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1]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具体日期需另行关注公告[1][2] 分配实施方式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派发[2] -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2] - 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3] 差异化税收处理 -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0.125元/股[3][4] - 持股1个月以内(含)按20%税率征税 持股1个月至1年(含)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4][5]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解禁前股息红利按10%实际税负征收 实际派发0.1125元/股[5] - 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0.1125元/股[5] - 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 实际派发0.1125元/股[6] - 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 实际派发税前0.125元/股[6] 总股本变动处理 - 若实施期间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发生变动 将维持分配总额21,000,000元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2]
联得装备: 关于联得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交易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0
核心观点 - 联得装备决定行使"联得转债"提前赎回权利 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赎回价格为101.70元/张 未转股债券将被强制赎回并摘牌 [1][2][9] 可转债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2亿元 [2] - 债券转股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24日 [3] - 初始转股价格为25.39元/股 经过多次权益分派和资本调整 最新转股价格调整为23.55元/股 [3][4][5][6][7][8] 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 2025年6月25日至7月15日期间 公司股票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3.58元/股的130%(即30.654元/股) 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2][8][9] - 触发条件为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日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格的130% [8] 赎回实施安排 - 赎回价格确定为101.70元/张 其中债券面值100元 当期应计利息1.70元/张 [9][10] - 利息计算基于票面利率2.7% 计息天数230天(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8月12日) [9][10] - 赎回对象为2025年8月1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债券持有人 [10] - 债券停止交易日期为2025年8月6日 停止转股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 [1][10] - 赎回资金将于2025年8月16日划入持有人资金账户 [10] 股东交易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未交易可转债 [10] 转股相关说明 - 转股申报需按1股整数倍进行 不足1股部分将以现金兑付票面余额及应付利息 [11] - 转股形成的股份将于转股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 [11]
联得装备: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5 19:19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以现场表决及通讯方式召开 [1] - 会议通知通过电话及口头方式发出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 [1] - 会议由董事长聂泉主持 应出席董事6名 实际出席6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联得转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2] - 2025年6月25日至7月15日期间 公司股票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23.58元/股)的130%(即30.654元/股) 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1] - 董事会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 并授权管理层处理后续赎回事宜 [1] 信息披露与法律文件 - 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提前赎回联得转债的公告》 [2]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 文件均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2]
罗博特科称未被英伟达等“踢”出产业链;东方电热将合作研发机器人电子皮肤|新能源早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6-11 07:19
罗博特科产业链地位澄清 - 公司明确否认被英伟达、台积电、华为、SpaceX、三星、博通等巨头移出产业链的传言,强调当前经营正常 [1] - 主营业务为高端自动化装备及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执行系统软件的研发 [1] - 市场担忧因澄清得到缓解,公司产业链地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1] 金银河固态电池合作进展 - 股票因连续三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超30%触发异常波动公告 [2] - 与客户签订固态电池领域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共建全球竞争力锂电生产基地 [2] - 合作项目尚存不确定性,短期内对业绩无显著影响 [2] 东方电热跨界机器人电子皮肤 - 与小米系企业上海织识智能科技达成战略合作,聚焦柔性织物压力传感技术 [3] - 合作方向包括汽车出行、消费科技及机器人电子皮肤研发 [3] - 上海织识智能科技股东为小米子公司,合作具备智能机器人领域资源协同潜力 [3]
ST智云: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完善表决机制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便捷表决渠道 [2] - 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表决权仅能选择一种方式 [2]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 公司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投票代码、时间、提案类型等关键信息 [5] - 需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并在通知发布次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 录入基础资料及提案信息 [6] - 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间隔需为2-7个工作日 公司需提前2个交易日提交股东电子数据 [6]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规则 -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时 现场股东会需在交易日召开 [8] -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段 股东可通过券商交易客户端参与 [9][10] 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 - 互联网投票开放时间为股东会当日9:15至现场会议结束15:00 [11] - 股东需通过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完成身份认证后方可投票 [12] - 投票结果不可更改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13][17] 表决结果计算与披露 - 网络投票数据与现场投票合并统计 重复投票按首次有效结果计算 [17] - 公司需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所有投票方式结果 各方须对投票情况保密直至正式公布 [17] - 累积投票提案中每股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5] 附则与执行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0][19]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 [21]
ST智云: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内容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非职工董事、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决策权 [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准: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或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营收50%(绝对值超5000万元)/净利润50%(绝对值超500万元) [3][23] - 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包括修改章程、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 [23] 会议召集程序 -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亏损达股本1/3、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 [7] - 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但需提前向董事会书面申请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7][8]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公告,股权登记日与会议间隔2-7个工作日 [20][24] 提案与表决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在会议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补充通知 [16] -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表决 [28][29]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7]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记录需包含出席情况、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7][94] - 决议公告需披露会议基本情况、表决结果、关联交易回避情况等,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 [35][36] -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需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监票计票 [32][38]
ST智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内容[1][2] - 公司承诺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原则,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4][5] 信息披露内容分类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其中年度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结构、董监高任职等13项内容[11][13][14] - 临时报告针对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冻结、控制权变更等19类情形,需在董事会决议形成或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19][21][23]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同样需履行披露义务[24]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财务审核(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26][15] - 重大事件发生后,董事、高管及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信息传递时效性[27][28] - 信息披露前需履行部门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交易所报送三重程序,最终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28][32]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承担信息汇报责任[33][34]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37]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变动、被司法冻结等情形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41]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补披露[45][46][47]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公司需在信息泄露时立即公告并采取补救措施[49][50][52] - 信息披露文件及履职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10年,正式行文需存档保管[56][57][58] 违规处理与制度更新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采取处分及索赔措施,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处理[62][63][65]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6][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