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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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04-21 15:50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 监事会会议除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 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与依 法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 ...
首钢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4-04-21 15:50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 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 (二)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 层大会议室召开。 (三)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4 人,其中常海宇监事因公 未出席会议,委托孙毅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毅主持。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 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 事会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摘 ...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2024-04-21 15:5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北京首 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 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致同所合伙人数量为 225 人, 注册会计师 1,364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超 400 人。致同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 26.49 亿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19.6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 亿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含 A、B 股)审计客户共计 239 ...
首钢股份: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4-04-21 15:5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 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1630 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包 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首钢股份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13 和财务报表附注五、7。 1、事项描述 首钢股份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为 124.13 亿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首钢股份: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24-04-21 15:50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7817 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通过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首钢股份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1630 号无保留意 ...
首钢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
2024-04-21 15: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27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 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 号), ...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林)
2024-04-21 15:5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林) 2023年度,本人叶林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赋予的职责,坚持诚信、 勤勉,忠实履职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全年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 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 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 案均未提出异议。 3、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一、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提议独立聘 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 ...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说明
2024-04-21 15:50
担保与资产运作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 -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的资产运作权限[4] - 单次及连续12个月累计不超公司当期净资产50%以内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批准[30][31] 股东大会 - 1/2以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 - 董事会收到提议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5][48]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4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7][5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6][7][50][51]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9]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9]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权利[9][49] - 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10] 董事与独立董事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未满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 董事每届任期不超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 -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10]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1] - 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11]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 -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特定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13][14][17]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17] -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相关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或在60日内完成补选[18]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9]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19]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21] - 独立董事需对十二类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多样[22][23][24][25]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董事会 - 董事会由7至11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多数[30][52] - 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30]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30][32][52]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1][54][5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31][54][55][56]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31][53][59][60][62] 其他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2 - 9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3] - 特定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多项事务,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聘任新秘书[34][35] 财报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36] - 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不同,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分红[37][38][39] - 利润分配政策和方案经多环节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意见[38][39][40] - 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现金分红预案需说明原因等,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应与股东沟通[40][41]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44]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4]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45]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7] - 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董监高行为监督,召开会议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紧急情况除外[62][64] - 签字同意的监事达法定人数,书面议案可成监事会决议,无须开会[64]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修订)》
2024-04-21 15:5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审 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 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
首钢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1 15:50
经核查独立董事顾文贤、余兴喜、刘燊、彭锋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截至 2023 年末在任独立董事顾文贤、余兴喜、刘燊、彭锋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