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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30072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关联交易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3]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避免或减少、公平定价等原则[3,4,5,6]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允等原则[15] 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9]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持股5%以上股东应报送关联人名单[10] - 特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14] 关联交易定价与支付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也可按成本加成等定价[16,17] - 交易双方按协议约定支付价款,价格调整需协商[18]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2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24]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2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后,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5]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7]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7] 关联交易协议管理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可终止或修改协议,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生效[36] 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 - 公司需明确关联交易是否需有关部门批准[41] -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关联人放弃投票权[41]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41]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4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41]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41]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43]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43] 制度修改与生效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4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7][48]
捷佳伟创(30072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财务资助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资金等行为,特定情况除外[2] - 主营业务外以实物等方式对外资助等特定情形参照执行[5] 资助对象限制与审议 - 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3] - 董事会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资助流程与审核 - 需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义务[6] - 资助前财务做风险调查,内审审核风险评估[10]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情况等[13] - 特定情形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逾期未收回不得追加资助[15] 违规责任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严重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9]
捷佳伟创(300724)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 汇、人民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 ...
捷佳伟创(30072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
捷佳伟创(300724)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舆情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修订舆情管理制度[1] 舆情分类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4][5]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7] 采集与处置 -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多种互联网信息载体[8]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及办公室灵活处置[11] -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决策部署并采取澄清措施[11][1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17][18]
捷佳伟创(30072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聘请提案[7]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评价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期满可续聘[10]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后发股东会通知,解聘应提前通知事务所[19] 选聘方式及标准 - 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9]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2] 审计费用及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披露金额等情况及原因[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14] 文件保存与时间要求 - 选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0]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情况报告[8] - 监督检查选聘工作,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0]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3]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违规行为的事务所[24] - 依据规定实施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5] 其他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25][26]
捷佳伟创(300724)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 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 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 ...
捷佳伟创(30072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 董事会认为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4]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批准[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财务资助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2] 会议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应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公告通知各股东[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临时提案[16] 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35] - 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6]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6] - 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等及单独或合计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范围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等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0]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5]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5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3]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51]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股东会决议[53]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53]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需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3] -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4]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6]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6]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56]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56]
捷佳伟创(300724)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 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 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 ...
捷佳伟创(3007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 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 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