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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变现”,淄博16家医疗机构开通“信用支付”门诊服务
齐鲁晚报· 2026-02-28 09:25
“信用就医”模式在淄博的实践与核心机制 - 核心模式为“先诊疗后付费”或“信用就医” 患者通过信用额度垫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享受最长59天免息期 实现“无感支付”和“离线结算” 患者住院结束可直接离院 系统自动完成医保报销与账单推送[1][3] - 该模式将患者从“即时全额垫付”的压力中解放出来 特别有助于家庭困难或资金暂时不充裕的患者完成资金周转[1][3] - 技术应用覆盖住院与门诊场景 通过“淄博医保”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流程包括人脸识别、身份证扫描等 审批快速 例如有用户1分多钟即获6000元额度审批[4][6] - 推出“亲情代付”功能 允许子女将信用额度共享给父母 帮助不擅长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 享受信用支付便利[7] 业务运营数据与覆盖范围 - 在淄博市 已有38家医疗机构上线住院“信用支付”服务 16家开通门诊服务[8] - 累计为20万市民提供21亿元授信额度[8][12] - 已为2.8万人次患者垫付超过4400万元医疗费用[8][12] - 该模式正在淄博多家医院成为常态 但普及度仍有提升空间 随机采访显示了解该服务的患者比例不到两成 各医院推进速度也存在差异[9] 行业发展趋势与全国性探索 - 国家政策明确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1月印发通知 大力推进信用支付在各类医疗场景落地 并设定了2026年首批见效、2027年省内统筹地区基本全覆盖、2028年全面推开的阶段目标[11] - 全国多地已开展类似“信用+医疗”探索 模式多样 例如厦门构建覆盖62家公立医疗机构的信用就医网络 深圳南山在6家区属医院及96家社区机构试点“银行垫付 国企担保”模式 江苏扬州和浙江衢州等地探索“亲情付”与“家庭共济付”[8] - 不同模式的共同目标是推动“先诊疗后付费”从愿景变为现实[8] 对行业与社会的潜在影响 - 该模式正在改变传统的就医筹钱模式 流程再造免去了患者排队缴费、跑腿报销等环节 节省就诊时间[6][8] - 使更多市民在遇到健康问题时从等待变为“敢看病” 提升了面对疾病时的从容与安心感[9][12] - 信用被赋予实际价值并转化为民生福祉 “诚信淄博”有望成为城市新名片 大量授信与垫付的背后是一场关于“信任”的社会实验[12]
山东拟新增2家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涵盖中西医门诊与社区卫生服务
凤凰网财经· 2026-02-14 08:08
新增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示 -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公示,拟将高新医诺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望岳社区卫生服务站2家医疗机构纳入省直医保门诊统筹协议管理 [1] - 此举旨在丰富省直医保定点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布局,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多元的门诊医疗服务 [1] 新增机构详情与服务影响 - 拟新增的2家医疗机构均位于济南市,类型涵盖中西医结合门诊和社区卫生服务,以贴合参保人员多样化的门诊就医需求 [1] - 高新医诺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舜义路1268号,望岳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北康路与丽康路交叉口东北50米绿地新里城4号楼 [1] - 两家机构地理位置分布合理,能够有效填补周边区域省直医保门诊服务空白,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并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1] 公示安排与监督机制 - 公示期为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25日,共计5个工作日 [2] -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反映,以确保反馈意见真实有效、可追溯 [2]
首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 2026-02-13 18:05
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1] - 该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以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1] - 规定制定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以应对原有要求难以适应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和行业生态深刻变化的新形势[1] 规定核心内容与要求 - 规定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1] -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价格公示的监管范围[1] - 要求医疗机构督促其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1] - 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的价格公示作出专门要求[1] 政策进程 -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
多部门就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央视网· 2026-02-13 16:49
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该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以应对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行业生态深刻变化及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的新形势 [1] - 该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以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 [1] 政策核心内容与更新要点 - 新规定是对2002年11月28日由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更新与替代 [1] - 规定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 [1] -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督促其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并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 [1] - 政策目标是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1]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 2026-02-13 16:38
政策核心与修订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1] - 本次修订旨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新形势,包括互联网诊疗快速增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更新以及医疗机构内第三方服务兴起等变化,以加强线上线下价格行为规范 [8] - 修订工作自2022年启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已与有关部委、地方部门、医疗机构及专家达成基本一致 [10] 规定适用范围与总体原则 -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2] - 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进行明码标价,并向服务对象公开医药费用 [2] - 公示内容应规范、准确,信息变动时需及时更新 [3] - 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且不得在公示价格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2][13] 价格公示的内容与具体要求 -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计价说明,并可增加公示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信息 [6] -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中药饮片因规格、产地、等级实行不同价格的需分别标示 [7] - **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 [8] - **特殊服务公示要求**:提供疫苗接种服务需公示非免疫规划疫苗销售价和接种服务费;提供医疗救护服务需公示救护车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 [5] - **费用清单要求**:医疗机构收取费用需出具详细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 [4][9] 线上线下公示方式与载体 - **实体医疗机构**:可采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方式,在门诊大厅、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主要项目价格 [4] - **互联网医院**:需在网站页面或手机软件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并在支付页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费内容 [10] - **公示载体灵活性**:医疗机构可采用电子、纸质、网络等一种或多种媒介进行公示,集中公示的价格信息需便于查询 [4][12] - **结合告知方式**:对不宜集中公示的药品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应通过费用清单等方式明确告知 [3][13] 医疗机构责任与监管机制 - 医疗机构需设立价格监督员,承担本单位价格公示工作 [16] - 医疗机构需同时公示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以及"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14] - 医疗机构有责任督促在其服务场所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并需以显著方式区分标示非医疗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18] - 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配合调查并提供资料 [15] - 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7] 政策衔接与实施安排 - 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届时将废止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于2002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7][8]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医疗机构公示内容或要求 [19] - 规定体现了从“线下实体”到“线上线下一体”、从“管理院内”到“统筹内外”的监管思路转变,以适应医疗形态新发展 [13]
