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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00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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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45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会议时间定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1]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7日,登记在册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 - 参会人员包括普通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律师及法规要求的其他人员,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2][5] 会议审议事项 - **非累积投票提案**:包括《关于调整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4][5] - **累积投票提案**:涉及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选举票数按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分配[4][5][7] -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5] 会议登记与投票流程 - 登记时间:2025年6月30日至7月1日(9:30-11:30及13:00-15:00),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6] - 网络投票操作: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完成,累积投票需填报具体票数[6][7][8] - 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表决指示,未明确指示的由受托人自主行使表决权[9][13] 其他事项 - 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中国储能大厦56楼,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755-28588566及邮箱board@rapoo.com[6] - 备查文件及附件包含投票操作细则、授权委托书模板及回执格式[7][9][14]
雷柏科技: 关于调整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7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修订 -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相应调整《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1] - 修订旨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投资者回报、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1] - 规划制定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确保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1] 利润分配形式与原则 - 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优先考虑现金方式[2] - 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2] - 分配原则需兼顾投资者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根据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确定合理方案[2] 现金分红实施条件 - 现金分红需满足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无重大投资计划(支出超净资产30%且超5000万元)[3] - 最近三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不得损害持续经营能力[3] - 未分配利润可结转下年度,分配比例需符合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3] 差异化分红政策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有重大支出时最低40%[6]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比例最低20%[6] - 董事会需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政策[6]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分配预案由管理层和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可提出分红提案或发表异议意见[4] - 年度股东会可审议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净利润)[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通过,且不得违反法规及章程[6] 信息披露与特殊情况处理 - 年报、半年报需披露分红预案及执行情况,未分红需说明原因及资金用途[7] - 若盈利但未提现金分红预案,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说明并获股东会批准[5] - 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需说明影响并按就低原则确定分配预案[5]
雷柏科技: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勇)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7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刘勇作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候选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1] - 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1][3] - 候选人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或财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 [4][5] 独立性声明 -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也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5][6] -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且不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6] - 候选人未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无重大业务往来 [6][7] 合规性承诺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行政处罚,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7][8] - 候选人无重大失信记录,未在过往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 [8][9] - 候选人当前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且在雷柏科技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8][9] 履职承诺 - 候选人承诺严格遵守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确保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影响 [9][10] - 如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资格的情形,候选人将及时辞职并报告董事会 [9][10] - 候选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其声明及信息报送深交所或对外公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雷柏科技: 《公司章程》修订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 东会",以及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在不涉及其他修 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制订《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以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 下简称"章程"、"本章程"或"本公司章 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程") ...
雷柏科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1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议案》。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公司管理层办理 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修订案》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则〉的议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 ...
雷柏科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1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推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推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 事3名,独立董事2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曾浩先生、余欣女士、俞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李天明先生、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中刘勇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业经第五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 查通过,确认上述董 ...
雷柏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和《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雷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 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 经理工作。 总 ...
雷柏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 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雷柏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 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形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 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 ...
雷柏科技(00257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2025-06-16 20:16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雷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