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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6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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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证券代码:603400 证券简称:华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9 重要内容提示: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103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 年 8 月 1 日 至2025 年 8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非累积投票议案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 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名称 号 A 股股东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 √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 ...
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2500万股A股,每股发行价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4.9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4.44亿元 [1][2]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存放于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银行签署监管协议进行专户管理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投项目为"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总投资4.86亿元,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4.44亿元 [2] - 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华捷电子实施,公司将提供不超过3.89亿元无息借款支持项目建设,借款期限至项目完成 [2][3] 借款对象华捷电子概况 - 华捷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221.21万元,主营电子设备制造及进出口业务 [3][4] - 2024年经审计总资产6.58亿元,净资产3.69亿元,营收7.22亿元,净利润7478.56万元 [4] - 2025年一季度未经审计总资产增至7.2亿元,净资产3.91亿元,营收2.01亿元,净利润2218.39万元 [4] 资金使用安排与监管 - 借款资金将存放于华捷电子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5][6] - 公司强调借款用途严格限定于募投项目,不会改变资金投向 [5][6] 决策程序与合规性 - 该事项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保荐人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1][5][6] - 监事会认为借款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项目推进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5][6]
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2500万股A股,每股发行价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4.97亿元[1] -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4亿元,较原计划募投项目总投资4.86亿元存在缺口[1][2] - 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设立专项账户管理[1] 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 原计划募投项目为"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总投资4.86亿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2] - 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44亿元低于计划,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调整募投项目资金结构,缺口部分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2] 发行费用置换情况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551.96万元(不含增值税)[2] -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置换时间符合监管要求的6个月期限[3][4] 监管合规性说明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确认发行费用支付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4] - 保荐人核查认为资金置换程序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4][6]
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发行2500万股A股 每股发行价19.88元 募集资金总额4.97亿元[1][2] -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41644亿元 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设立专项账户管理[2][3] 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 原计划募投项目总投资4.860858亿元 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4.441644亿元 差额部分通过自筹解决[2][4] - 主要募投项目为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 调整未改变资金用途[4] 调整影响与审议程序 - 本次调整基于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与经营发展需求 不影响资金正常使用 不损害股东利益 符合监管规定[4][6] - 调整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5][6] 专项意见 - 监事会认为调整决策审慎 符合监管法规 未损害股东权益[6] - 保荐人核查确认程序合规 无改变资金投向情形 出具无异议意见[6][7]
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9日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4.97亿元[1][2] -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未披露具体数值,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设立专项账户管理[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4.4416亿元,项目总投资额4.8608亿元[2][3] 现金管理计划 - 现金管理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前提下进行保值增值,涉及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3][4] - 投资产品类型限定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或用于证券投资[3][4] - 现金管理额度:闲置募集资金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5亿元(可滚动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2亿元(可滚动使用)[3][4][6] 审议程序与实施 - 该议案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有效期12个月[3][6] - 实施方式为授权管理层在额度内行使决策权,由财务部具体执行[4] 专项意见 - 监事会认为该计划符合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7] - 保荐人核查确认该事项符合监管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7]
华之杰: 华之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2
证券代码:603400 证券简称:华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7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 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 <公司章程> 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此外,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其他修订及新增公司治 理制度的相关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 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761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根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 ...
华之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1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 ...
华之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0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旨在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保障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密工作及知情人登记,证券部为日常监管部门[1] - 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联络人负责具体登记与报送[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7] - 具体范围涵盖21类情形,例如: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或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持股变动超5%、重大诉讼或立案调查等[8][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财务指标亦属内幕信息[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包括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自然人与单位,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9类主体[9][4]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接触信息的人员(如收购方、重大交易对手方)亦纳入知情人范围[4] 保密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内,知情人不得泄露、利用信息谋利或进行内幕交易[5][6]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信息流传导致股价异动时立即告知公司或监管机构[5] - 对外提供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保密承诺[6] 登记备案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需记录知情人姓名、职务、知悉时间、内容等要素,档案保存至少10年[6]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相关方需签字确认[7] - 外部机构(如中介、交易对手)需分阶段提交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不得晚于信息披露时间[7][8]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泄露或失职导致损失将面临内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者需承担赔偿责任[8] - 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0]
华之杰: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0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审计工作、提高质量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1] - 内部审计定义为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真实性及经营活动效果的评价活动 [1]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合规经营、提升效率、资产安全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 - 董事会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重要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审计机构设置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同时设立独立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财务信息 [2] - 审计部需配置专职人员,保持独立性且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8] - 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其负责人的考核 [2][9] 审计职责与范围 - 审计委员会职责涵盖指导审计制度实施、审阅年度计划、协调内外部审计关系及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问题 [2][12] - 审计部需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3][4] - 审计范围覆盖所有与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购销、资产管理、投融资及人力资源等 [5][15] 审计实施要求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工作底稿需完整记录并归档 [5][16][17]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范围、结论及改进建议 [5][18] -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6][19] 缺陷处理与信息披露 -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需督促整改并后续审查,重大缺陷需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6][20][21] - 年度报告需同步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7][22] - 若审计报告指出重大缺陷,董事会需专项说明影响程度及整改措施 [7][23] 监督与附则 - 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8][2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执行 [8][25][26][27]
华之杰: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7-16 19:10
公司治理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交易所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 [1][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并确保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性 [1][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7] 信息披露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问询并提供真实材料 [4][5]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持股变化、股份质押、重大重组等情形时,需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 [4][5]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移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违规交易 [7][8] - 控制权转让需确保交易公允合理,不得炒作股价,转让前需调查受让人资质并解决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 [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审慎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维护控制权稳定,避免高比例质押风险 [8]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需评估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并配合保护其他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9]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确保承诺有效履行,存在履约风险时应提供担保,且股份转让不得影响承诺履行 [9] - 公司无控股股东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需参照本规范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