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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300607) -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拓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组织 筹备事宜,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督促董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等。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 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 1 人为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第六条 委 ...
拓斯达(30060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裁(经理)审议批准[9] 特殊交易要求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9]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9]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0]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豁免与免予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18]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20]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等[21] - 与关联人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21] - 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22] - 董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人侵占利益[22]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22]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修改[25]
拓斯达(300607) -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资、 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持 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披露义务、决策的执行等在公 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八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子公司由该公司经理层决 定。 第九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 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 招聘录用、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含2名独立董事[5]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6] - 设主任委员1人,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7] 审计委员会运作 - 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开临时会议[29] - 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2] 审计工作安排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相关事项[15]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7] -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17] 财务报告审核 -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19] -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决,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20] 其他事项 -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配专人或机构[23] - 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31] - 会议记录等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档案制度保存[35] - 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修改[38][39] - 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公司相关书面资料[26] -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27]
拓斯达(30060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当负责完善、健全本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公 ...
拓斯达(300607)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人具有相同含义。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身份信息[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书面委托公司申报离职信息,离任后3年内再次被提名需报告情况[6][7] 股份变动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公告,含变动前后持股数量[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15]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减持计划[19]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6个月[20] -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应披露进展[20] - 集中竞价交易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2] - 大宗交易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2%[24] - 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25] 股份锁定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则按100%自动锁定[27] - 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27] - 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管,其名下本公司股份可被锁定[28] - 董事和高管离任后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全部锁定,到期后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动解锁[28] 违规处理 - 违反《证券法》4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回违规买卖所得收益并披露[8] - 董事和高管违反制度,若非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处分[30] - 董事或高管及其配偶在禁止买卖期间买卖股份,公司视情节处分并追究责任[30] - 董事和高管违反规定在六个月内买卖股份,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并披露[31] -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可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 - 触犯法律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1]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实行事前报备管理[10] - 公司按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11]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保证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11] - 公司股本增加致股东权益股份比例触及特定比例,应披露变动情况[11] -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特定报告公告前有买卖股份限制[21]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4][35]
拓斯达(300607)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9 2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 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和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 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就 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