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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3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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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300398) - 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2025-01-02 18:02
可转债发行与交易 -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25万张,总额8.25亿元[4] - 2020年12月16日8.25亿元可转债在深交所挂牌交易[5] 可转债转股与回售 - 2021年3月2 - 8日“飞凯转债”回售46,591张,剩余8,203,409张[7] - 2024年第四季度220,030张“飞凯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22,003,000元,转成1,435,261股[2] 转股价格调整 - 2021年3月24日“飞凯转债”转股价格由19.34元/股修正为15.62元/股[12] - 2024年2月20日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2月21日至8月20日若触发亦不修正[13] - “飞凯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15.30元/股[19] 剩余可转债情况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剩余可转债张数为5,961,980张,票面总额596,198,000元,未转换比例72.6793%[20] 股本情况 - 2024年第四季度,限售股数量为3,258,723股,比例从0.62%变为0.61%[21] - 2024年第四季度,无限售股数量从525,399,264股增至526,834,525股,比例从99.38%变为99.39%[21] - 2024年第四季度,公司总股本从528,657,987股增至530,093,248股[21]
飞凯材料:关于“飞凯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26 19:53
3、暂停转股期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4、恢复转股日期:自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 2024 年中期 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相 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078;债券简称:飞凯转债)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止暂 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飞 凯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44)。 | 证券代码:300398 |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 公告编号:2024-154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078 |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 |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飞凯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
飞凯材料: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和实施改 进方案, 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 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 性, 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 保证, 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与运行, 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业务 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 如 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 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应以适当的 ...
飞凯材料: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 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但作为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 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保护中小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 ...
飞凯材料: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20 20:27
会议安排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9名董事实到[2] - 公司董事会拟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2:3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35] 议案表决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9票赞成待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3][4] - 《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多项子议案9票赞成,部分待提交[4]
飞凯材料(30039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信息披露原则与要求 - 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不得对股价进行预测或承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 - 应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注重诚信和规范运作 [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机会和提供便利 [90] -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82] 投资者沟通方式与内容 -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建议 [8] - 投资者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提问,注重互动效果,可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 -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42] 信息披露与沟通的合规性 - 公司应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6] -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后,应要求对方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进行核查和事后复核 [8] -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4] 投资者保护与权益维护 - 公司应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 [45] -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与股东沟通 [84] - 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充分沟通和协商 [70]
飞凯材料:市值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 公司质量, 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 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 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 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 现,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从而达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 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
飞凯材料: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 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 ...
飞凯材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20 20:27
报告标准 - 控股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股超50%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收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日常购原材料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报告[13] - 日常售产品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报告[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3]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等诉讼仲裁需报告[15] - 单次损失超300万元重大亏损或损失需报告[16] - 单项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重大债务等需报告[16] - 单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需报告[16] - 单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需报告[16]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30%需报告[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报告[19] - 单次获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9] - 单次获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9] - 重大事件标的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需报告[21] 报告流程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时点当日报告[22] - 出现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应及时报告筹划和既有事实[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书面文件含原因、协议、批文等材料[23] - 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信息后向董事会报告[22] - 董事会秘书需分析和判断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23] - 公司向监管部门、交易所报告前需内部审议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24] 责任与制度 - 公司总经理等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信息收集、报告义务[27] - 发生瞒报等情况公司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责任[2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