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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拟发行H股赴港上市提升国际化水平
搜狐财经· 2025-12-30 21:25
【拓斯达拟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12月30日,拓斯达(300607.SZ)公告透露,公司同意发行H股 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此举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快海外业务发展, 提高综合及国际品牌形象。本次发行上市将依规进行,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批准或备案。同时,公司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发行 并上市有关事项。 本文由 AI 算法生成,仅作参考,不涉投资建议,使用风险自担 ...
拓斯达(30060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股东会审议标准 - 投资行为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比超50%且超5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成交金额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产生利润占比超50%且超5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董事会审议标准 - 投资行为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比超10%且超1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成交金额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 交易产生利润占比超10%且超100万元须审议披露[6]
拓斯达(30060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 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 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 荐适任人选,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 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 ...
拓斯达(30060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独立董事任期与召集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7]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推举代表主持[7] 会议审议与表决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及特定事项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9]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14] 会议通知与举行 - 原则上提前三日通知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一致同意可免除[14] - 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14] 会议记录与决议 - 应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十年[17] - 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19] 规则施行 -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之日起施行[20]
拓斯达(30060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 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以下或称"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
拓斯达(300607)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审议 - 比率低于0.1%、低于1%(仅因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或低于5%且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的关连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5] - 比率低于5%或低于25%且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关连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5] - 未满足上述比率或金额要求的关连交易,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7] - 公司应填报香港联交所规定适用于关连交易的清单[8] -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等的关联交易由总裁(经理)审议批准[18]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披露相关审计报告[19]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的关联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19]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非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年,超三年需财务顾问书面确认意见[27]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0] 关联交易操作要求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状况等,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33] - 与关联人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含主要条款[33] 关联交易责任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35] - 董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人侵占利益[35]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35]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改[3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日生效[37]
拓斯达(300607)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 1 页 / 共 14 页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独 ...
拓斯达(30060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
拓斯达(30060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12-30 20:3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 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 C1《<企 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 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广东拓斯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