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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30029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4-23 2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4] - 信息披露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4] 信息披露原则及管理 - 信息披露应遵循合法、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5]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8]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8]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8] - 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10] 监督与自查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10]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11] 股份相关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披露[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4]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22]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审计,中期报告符合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2][23]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4][25]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27]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7] -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27] 其他披露情形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8]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披露[3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33] -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需披露[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6]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6]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7] 上市相关披露 -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五个工作日应完成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托管登记[41] -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三天公司应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41]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41] 重大事件披露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的,应报告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46] 时间定义及保管期限 - “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48]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50]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已披露事项重大变化需及时披露进展公告[39] -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应及时补救、解释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40]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40] 违规处理 - 董事会秘书工作失误致信息披露遗漏或延误属违规行为[58] - 保密人员未经授权提前泄露公司信息属违规行为[58] - 公司董事会依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等处分[58] - 公司可要求违规造成损失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8] - 违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8]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等法律责任的权利[58]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60] - 制度规定冲突时以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60]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6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2]
利亚德(30029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4-23 23:3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 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二 ...
利亚德(30029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4-23 23:38
独立董事构成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比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和召集人[3] 任职限制 - 独立董事在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兼任最多不超2家,任职变动需一个月内报告公司[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提名与连任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2] 履职与解除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4]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等前三项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0] 专门会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需提前3天送达,全体一致同意可豁免[2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2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21] 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履职,关注重大事项可提请讨论审议[22] - 独立董事履职应独立公正,出现影响独立性情形应采取措施或辞职[17]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23] 资料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23]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8] 责任与披露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除非表决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30]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3]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7]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7]
利亚德(30029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4-23 23:3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
利亚德(300296) - 董事会秘书制度
2025-04-23 2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 ...
利亚德(30029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04-23 23:38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提名委员会运作 - 设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开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7] 提名委员会职责 - 选举前提供董事和高管人选建议及材料[5] - 审查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7]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9][11]
利亚德(30029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4-23 23:3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 ...
利亚德(300296) -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04-23 23:3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 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 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 ...
利亚德(3002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23 23:38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利 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
利亚德(300296)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哲)
2025-04-23 23:3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哲)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应出席的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哲先生,198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政府会计 研究中心负责人等,并兼任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