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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12-11 17:47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 - 可为符合条件单位担保,需调查被担保人资信情况[6] 审议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1][12] - 涉及金额超上一会计年度营收10%的非关联方对外担保需股东会80%以上表决权通过[12]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及财务部是担保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17]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1]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0] 风险控制 - 公司为债务人担保后应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8]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应控制风险[18] - 拒绝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8]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预先行使追偿权[18] 违规处理 - 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追究人员责任[23] - 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3] 制度实施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2-11 17:47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5 - 7名董事组成,至少含1名独立董事[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5] 战略委员会运作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过半数通过[11] 其他 -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4] - 负责研究建议长期战略等事项并检查实施情况[6]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4]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2-11 17:47
股权结构 - 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8500万股[10] - 公司注册资本为76643.9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643.90万股[10][18] - 发起人合肥荣事达集团等6家公司持有不同数量股份[1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收购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7] - 股东对违法违规决议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诉讼[28]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3][44]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特别和绝对多数特别决议,通过条件分别为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2/3以上、80%以上[6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8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1] - 董事会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超过80%通过[93][94]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0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0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1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20]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3] 其他规定 - 公司设总裁1名,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09]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46]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2-11 17:47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4] 委员提名规则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4] 会议通知与召开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12]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决议通过条件 -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12-11 17:47
关联方资金制度 - 制度于2025年12月修订,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1] - 关联方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2] - 公司不得用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5] 部门职责 - 财务部做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防范等工作[6] - 审计部核查并汇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6] 交易审批 - 董事会按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6] 支付审查 - 公司与关联方支付需审查支付依据及决策程序[9] 责任承担 - 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4]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12-11 17:47
董事辞任 - 董事辞任需书面报告,一般公司收到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 特定情形原董事履职至填补空缺,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解任 - 法定不得任职应立即停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4][5] 董事义务 - 离职未履行承诺继续履行,忠实义务三年内有效[5] - 保密义务到秘密公开,违法违规担责[5] 制度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负责解释修订[7]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2-11 17:47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勤勉与忠实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12-11 17:47
业务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 交易原则与限制 - 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等原则,不得投机套利[3] - 只与有资质金融机构交易,合约金额和交割日期有要求[3][4] 管理与审批 - 资金管理小组实施管理,财务经办,内审监督[5] - 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可循环使用[6] - 财务提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批后签合约[8] 保密与风险上报 - 参与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操作环节和人员相互独立[11] - 预期汇率或利率波动时,财务部上报总裁[12] 档案管理 - 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至少10年[14]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12-11 17:47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 ...
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1 17:47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