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3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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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30124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战略委员会构成 -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连选可连任[4] - 会议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要求召开[10] - 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随时通知[10] 会议规则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讨论关联议题关联委员应回避[12]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3]
宏源药业(30124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 印章使用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 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 ...
宏源药业(30124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订)
2025-08-27 21:06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一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者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存在第七条情形的, 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 ...
宏源药业(3012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定[3]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1] - 选聘程序含多步骤,结果需及时公示[10][14] 审计费用 - 报价得分按特定公式计算[11] - 聘任期内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及原因[14] 信息披露与保存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9] - 选聘等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7] 改聘规定 - 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9] - 改聘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信息[21]
宏源药业(30124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会议召开 - 提前三日通知独立董事开会,紧急情况经全体同意可豁免[2]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4] 会议举行 - 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6]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3] 会议决议 - 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6] - 特定事项和行使特别职权需经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6] 其他 - 会议记录和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10]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并承担费用[9] - 出席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1]
宏源药业(301246) -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4]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30%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属内幕信息[4]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影响债券交易价格[7] 信息披露规则 - 公司信息应在符合规定报刊及网站披露[13] - 公司存在重大事件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13] - 公司可非交易时段发重大信息,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14] - 公司向特定方报送未公开信息应及时披露[14]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含公司及董高人员等[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谋利[15] - 公司需在年报等后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14]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两交易日内披露结果[14] - 证券部记录内幕信息档案[16] - 内幕信息公告前财务统计人员不得泄露报表数据[18] - 公司沟通不得透露未披露重大信息[18] 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造成损失公司可处分赔偿[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责[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解释权属董事会[20]
宏源药业(30124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选举后报董事会批准[4] 任期与补选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连选可连任[4] - 独立董事人数不符要求,董事会60日内完成补选[4] 职责与决策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并提建议[6] - 董事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7] - 高管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7] 会议相关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主任委员主持[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4]
宏源药业(301246)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订)
2025-08-27 21:06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 - 涉国家秘密信息豁免披露,涉商业秘密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4][5] - 暂缓披露需满足未泄露等条件[8] 管理流程 - 业务由董事会领导,董秘组织,证券事务部协助[9] - 申请经多部门审核、审批[10] 信息登记与报送 - 拟暂缓、豁免信息需登记,保存不少于十年[12] - 定期报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4] 披露要求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暂缓、豁免信息[12][1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15][16]
宏源药业(30124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董事会设1名董事会秘书,属高级管理人员[2] 任职资格 - 秘书应具备财务等专业知识,取得资格证书[5] - 有6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6][7] - 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资格证书[17] 职责与任免 -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职责[9][11][12]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6] - 有4种情形之一应在1个月内解聘[18] 相关流程 - 解聘应说明原因并公告,秘书可提交陈述报告[19] - 聘任应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事项[18][19]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19] 制度说明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属董事会[23][24]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2]
宏源药业(30124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21:06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