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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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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 ...
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
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普建 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 ...
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6 15:47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
霍普股份(301024)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海霍普建 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 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 ...
霍普股份(301024)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不能为法律、 ...
霍普股份(301024)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 | --- | | 第九章 | | | |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762867235。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060 万股,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 英文 名称:Shanghai HYP-ARCH Architectural Design Consulta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469 号 5 层、10 层(实际楼 层 4 层、9 层),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58.5000 万元。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
霍普股份(30102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霍普建筑设 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普建筑 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
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 ...
霍普股份(30102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6 15:4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及有效管理、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 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