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0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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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2024-08-26 11:56
分红制度审议 - 分红管理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公积金提取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20%列入任意公积金[4] 现金分红比例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 -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15]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1]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1]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1] 公积金转股本 - 法定公积金转股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7] 分红派发时间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2个月内完成派发[7] 监督与披露 -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等情况,发现问题应督促改正[19] -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20] - 公司应在年报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相关事项[20]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详细说明条件及程序合规透明情况[20] - 未分配利润为正、年度盈利但未提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说明原因及资金用途计划[24] 股东大会投票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需提供网络投票平台[24] 政策提示 - 公司若曾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政策规划,应在年报提示执行情况[2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27]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27]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08-26 11:56
制度概况 - 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和外部单位或个人[2] - 施行日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0] 保密规定 - 董监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4] - 外部单位无依据要求报送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5] 信息报送 -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需审批登记[5] - 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提示保密并签协议[5] - 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应走保密渠道[6] 泄密处理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7] - 泄密应通知公司,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7]
广弘控股: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2024-08-26 11:56
人员变动 - 2024年8月23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曾锦炎辞职报告[2] - 曾锦炎因退休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再任职[2] - 截止公告披露日曾锦炎未持股,辞职申请送达生效[2]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2024-08-26 11:56
管理办法审议 - 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董监高信息申报 - 新任及现任董监高在特定时点或期限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5] 披露检查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披露情况[6] 股份转让规定 - 每年首个交易日,董监高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上年末名下股份基数的25%计算[9] - 董监高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25%[9] - 董监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10] - 董事、监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14]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7] 减持计划 - 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0] - 董监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1] - 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的25%[11] 交易限制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15] - 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配偶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9] - 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配偶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9] - 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19] 违规问责 - 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22] 处理决定 - 董事会审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并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25] 日常监管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26] 施行时间 -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8]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08-26 11:56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重大事件[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8]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重大事件[10]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重大事件[11]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11] 内幕信息知情人 - 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11] 保密与流转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采取保密防护措施[14] - 内幕信息流转需按规定审批,对外提供须经总经理和董秘批准并备案[15][16] 档案管理 - 按“一事一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起至少保存10年[21] 报送要求 -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档案及备忘录至深交所[21]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至广东证监局[25] 高送转方案 - 高送转方案指每10股送红股与转增股本合计超5股(含5股)[23] 信息告知 - 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1个工作日内告知董秘或证代[20] 重大事项备忘录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1] 行政管理登记 - 按一事一记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情况[20]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制度将受批评等处分及担责[25] 填报要求 - 需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35] - 公司登记要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公司汇总保留原登记人姓名[35]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4-08-26 11:56
制度通过与生效 - 内部审计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6] 审计部设置与职责 - 公司设审计部,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6] - 审计部职责包括制定制度计划、执行审计政策等[9] 审计工作流程 - 审计前3个工作日送达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14] - 审计可采取就地或报送方式,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14] - 审计部年初拟定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13] 整改要求 - 被审计单位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90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告[17] 违规处理 - 违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23] - 审计部可提处罚意见,严重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1][24] 其他规定 - 审计档案管理按规定,借阅限于审计部人员[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27]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08-26 11:56
制度通过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 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和金额需及时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达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报告[11]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等需及时报告[12] 报告流程 - 工作人员当日向责任人报告重大信息[20] - 责任人编写、审核、提交报告并由相关人员审签[20] - 董事会秘书评估、披露报告及提交审批事项[20] 其他规定 - 责任人等控制信息知情范围,公司信息披露不先于指定媒体[20] - 公司追究瞒报等导致问题的责任人责任[21][22] - 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属董事会,自通过日起实施[24][25]
广弘控股(000529) -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4-08-26 11:56
投诉处理机制 - 公司建立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了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部门[2][3][4] - 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投资者投诉,指定专人负责[6][7][8] - 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配置设备、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9] - 证券事务部应针对不同事项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向董事会汇报[11] 投诉受理与处理 - 证券事务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2][13] - 公司受理的投诉范围包括信息披露违规、治理机制不健全、关联交易违规等[14][15] - 对于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汇报[16] - 原则上应在60日内办结投诉,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17] 投诉处理结果 - 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进行整改[19][20] - 处理投诉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20] - 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保存至少两年[22] - 发生非正常上访时,公司应启动维稳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23] -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投诉,公司应按要求办理[24]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4-08-26 11:56
行为准则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任职声明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交最新资料[5] 董事职责 - 董事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8] - 董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11] -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13] - 董事在董事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应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措施[13] -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大幅波动及原因解释是否合理[13] -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审慎判断授权范围、合理性和风险,关注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及有无重大风险[17] -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应了解原因,评估对公司财务和长远发展的影响,关注是否掩盖关联交易实质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18] -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判断必要性、公平性等,关注定价政策及依据,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18] - 董事审议担保议案应关注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担保[20] - 董事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应关注原因、金额及对财务的影响[20] - 董事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应判断合规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等[20] - 董事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应关注合理性、必要性及项目情况[22] - 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关注合规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状况匹配度[22] - 董事审议重大融资议案应关注融资条件,合理确定融资方式[22] - 董事审议定期报告应关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数据波动原因[23] 董事长职责 - 董事长应推动公司内部制度制订完善,确保董事会依法正常工作[28] -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职权范围行为,重大事项应审慎决策[29]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商业行为合法合规,不超业务范围[32]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决议遇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33] 信息披露 - 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大变化,总经理等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信息[34] - 董事、监事、高管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36]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6] 股份交易 - 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应依法申报及交易[41] 辞职生效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43] - 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情况,辞职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44] 补选规定 -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4] 保密义务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秘密公开前有效[45] 职工问题 - 经理拟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47]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8-26 11:5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 格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案: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行为,包括对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各类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