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晨化股份(300610)
icon
搜索文档
晨化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的公告
2023-12-29 19:18
特此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杨思学先生因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其原定高管任期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杨思学先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思学先生负责的工作已平稳交接、顺利过渡, 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截至本公告日,杨思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598,685 股(其中:杨思学 8,398,998 股、杨思杰 199,687 股;杨思杰与杨思学系兄弟关系), 杨思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要求,杨思学先 生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
晨化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由全体 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 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扬州晨化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
晨化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2-13 21:01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
晨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
晨化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 第一章 | 总则 4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 | 第三章 | 股份 5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 | 第一节 股东 9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5 | | 第一节 董事 25 | | | 第二节 董事会 29 |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 | 第七章 | 监事会 36 | | 第一节 监事 36 | | --- | | 第二节 监事会 36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 | 第三节 会计师 ...
晨化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设立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扬州晨 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 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 ...
晨化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扬州 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 ...
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12-13 21:0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已严格按 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前年度 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12月13日 2 梁永进 何权中 梁莲花 ...
晨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12-13 21:01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5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1 | | | 由并公告。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 | 第五十一条 ……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 | 2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 | |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 括以下内容: | | | 以下内容: | …… | | | …… |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 | | 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 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 | |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 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 | |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
晨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13 21:01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就上述章程修订事宜适时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