首都儿科研究所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关于维护院内制剂合法权益并提醒家长谨慎甄别正品的严正声明
新浪财经· 2026-02-12 13:06
核心观点 - 首都儿科研究所及首都儿童医学中心发布严正声明,指出市场上存在大量仿冒其院内制剂的侵权产品,这些产品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对儿童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公司已启动法律行动打击侵权,并提醒家长通过唯一合法渠道购药以确保安全 [1][2][3] 公司产品与资质 - 公司的院内制剂(如肤乐霜、二甲硅油乳膏、双黄祛湿洗剂等)均为依法批准、规范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取得北京市药监部门核发的“京药制字”批准文号或“京药制备字”备案号 [1] - 上述制剂由公司自主研发、统一质量标准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仅限于公司门诊、互联网诊疗及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的合作医疗机构,凭执业医师处方使用 [1] 侵权产品特征 - 侵权产品名称或包装高度仿冒公司院内制剂,仅作细微改变或附加“新款”、“特供”、“升级版”等误导性表述 [2] - 侵权产品不具备合法批准资质,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京药制字/制备字”批准文号,或存在伪造、冒用、套用他人文号情形 [2] - 侵权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非法宣传 [2] - 侵权产品配方不明确、质量无保障,擅自更改配方、工艺或使用不合格原料,可能导致无疗效及引发不良反应 [2] - 侵权产品销售渠道异常,通过网络平台、药店、商店、个人代购等渠道销售,以“内部渠道”、“医院同款”、“医生推荐”等话术诱导购买,价格明显偏离医院销售价格 [2] 公司维权行动 - 公司已委托专业法律团队启动专项维权行动,对已查实的侵权生产、销售主体,将依法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 公司将对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举报,配合开展查处 [3] - 公司设立了侵权线索举报渠道(电子邮箱:sybgs@shouer.com.cn),欢迎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产品照片、购买凭证、销售链接等证据材料进行监督举报 [3] 合法购买渠道与官方声明 - 唯一合法购买渠道为:在首都儿童医学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就诊,凭门诊或互联网医院医师处方于院内药房取药或物流配送;或在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的合作医疗机构凭处方院内药房取药 [4] - 公司特别声明,除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的合作医疗机构外,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网络平台开展院内制剂的宣传推广、销售、代购等活动 [4]
国际医学:面对当前行业政策,公司与旗下医疗机构坚持规范运营
证券日报网· 2026-02-05 20:17
公司运营与业绩 - 面对当前行业政策特别是医保支付改革的深化 公司坚持规范运营并不断强化成本管控和效率提升 [1] - 公司已在优势专科建设和差异化业务布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 [1] - 公司实现了运营效率的持续优化和经营业绩的改善提升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中国经济网· 2026-02-05 15:30
国家医保局监管行动 - 国家医保局于2月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在本周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1] - 通知以近期媒体曝光的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部分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及以往医保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1] - 通知强调自查自纠重点聚焦诱导住院、虚假住院、虚构病情、虚构诊疗、伪造文书、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1] - 通知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1] 自查自纠与报告要求 - 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应于3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提交书面报告,并完成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退款[1] - 各省级医保部门需于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国家医保局[1] 未来监管与处罚措施 - 国家医保局表示,今年将重点对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飞行检查[1] - 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机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处罚[1] - 情节严重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
158天法定产假为何缩水?
新浪财经· 2026-02-05 07:41
案件核心与背景 - 德江县多家医疗机构将女职工158天法定产假缩水至90天或120天 涉及女职工超过2300人[2] -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12345平台投诉线索 发现产假执行与法定标准不符的情况[2] 调查与取证过程 - 检察机关立案后运用大数据技术筛查线索 并兵分两路进行调查取证[3] - 一路调取请假审批材料并电子化处理 利用数据可视化工具生成违规情况对比图表[3] - 另一路深入医院科室与职工及负责人面对面核实 精准锁定22家存在明显违规的医疗机构[3] - 调查发现问题的根源包括用人单位制度漏洞和监管部门履职缺位[3] 协同整改与监督落实 - 检察机关向县妇联 县总工会通报情况并获得支持 协同推进权益保障工作[4] - 依法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附违规名单 数据对比及诉求分析 指出监管漏洞[4] - 人社部门高度重视 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并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4] - 相关医院已修订规章制度 并为女职工补足了产假天数[4] - 检察机关后续开展“回头看” 确认新产假制度已落实[4]
国家医保局对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集体约谈
新浪财经· 2026-02-05 04:31
国家医保局对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 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在本周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宣讲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1] - 通知要求以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部分机构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及以往飞检发现的问题为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1] - 各省级医保部门需组织辖区内所有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聚焦诱导住院、虚假住院、虚构病情、虚构诊疗、伪造文书、违规收费等行为 [1] - 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需在3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提交书面报告,并完成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退款 [1] - 各省级医保部门需在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国家医保局 [1] 国家医保局将开展专项飞检并从严处理 - 国家医保局今年将重点对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飞行检查 [2] - 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以及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机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处罚 [2] - 情节严重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