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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300724)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舆情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修订舆情管理制度[1] 舆情分类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4][5]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7] 采集与处置 -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多种互联网信息载体[8]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及办公室灵活处置[11] -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决策部署并采取澄清措施[11][1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17][18]
捷佳伟创(30072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聘请提案[7]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评价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期满可续聘[10]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后发股东会通知,解聘应提前通知事务所[19] 选聘方式及标准 - 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9]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2] 审计费用及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披露金额等情况及原因[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14] 文件保存与时间要求 - 选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0]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情况报告[8] - 监督检查选聘工作,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0]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3]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违规行为的事务所[24] - 依据规定实施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5] 其他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25][26]
捷佳伟创(300724)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人员设置 -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8]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9] 职责义务 - 总经理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资产保值增值[14] - 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任务和指标[15] -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16][17] 职权行使 - 总经理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等多项职权[11] - 副总经理受委托分管工作,可代行总经理职权[12]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22] - 特定情形总经理三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22] 报告机制 - 总经理每季度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23]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时,三日内报告工作[24][25]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7] - 总经理任命后一月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29] - 声明事项重大变化五日内更新并报备[29] - 总经理等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30] - 总经理任期内调离等须进行离任审计[32]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5]
捷佳伟创(30072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 董事会认为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4]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批准[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财务资助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2] 会议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应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公告通知各股东[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临时提案[16] 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35] - 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6]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6] - 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等及单独或合计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范围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等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0]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5]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5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3]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51]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股东会决议[53]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53]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需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3] -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4]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6]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6]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56]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56]
捷佳伟创(300724)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选举制度 -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 - 选票数等于所持股份乘以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2] - 全部提案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进行差额选举[4] 投票规则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按规则计算表决权[8]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10] 特殊情况处理 - 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当选[11] - 当选人数不足需进行第二轮选举[11] - 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需再次选举[11] 细则相关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14] - 制定、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5]
捷佳伟创(300724)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资金占用机制 -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长效机制[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关联方管理 - 董秘和证代制作关联方清单并留存,变更及时修改备案[5] - 非高管或员工关联方除特定情况不得借支或报销费用[7] 资金支付审查 - 关联方支取资金需法定程序批准,交易资金往来按规定审批并签协议[8] - 财务人员支付资金给关联方时审查对象、用途及文件[9] 检查与报告 - 财务和内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12] - 公司及子分公司定期编制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汇总表[12] 责任与处理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4] - 董事等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处分直接责任人[17]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担连带责任[17]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处分相关责任人[19] - 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19] 办法相关 - 办法未尽事宜或抵触规定按法规和章程执行[21] - 办法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22] - 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3]
捷佳伟创(3007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专业会计人员[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履职规定 - 委员辞职致人数不足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补选[6] - 披露财务报告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8] - 审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问题及舞弊可能[9] - 财务报告虚假督促整改并监督披露[10] 内部审计监督 -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后者对其负责报告[12] - 督导内部审计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并报告[12] - 公司据审计委员会审议资料出内控评价报告[14] 会议相关 - 例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中报年报前召开,提前两日通知[19] -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等可开临时会,主任委员十日内召集[19] -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原则现场召开,必要时视频电话,一人一票表决[19] - 董事会秘书等可列席会议[20] 其他 - 可聘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20] - 会议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20] - 委员及列席人员对未公开信息保密[21]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审议通过实施[24][25] - 细则不符按相关法律章程执行[23]
捷佳伟创(30072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董事会细则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1] 提名委员会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4] -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4] 工作流程 - 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建议和材料[11] 会议规定 -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不受此限[13] -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13] 资料保存与细则管理 -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4] -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17] -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18]
捷佳伟创(30072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延期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使用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7]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需满足多项条件[18] 超募资金使用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等[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按进度计划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并严格预算管理[22] - 募投项目完工后需编制总结报告、组织验收并上报董事会[2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6] - 董事会应科学选择新投资项目,变更投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6] - 拟将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7]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27] 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违规处理与责任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7]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认为管理违规等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和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30] - 相关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应赔偿[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35]
捷佳伟创(30072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担保形式与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4] -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24][25][27] - 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25] -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备案[25]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2]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5]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30]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0] - 因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