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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报· 2025-12-05 03:27
公司治理与股东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3]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8日,现场会议地点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15F [4][7] - 会议将审议多项议案,其中部分为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特别决议议案 [8] 2026年度财务与资金规划 - 公司及下属公司计划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63][68] - 为满足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2026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40亿元 [44][71] -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2026年度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 [30][33][73] 公司制度修订与授权 - 公司修订及制定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部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7][76] -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予一般性授权,以根据市场情况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H股 [80][81] 子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 主要子公司上饶捷泰2024年总资产为1,051,276.16万元,营业收入为757,465.34万元,净利润为-32,434.35万元 [48] - 主要子公司滁州捷泰2024年总资产为862,114.16万元,营业收入为605,845.73万元,净利润为-22,348.08万元 [50] - 主要子公司淮安捷泰2024年总资产为736,811.09万元,营业收入为571,702.65万元,净利润为-20,485.79万元 [52] 董事会决议与审议事项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全体10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所有议案 [67][69]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担保、现金管理、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及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等多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8][71][73][76][80][84]
钧达股份(002865) - H股公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函、通告及委任表格
2025-12-04 20:30
会议信息 -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江苏苏州举行[3][34][106][113] - 填妥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交回[4] - 2025年12月19日至24日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36][112] - 所有股票及相关过户文件须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4时30分前送交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36][112] - H股股东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及相关文件须于临时股东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指定地址[112][116] 融资担保 - 2026年度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150亿元综合信贷融资,可在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循环使用[15][16] - 2026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0亿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17] - 滁州捷泰最近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73.06%,迄今未偿还担保金额908760万元,新增担保额度491240万元,占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360.18%[18] - 上饶捷泰、淮安捷泰、捷泰香港负债率分别为76.81%、81.74%、95.57%,担保人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股权占比100%[18] 现金管理 - 2026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1]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现金管理总额不超人民币20亿元,资金可循环使用[22]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佳且期限不超12个月的理财产品[23] 决议议案 - 董事会建议修订股东会、董事会、募集资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请临时股东会审议[27] - 董事会提请授予发行H股一般授权,相关H股总数不得超决议案经股东会通过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含库存股份)的20%[28] - 董事会拟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提案[40]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45][46] -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布的投向项目,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4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51][64] 内部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7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7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78]
钧达股份(002865) - H股公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2025-12-04 20:30
股本情况 - 截至2025年11月底,H股法定/注册股份63,432,300股,股本63,432,300元[1] - 截至2025年11月底,A股法定/注册股份229,151,752股,股本229,151,752元[1] - 2025年11月底法定/注册股本总额292,584,052元[1] 股份发行情况 - 截至2025年11月底,H股已发行股份63,432,300股,库存股0股[2] - 截至2025年11月底,A股已发行股份227,415,576股,库存股1,736,176股[2] 雇员激励计划 - 2021、2022年雇员激励计划股份期权已注销,结存为0[3] - 2023年A类激励计划月底结存股份期权919,039份[3] - 2023年B类激励计划本月变动 -1,096,590份,月底结存321,900份[3] 股份变动情况 - 本月已发行股份及库存股份总额变动均为0股[5]
钧达股份(0028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4 19:16
资金支取与监管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应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支付后可6个月内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2] 资金管理与投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3]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不用于永久补流和偿债[14]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5] 用途变更与节余资金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视为用途变更[17] - 募投项目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8]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1] - 节余资金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1]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违规处理与制度实施 - 董事等不得参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受处分[28] - 董事会违规审计委员会责成改正,损失由责任董事赔偿[28] - 高管违规董事会责成改正,损失由相关人员赔偿[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授权董事会修改[30] - 本制度实施后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失效[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钧达股份(00286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4 19:16
资金安全义务 - 公司董事和高管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3] 资金占用规定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4] 责任认定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7] 审计要求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审计并公告[7] 处理措施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应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9]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9] -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0] - 发生资金占用,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备公告[10]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12]
钧达股份(00286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4 19:16
委托理财额度审议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披露[9]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额度使用规则 - 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不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9]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投资前论证等工作[10]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监控及日常监督审计[11][14] 方案流程 - 财务部提方案,审批后证券部定后续审议流程[12] 监督检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委托理财情况[16][17]
钧达股份(00286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4 19:16
担保制度规范 - 公司制定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2] - 原则上不对除控股子公司外第三人担保,经批准可为符合条件第三人筹融资担保[4]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特殊审议[7][9]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审议,余额不得超额度[9]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4] 制度生效及修改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授权董事会修改,原制度自动失效[16][17]
钧达股份(00286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4 19:16
人员信息申报 - 公司新任董高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变更或离任后也需2个交易日内申报[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人员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卖出[8]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登记股份量25%算本年度可转让法定额度[9]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9] - 公司首发上市一年内、董高人员离职半年内、涉违法犯罪未到期、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特殊除外),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5] 股份变动披露 - 董高人员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开变动前后持股等内容[11] - 董高人员计划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公告[12] 交易时间限制 - 董高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8] 其他规定 - 5%以上股东及董高人员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16] - 公司在A股定期报告披露董高人员买卖股票情况[22] - 董高人员持股变动达规定比例需报告披露[24] - 违规买卖收益归公司,严重时责任人受处分[2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失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8]
钧达股份(00286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4 19:16
会议召开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1] - 七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2] - 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3]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四日和三日发书面通知[3]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会前三日发出[5] 会议出席与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5]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6] - 董事会会议表决一人一票,书面记名投票[8] - 普通提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9] - 担保等事项决议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关联事项需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10] - 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会议流程与纪律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时应暂缓表决[10] - 董事会秘书安排人员记录会议[11] - 可视需要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11] - 与会董事需对记录签字确认[11] 责任与公告 - 董事会决议违法致公司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应赔偿,异议者免责[12] - 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需保密[12] 档案与规则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3] -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钧达股份(00286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4 19:16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