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002375)
搜索文档
亚厦股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郝振江)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提名程序与资格审查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郝振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 [1] - 提名基于对候选人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失信记录的全面评估 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 [1] - 被提名人已通过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无利害关系 [1] 法律合规性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董事任职禁止情形 [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 [1] - 未违反《公务员法》、中纪委规范文件、中组部意见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限制规定 [2] 专业资质与经验 -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础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3] - 拥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或财务等独立董事必备工作经验 [3] - 若以会计专业人士提名 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等硬性条件 [3] 独立性与关联关系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 [4] -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非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4] - 未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未在控股股东附属企业任职 [4] - 未为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 [4]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业务往来 未在相关单位任职 [5] 历史记录与任职情况 - 最近36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5] - 未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且无明确结论 [5] - 最近36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 - 无重大失信记录 [5] - 过往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未因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 [6] - 当前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未超过三家(含本次提名) [6]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6] 提名人承诺事项 - 提名人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及交易所监管措施 [6] -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报送声明 视同提名人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6] - 承诺在任职期间若出现独立性或资格问题 将及时报告并督促辞职 [7]
亚厦股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总则 -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建立健全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1] -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负责制定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 [1] - 适用对象包括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独立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1] - 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1]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届满可连任 成员不再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 [2] - 下设薪酬工作组 由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 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意见 [2] 职责权限 - 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3] - 制定及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 -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子公司持股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3] - 董事薪酬政策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 - 经批准的薪酬政策 计划及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需按信息披露规则公开披露 [3] 决策程序 - 薪酬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业绩考评指标完成情况等资料 [4] - 工作组需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 - 负责提出基本薪酬具体方案和年度绩效奖励具体方案 但董事长薪酬方案需由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 [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5] -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绩效评价 并根据结果提出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5] 议事规则 -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需提前两天通知全体成员 [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6]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 [6] - 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6] - 讨论涉及成员议题时当事人需回避 会议需有记录并由成员签名 董事会秘书保存 [6] - 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与会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6] 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新颁布法律或修改后章程抵触需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7]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7]
亚厦股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文章核心观点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旨在规范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维护投资者权益 [1][2][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参股公司派驻人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他可能知情人员 [1] 重大信息范围 - 包括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会议通知及决议 [2] - 重大交易事项需报告标准:资产总额较高者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资产净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营业收入超最近年度审计收入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金额超100万元 净利润超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2] - 关联交易达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需报告 [3]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需报告 [3]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重大亏损或损失超净资产30% 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等 [4]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变更 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控股股东控制权变化 股份质押、冻结等 [4] 报告程序要求 - 重大信息需在拟提交审议、各方协商或知悉时点第一时间预报 [5] - 需持续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意向书或协议签署及变更 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 逾期付款原因及安排 标的交付或过户进展等 [5]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24小时内以面谈、电话方式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书面文件 [6] - 董事会秘书需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履行披露程序 [6] 信息管理责任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6]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及时报送资料 [7]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制定相应制度并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8]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 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员责任 可能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处分 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如与日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需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9]
亚厦股份: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风险投资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证券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风险投资涵盖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不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 战略投资持股超10%且持有三年以上等情形 [1] -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等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 [2] - 衍生品涵盖远期 期货 期权等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可为证券 利率 汇率 商品或其组合 [2] 风险投资原则与资金管理 - 风险投资需遵守法律法规 强化风险控制 评估效益 且规模需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得影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行 [2] - 资金仅限于自有资金 严禁使用募集资金 需控制规模避免影响正常经营 [2] - 必须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进行投资 [2] 决策与审批权限 - 证券投资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占50%以上或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 [3] - 衍生品交易需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 超权限且非套期保值目的需股东大会审议 [3] - 高频交易可预先设定投资额度和期限 额度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投资金额不得超额度 [4] 管理职责与流程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负责项目调研与执行 审计委员会监督资金使用 [4] - 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筹集与保证金管理 审计部需年度检查所有项目并预估收益损失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 - 项目进展或变化需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总经理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深交所规定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提交决议公告 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及证券账户信息等文件 [5] - 股票 基金 期货投资至少披露投资目的 额度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内控制度 风险分析 公司影响等内容 [6] - 已设立证券账户需在披露决议时同步报备深交所 未设立账户需在开户后2个交易日内报备 [7] 子公司管理与附则 - 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视同公司行为 参股公司投资对业绩有较大影响时需参照制度履行披露义务 [9]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 违规将按情节给予批评 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 [9]
亚厦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文章核心观点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人员持股及交易行为 明确信息申报程序 交易限制及违规处罚措施 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监管要求 [1][3][5] 信息申报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和持股数据 并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或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 [5] -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申报数据锁定相关人员证券账户中的本公司股份 [6] - 公司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反馈结果 [8] - 公司及个人需保证向监管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及时和完整 [9]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股票前 需提前3个交易日填写问询函 由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进展并出具确认函 [10]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于深交所网站公开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11]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1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其关联人及控制实体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份 [16]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及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份 [12] - 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3] - 公司可通过章程设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或更低的可转让比例 并向深交所申报 [15]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公司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并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 [17]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各类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18]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19]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需在任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不超过25%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等限制 [22] 培训及日常管理 -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组织学习股份管理规则及制度 强化申报程序和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27] - 董事会秘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提醒买卖股票相关规定及程序 并每月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核查持股及交易情况 [28][29] 责任与处罚 - 违反制度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降职或撤职等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责任 [30] - 在禁止买卖期间交易股票或进行6个月内反向操作 公司可收回收益并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0] 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股票参照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3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董事会 [33][34]
