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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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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9 16:19
选聘要求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3]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事务所或干预审核职责[2] - 改聘时新所最近三年无违法执业行政处罚或多项目立案调查情况[4] - 续聘时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议案与报告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事务所议案[5]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5] 聘期与改聘 - 公司选聘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9] - 出现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公司应改聘[10] - 改聘时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多项信息[11] 终止与监督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2]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4]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4] - 情节严重时,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4]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14] - 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4] - 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14] - 董事会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5] 其他 - 公司选聘专项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执行[18]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并修订[1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海顺新材(300501) - 公司章程
2025-10-29 16:1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8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353.7975万元,股份总数为19353.79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6][1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8] - 发起人林武辉认购股份22365608股,朱秀梅认购11368750股,缪海军认购265642股[16] 股份转让与注销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董事、高管上市12个月内不转让股份,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21]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要求[1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25] - 股东对违规决议请求法院撤销的期限为60日[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2] - 特定情形下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2][4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2]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92]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7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01]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2]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8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79][86]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115]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116] - 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8] 会计师事务所与合并分立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2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不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13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有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等相关要求[137][138] 其他规定 - 公司名称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52] - 时间为二零二五年十月[152]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6:1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推荐适任人选并提出建 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9 16:1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最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9]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3]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应调整投资计划[20] 核查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1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1] 信息公告 - 已披露拟置换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3] 专项审核与制度生效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29 16:1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6: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审计委 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10-29 16:19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9 16:1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 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025-10-29 16:19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 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 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相应采取的监 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应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1 / 5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事项及方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 ...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25-10-29 16:19
筹资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筹资,控股子公司指持股超50%公司[2] 部门职责 - 证券部负责证券市场筹资,财务部负责金融机构筹资[4] 筹资活动 - 发行股票经批准后由证券部开展,债券由两部配合开展[7][9] 借款规定 - 可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需经多程序,超额度另批[9] 资金管理 - 资金按计划使用,变更需重评估,财务部核算监督[12] 监督审计 - 内审部审计筹资业务,发现问题要求整改[13]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解释修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