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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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永道(837592) -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5-03-03 19:45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杭州华信[2][7]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2][3] - 交易标的不涉及私募投资活动[6] 其他新策略 - 设立子公司目的是建立AI研发基地和增强综合竞争力[10] - 本次投资有风险,但长期对公司有积极作用[11][12]
华信永道(837592) - 2024 Q4 - 年度业绩
2025-02-27 20:55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 - 2024年营业收入2.1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27%[4][5] - 2024年利润总额1230.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0.60%[4] -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1.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1.40%[4][5] -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18.5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3.49%[4][5] - 2024年基本每股收益0.20元/股,较上年同期增加42.86%[4][5] - 报告期末总资产5.05亿元,较期初增加6.25%[4][5] - 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90亿元,较期初增加3.36%[4][5] - 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6.27元/股,较期初增加3.29%[4][5] 财务数据变化原因 - 营业收入减少因大连、深圳、昆明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未在当年实现收入[6] -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加因收到政府补助900万元[6]
华信永道(837592) - 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5-02-26 19:16
股东持股 -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78500股,比例8.0105%[3] - 中房基金(大连)有限合伙企业持股4777633股,比例7.6873%[3] 减持计划 - 两股东拟减持不高于621500股,不高于1%[4] - 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进行[4] - 减持原因均为企业经营需要,存在实施不确定性[4][9]
华信永道(837592) - 公司章程
2025-02-10 18:4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7月10日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华信永道,代码837592[7] - 公司注册资本为6215万元人民币[8] - 公司股份总数为621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13] -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12] 股东信息 - 公司发起人北京众邦融鑫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持股945万股,持股比例23.625%[13] - 公司发起人刘景郁持股751.15万股,持股比例18.77875%[13] - 公司发起人中房基金(大连)有限合伙企业持股600万股,持股比例15%[13] - 公司发起人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60万股,持股比例14%[13] - 公司发起人王弋持股521.45万股,持股比例13.03625%[13] 股份限制与规定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8] -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相关股份[20] - 公司董事等人员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等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22]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年报等公告前30日、季报公告前1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23] - 公司控股股东等在年报公告前3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2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27] - 监事会等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8]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29]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或控制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9]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5]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35] -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7] - 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7] -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7] - 公司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7] -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7]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0]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0]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0]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需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股东大会相关规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3]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4]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51] - 召集人收到3%以上股份股东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51]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51]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披露时间,确定后不得变更[53]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需说明延期后日期[54] 董事、监事与高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81]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116]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续聘连任[109] -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108]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121]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121]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12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121]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3]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总资产的30%,属于重大资金支出[124][125] - 满足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5] 其他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136] - 公司信息披露以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载体,董事会为负责机构,董秘具体办理[140][147]
华信永道(837592)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2-10 18:45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月10日召开,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2] - 出席和授权出席股东12人,持有表决权股份41408424股,占比66.6266%[3] - 公司在任董事9人、监事3人全部出席[3][4]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等三议案同意股数41408424股,占比100%[5][6][8] - 后两议案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15857股,占比100%[6][8][9] 合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由律师见证,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10][11]
华信永道(837592)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02-10 18:45
会议信息 - 公司2025年01月15日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公告,2月10日召开[5] - 现场会议2月10日14:30召开,网络投票2月09日15:00至2月10日15:00[6] 参会情况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41,408,424股,占比66.6266%[9] -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比0%[10] - 中小投资者股东1名,代表股份1,615,857股,占比2.5999%[11] 议案审议 -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等三项议案[14] - 三项议案同意股份均为41,408,424股,占比100%[15][18][19] 议案性质 - 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21] - 议案(二)、(三)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21] 会议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等程序合法有效[23]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23]
华信永道(837592) - 2024 Q4 - 年度业绩预告
2025-01-23 18:05
业绩预告期间 - 业绩预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 净利润情况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为1000.00 - 1300.00万元,上年同期为757.09万元[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比例为32.08% - 71.71%[5] 业绩提升原因 - 公司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提升综合毛利率[6] - 公司科学提高运营效率,合理控制运营成本[7] - 报告期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使净利润上升[7] 业绩预告说明 -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审计,具体数据以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2][8]
华信永道(837592)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025-01-15 00:00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11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 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 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 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 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 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六)出席对象 ...
华信永道(837592)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1-15 00:00
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2] 公积金提取与转增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现金股利发放 - 发放需满足该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等4个条件[11] - 满足条件时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 不同阶段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3]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3]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3] 重大资金支出界定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总资产的30%属重大资金支出[11] 政策调整与审议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14][15] -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方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14] -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方案制定与执行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独立董事可征集意见提方案[17] - 股东大会决议后董事会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8] 特殊情况处理 - 当年不分红或低于规定比例,董事会披露原因及资金用途,监事会审核[18] - 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19]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21] - 决议结果按北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及决策程序[23] - 调整分红政策需论证原因,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23]
华信永道(837592)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01-15 00: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735-02号 致: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