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建设(0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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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具有 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公司")印章的使用,防范金融风险,特制 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 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程项目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各种用于明确公司对外、 对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印鉴。 第三条 印章形态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其中实体印章可以用不同材质 刻制。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或第三方监管机构明确必须要求提供纸质盖 章文件外,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印章一致。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发放及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由公司印章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负责统一安排刻制、发放。 第五条 公司印章由董事长授权的保管单位进行保管,由印章管理单位监督 使用。 第六条 印章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旧印章的作废注销、新印章启用手续,详细 记录印章的领用情况。 第七条 旧印章作废时间即为新印章的启用时间。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遵从法规的原则; (二)按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印章启用须明确印章的内刊文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为。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规范公司以总裁为首的经 营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一经实施,对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的行为均具有 约束力。 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细 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 议修订本工作细则。 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工作细则之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关联方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或发行预案等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 董事长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不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不超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0.5%的关联交易[12] - 董事会决定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不超5%、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0.5%不超5%的关联交易[13] - 股东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13]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 - 进行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20]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8]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金额为交易金额[18] - 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涉及关联交易按相应规则确定适用标准[20]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总金额,应按超出金额重新提交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3]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4]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需经各方签字盖章、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执行[26]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变化需终止或修改协议,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即时生效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27] 制度相关 - 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27]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2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29]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 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