亚厦股份: 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短期理财业务定义与原则 - 短期理财业务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买卖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1] - 理财标的限定为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收益递增类产品且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1] - 理财资金需为公司闲置资金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1] - 仅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禁止与非正规机构交易 [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发行主体原则上为商业银行 [2] 管理机构与审批权限 - 股东会为短期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2] - 董事会可审批单笔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且当年累计理财余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50%的交易 [2] - 单笔理财金额超过净资产20%或累计理财余额超过净资产50%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审计委员会与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 - 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负责理财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及账务处理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3] - 审计部为监督部门负责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 实施流程与操作规范 - 财务部需根据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利率变动等因素进行理财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总经理与董事长审批 [3] - 理财业务需根据金额大小按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分阶段实施 [4] - 财务部需按协议约定及时与金融机构结算利率剧烈波动时需分析并通报总经理与董事长 [4] - 每月5日前财务部需向主管领导及审计部上报理财盈亏情况 [4] - 理财到期后财务部需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4] 信息保密与制度适用 - 理财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及资金管理人需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全程监督 [4] - 公司及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及资金状况等信息 [4]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4]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5]
亚厦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核心观点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工作细则 旨在规范和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 依据包括《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人员组成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 [3] - 设召集人一名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4] - 召集人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若不再担任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资格 [5] 职责权限 - 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时董事会决策及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 - 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7] - 行使特别职权时公司需及时披露 若不能正常行使则需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 议事规则 - 会议不定期召开 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资料 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8] -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代表主持 [8] - 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9]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10] -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审阅材料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1] -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11]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公司需保证会议召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包括提供运营资料、组织实地考察等 [12] - 公司需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会议召开 [12] - 公司承担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费用 [12] -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议案需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 [13] 会议记录与保密 - 会议需有记录 独立意见需载明于记录 出席独立董事需签名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14]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15] - 出席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16] 附则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1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则按后者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18] -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9]
亚厦股份: 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公司治理结构 - 子公司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1] - 子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 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由母公司委派 [2] - 子公司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 不设监事会时监事由母公司委派 [2] - 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半数以上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管由母公司委派 [2] 会议管理要求 -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 两次董事会 会议记录需经参会董事签字 [2] -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前需事先征求母公司董事会意见 [2] - 子公司需在股东会 董事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会议决议 [6] 财务管理制度 - 子公司需遵循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 [4] - 需按母公司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用于合并报表编制 [4] - 子公司需加强成本 费用 资金管理并执行资产减值准备相关内控制度 [4] - 未经股东会批准和母公司董事会同意 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借款和担保 [5] 经营计划与考核 - 子公司需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目标由母公司核定 [2] - 子公司按核定业务指标接受母公司绩效考核 [2] 重大事项管理 - 子公司进行改制改组 收购兼并 投融资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公司规定程序执行并事先报告母公司 [3] - 子公司需及时向母公司提供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3] 内部审计监督 -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包括经济效益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等 [5] - 子公司需配合审计工作并执行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决定 [5] 投资管理规范 - 子公司技改和对外投资项目需经股东会审议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未经批准不得投资 [5] - 投资项目需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5] - 项目实施需按批准投资额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 进度和投资效果 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5] 信息报告义务 - 子公司需在季度 半年度 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总结 [6] - 在建项目和投资项目需定期报告实施进度 投产后需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并在会计结束后10天内书面报告 [6] - 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母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6] - 子公司需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事务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6]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7]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制定制度为准 [7]
亚厦股份: 非保本理财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非保本理财投资管理制度 旨在加强自有闲置资金的投资管理 控制风险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1] - 制度明确投资原则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2][3][4][5] 投资原则与定义 - 非保本理财投资指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不担保本金和收益的理财产品 属短期投资行为 [1] - 投资需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选择信用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1] - 禁止通过理财投资规避审议程序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1] 决策与审批机制 - 投资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 - 投资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或需股东会审议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高频交易可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 额度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授权额度 [2] - 多部门联合组成理财评审小组(财务部 证券部 投资部 法务部)负责调研 风险收益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2] - 理财决策小组(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层)拥有最终决策权及一票否决权 [2] 实施流程 - 财务部根据现金流 利率及市场状况提出理财需求 [3] - 每笔理财至少选定三家受托机构 经法务部合同审查后由决策小组确定最终方案 [3][4] - 理财评审小组跟踪投资进展及安全状况 提交定期或非定期报告 异常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4] - 理财到期后财务部需及时确认本金收益收回并进行账务处理 [4] 风险控制措施 - 存续期内最高资金占用总额不得超过股东会授权额度 [4] - 实行集体决策机制 多部门联合参与评审与决策 [4] - 所有理财合同需经法务部门审查 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及双方权利义务 [4] - 指派专人跟踪风险 出现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受托方财务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并采取应对措施 [4] - 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批 操作 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 核实账务处理 [4][5] 信息披露与报告 - 理财评审小组每月结束后10日内编制投资报告 向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 [5] - 每笔理财购买完毕后1日内 财务部需向证券部提交购买汇总表 回单及协议等资料以供披露 [5] 其他规定 - 相关工作人员及金融机构人员需遵守保密制度 禁止泄露理财方案 交易及资金状况等信息 [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需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5]
亚厦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3]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4] - 不适用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2] 董事候选人提名资格 - 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股东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 [2] 提名程序要求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2] - 董事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 [2] 投票权计算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总人数 [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3] - 投票权可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或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 [2] 选票有效性标准 - 所选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4] - 超限投票将导致全部选票视为弃权 [4] - 不足额投票时有效票数按实际使用数计算 [4]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4] -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者 [4] - 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4] 选举实施保障 - 股东大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5] - 董事会需置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5] -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法和选票填写规则 [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