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信息披露制度
icon
搜索文档
XD凯赛生: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6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科创板规范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 业务办理》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 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 东。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 ...
福田汽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北汽福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时 需第一时间向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报告 [2] - 公司董事 高管及接触未公开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4] 组织架构与职责 - 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需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报告人 确保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5] - 董事会秘书需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培训 保障内部报告质量 [6]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财务计划部负责起草财务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审批及披露 [7][8][9] 临时报告标准 一般交易 - 需报告的交易类型涵盖资产买卖 对外投资 担保 研发项目转移等12类事项 [4] - 触发报告的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 或标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6项量化指标 [5] 关联交易 - 关联人范围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等6类主体 [5][6]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 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6] 其他重大事项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的标准为涉案金额占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 [8] - 业绩波动需报告的情形包括季度/年度亏损或同比变化超50% [8] - 异常交易情形包括股价三日累计涨跌超20% 或换手率异常波动 [8] - 其他强制报告事项涵盖重大债务违约 资产冻结 业务停顿等12类经营风险事件 [9] 报告程序与责任 - 重大信息需在知悉后立即电话报告 两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9] - 董事会秘书需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程序 [10] - 违规未报告将面临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 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5] 制度实施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审议通过后生效 [17][18][19]
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 (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
萤石网络: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3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 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 ...
太龙药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太 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 ...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信息报送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 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 ...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 ...
拓尔思: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1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5][6][8] - 公司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优先选择直通披露 [5] - 披露信息需前后一致,财务信息需具备合理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需相互印证 [5]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1][22]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需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披露 [29][30]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大额赔偿责任、主要资产被冻结、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涉及具体金额的需比照《上市规则》标准 [30][49]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包括经理层起草、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53]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54][55] - 未公开信息内部流转需由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后启动披露流程 [58]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1][62][12]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重大缺陷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公司持股或控制权变化情况,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9]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 [78][81]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75][76] - 特定对象调研或沟通时仅能提供已公开信息,若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需立即公告 [82][83]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处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筹,需建立档案记录参与人员、内容等,禁止泄露内幕信息 [92][93]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处理 [100][102][103]
华之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1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 ...
泰豪科技: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6 18:17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人及实际控制人等[2]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且必须采用中文文本[2] -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由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 - 临时报告需董事或高管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督促披露[2] -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部门核对、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交易所审核及媒体公告[4] 责任主体与职责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管理披露事务[2] - 董事需主动调查公司重大事件,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披露信息[5] - 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或财务事件,非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5]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5]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禁止泄露或配合操纵股价[5] - 若信息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需立即向交易所和监管局报告[6]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证券部负责档案管理[7] - 现场调研需预约并由专人陪同,沟通内容需记录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7]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查询需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7] 违规处理与监督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职务解除或赔偿要求[5] - 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 - 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泄露[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