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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00,844,442.53元,其中股本18,120,000.00元,资本公积282,724,442.53元 [1][2] - 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净额609,170,647.00元,发行价格40.46元/股,发行数量16,065,249股 [4]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655,163,207.55元,发行6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 [7]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开增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累计使用552,444,261.00元 [8] - 可转债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81,014,771.96元,其中217,000,000.00元用于理财 [9][19]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10] - 与招商证券、中天国富等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1][12][13] - 2023年3月注销江苏拓斯达机器人项目专户,2025年4月注销注塑机子项目专户 [15][16][19]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江苏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336,523,591.18元,2022年12月结项 [8][9] - 注塑机子项目累计投入215,920,669.82元,2024年12月结项 [8][9] - 智能制造研发项目累计投入231,616,098.84元,补充流动资金185,100,000.00元 [9] - 2025年1-6月公开增发项目投入177.80万元,可转债项目投入132.22万元 [30][36] 募集资金变更与结余 - 2022年变更2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注塑机子项目,占净额45.96% [14][30] - 江苏机器人项目结余35,739,368.20元补充流动资金 [15][25] - 注塑机子项目结余65,579,725.51元补充流动资金 [6][16][26] - 2025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1,7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预期年化收益率1.45%-2.15% [23] 募集资金置换与监管 - 2020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公开增发项目的自筹资金25,443,019.86元 [21][33] - 2021年以可转债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3,199,127.60元 [21][39] - 公司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定,未出现违规情形 [27][35][40]
拓斯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解任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自动离职 [1]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解聘程序参照《公司章程》 [2] - 若出现不得担任职务的情形 公司需依法解除其职务 [2] 信息披露与交接要求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包含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保障措施等详细信息 [3]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工作交接表》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存在未履行承诺时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 离职后买卖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规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改 [5]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拓斯达: 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核心观点 - 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799.56万元 核销资产64.39万元 主要涉及应收款项 存货及合同资产等 导致净利润减少3588.36万元[1][2][3][7] 资产减值计提范围及金额 -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4292.50万元 其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358.07万元 其他应收款转回82.59万元 应收票据计提29.77万元 长期应收款转回12.75万元[2]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1273.04万元 较上年同期2094.55万元减少39% 其中原材料计提549.41万元 半成品计提131.21万元 库存商品计提172.07万元[2]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765.98万元 上年同期为计提1985.85万元[2] - 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4.39万元 较上年同期118.84万元减少46%[2] 财务影响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588.36万元[3] - 核销资产64.39万元不影响当期利润[3] 会计处理方法 - 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1-6个月账龄计提比例2.8%[3][4] - 其他应收账款1-6个月账龄计提比例1%[4] -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产成品按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及税费确定可变现净值[5] - 对于持有销售合同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5] 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认为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真实反映财务状况[6][7] - 本次计提不涉及关联人 不涉嫌利润操纵[6]
拓斯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总则 -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推荐适任人选并进行审核[1]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1] -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联络及会议组织筹备工作[1] 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 其中2人必须为独立董事[1]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1]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工作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2] 职责权限 -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 -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选择标准 广泛搜寻合格人选 审查董事候选人及总裁人选 审查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提出继任计划建议 考察子公司董事人选 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及制定董事培训计划[3][4] -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需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2] 决策程序 - 委员会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 - 选任程序包括研究人才需求 广泛搜寻人选 搜集初选人详细资料 征求被提名人同意 进行资格审查 并在选举前1-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相关资料[4] 议事规则 - 会议原则上需提前3天通知 紧急会议可不受此时限限制 会议资料需保存至少十年[5] - 会议需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5]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5]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编号 召开方式 日期地点 主持人姓名 出席缺席情况 列席人员信息 会议议题 委员发言要点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内容[7][8][10] - 出席会议委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记录需在会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表达意见[8] - 会议记录 授权委托书 委员书面意见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8]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颁布法规或修改后章程冲突 则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9]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9]
拓斯达: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建议 [1]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1]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 [2] 委员会职责权限 - 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研究 包括发展战略 产品战略 技术与创新战略 投资战略等 [2] - 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建议 [2] - 对管理层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 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 [2] - 形成符合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 包括商业伦理准则 员工保障计划 环境保护技术投入等 [2] 议事决策机制 - 会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4] - 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未委托视为放弃表决权 [4] - 会议通知及资料原则上需提前3日送达 紧急会议需召集人说明情况 [3] 会议组织规范 -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其他委员召集 [3]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管列席 [4]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编号 出席情况 议题 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等要素 [6][7] - 所有参会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会议信息 [4] 文件管理机制 - 会议资料需保存至少十年 [3] - 会议记录需经委员签字 并在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 [7] - 会议记录 授权委托书 书面意见等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7]
拓斯达: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并促进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1]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影响 且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1]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 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组成 - 会议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且最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2] - 会议召集需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召集人 若召集人不履职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主持人[2] - 会议原则上需提前三日通知 紧急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通知期限要求[4] 会议职责与权限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前 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3]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承诺方案等事项 必须经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2][3] - 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2][3] 议事规则与表决机制 - 会议需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者需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权利[4]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且独立董事需明确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4][5] - 会议记录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类型及表决结果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后保存十年[5] 信息保密与制度执行 - 参会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依法或监管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会议信息[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规冲突则及时修改[6]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6]
拓斯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与定位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职能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1]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1] - 审计部作为常设机构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处理日常事务及会议组织工作[1] 成员构成与任职要求 - 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66.7%(2名)[1]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2] - 召集人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经董事会批准产生[2] - 委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任期与董事一致 离任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2] 核心职责与权限范围 - 对财务信息披露 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实施监督评估 特定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2] - 主要职责涵盖审核财务会计报告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变更等关键事项[2] -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运作 审阅年度审计计划 督促计划实施 接收各类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3][4] - 每半年检查高风险投资 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 发现违规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 -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4][5][6] 财务报告与审计监督 -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审计时间安排 督促按时提交审计报告[6]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 关注欺诈舞弊及重大错报可能性 监督问题整改[7] -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两次审阅财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7] -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工作总结及续聘改聘决议[7] 履职保障与异常处理 - 公司需提供工作条件及专职人员配合 委员调查经营异常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费用由公司承担[8] - 发现董事高管违规需向董事会通报或股东会报告 必要时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8] - 对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管可提出罢免建议[9] - 年度报告需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包括会议召开及具体职责履行[9] 会议机制与决策程序 - 会议分为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10] - 会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为现场或通讯表决[11][12] - 可要求董事 高管及内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应问题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12] - 会议记录需包含议题 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等要素 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13] 制度衔接与执行依据 -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改[13]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
拓斯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披露内容需基于客观事实或事实基础判断,语言需明确、贴切、通俗易懂,避免宣传性词汇 [2] -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风险因素,以明确警示文字提示不确定性 [2] - 信息披露需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合规,无重大遗漏 [2] - 所有投资者需平等获取信息,禁止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3]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包含所有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 -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证监会或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3]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需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披露 [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5]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外部条件变化、董事或总裁变动、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等 [5][6]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重大事件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6]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出现异常交易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 [7]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需及时披露更新情况 [7] -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7] -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依法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商业秘密且符合未泄漏、内幕人士承诺保密、交易无异常波动条件时可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8]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或引致不正当竞争时可申请豁免披露 [9][1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16]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6][17]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17][18]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18]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资料 [9]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已披露事件进展 [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报告董事会、求证媒体报道,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并查阅文件 [10] - 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10]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审核程序合规性及内容真实性 [10] 信息披露程序与对外沟通 - 出现重大事件时责任人需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需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披露工作 [11] - 子公司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11][12] - 董事会秘书需对上报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按规定需披露时需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 [12] - 未公开重大信息需控制知情人范围,禁止泄漏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12] - 定期报告需由高级管理人员草拟,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意见 [13]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公告形式需董事长审核签字 [13] - 信息披露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13] 信息披露渠道与文件管理 - 信息披露需报送交易所登记,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需在指定报刊披露 [14]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14] - 信息披露文件需采用中文文本,外文文本需与中文一致,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14] - 公司需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14]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5] - 公司需配备必要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活动,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15]
拓斯达: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财务管理体系与目标 -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为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有效利用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3] - 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的核算管理体系 [4] - 财务管理任务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决策、科学拟定财务计划、筹措与使用资金、增收节支、税费缴纳、股利分配及财务监督等 [5] 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 公司及子公司需设置独立会计机构并配备符合岗位职责的会计人员 [6] - 财务部作为职能部门需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控制财务风险,提供经济活动分析支持决策 [7] - 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全盘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投融资筹划及预算跟踪 [8] - 会计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会计信息 [12][14]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 会计核算需以实际经济业务为依据,不得以虚假事项进行核算 [20] - 原始凭证需内容真实完整,外部凭证需为正式发票或合规凭据,内部凭证需符合审批程序 [22][24] - 发票需专人管理,严禁代开发票,违者可能面临罚款或司法处理 [28] - 会计账簿需在年度结算后打印装订,由经办人员及财务总监签章 [31] 主要会计政策与估计 -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历年度为会计期间,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2][33][34] - 合并财务报表以控制为基础编制,抵消内部交易,统一会计政策 [36] - 金融工具按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分类为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计量等类别 [39] - 存货按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跌价准备 [40] -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10-30年,残值率5% [42] 资产与负债管理 - 现金管理需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盘点制度 [55] - 银行存款需按月编制余额调节表,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度 [56] - 存货需定期盘点并按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固定资产需半年度全面盘点 [57][58] - 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41] 财务报告要求 -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表,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60]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1] - 报表需经会计主办编制、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报送 [62] - 年度财务报表需在年度终了后120日内报出,披露期限需遵循交易所约定 [63] 制度执行与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需董事会批准,若对净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影响超5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2] -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重大变更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53] - 前期差错需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大差错需董事会审议并认定责任 [54]
拓斯达: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以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维护公司信誉 [1] 工作机制 - 公司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 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及监管转办投诉 [2] - 董事会秘书分管投诉处理 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投诉 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直接投诉 承接12386热线转办件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及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 [2] - 公司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 确保投诉机制有效运转 [2] - 证券事务部接到投诉后需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2] - 公司定期排查投诉相关风险隐患 对集中重复事项制定处理方案并汇报董事会 [3] - 公司实行投诉处理问责机制 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3] 投诉处理流程 - 公司设立专人负责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确保办公时间线路畅通 接到投诉后需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及事项等信息 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 - 公司受理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投诉 包括信息披露违规 治理机制不健全 关联交易违规 违规担保 承诺未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问题及其他损害权益行为 [4][7] - 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 可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并答复 无法立即处理的需在60日内办结 复杂事项可延长30日并告知理由 [5] - 证券事务部需核实投诉事项真实性 发现公司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董事会进行整改 [5] - 处理投诉需遵循公平披露原则 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回复不得早于公开披露时间 [6] - 公司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台账 详细记录投诉信息 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6] - 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事件时 公司需启动维稳预案 主要负责人到场处理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及公安部门 [6] - 公司需按监管部门要求办理12386热线转办投诉及咨询事项 [6]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及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