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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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30167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8 19:31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1名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4]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4] 交易决策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的交易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2] 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14][15]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16]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18][20] - 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会议提案须过半数出席会议的董事投同意票,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24] - 董事回避表决时,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不得对有关提案表决[26] -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情况时,会议应暂缓表决[26]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32]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需报股东会批准,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5][36]
新恒汇(30167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18 19:31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
新恒汇(30167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18 19: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1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 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 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 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 ...
新恒汇(301678)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18 19:31
章 程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目 录 | | |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88.8867 万股,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GHUI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55.54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维护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
新恒汇(301678)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08-18 19:31
内部控制制度 - 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法律贯彻、提高效益等[3] - 考虑内部环境、目标设定等要素[5] - 活动涵盖销售、采购等营运环节[7] 制度完善与管理 - 完善印章、发票等专门管理制度[9] -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10] 检查监督与评价 - 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15] - 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缺陷并提建议[16] - 审计委员会出具自评报告草案[17] 审议与执行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自评报告形成决议[18] - 自评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其他规定 - 将内控情况作绩效考核指标[18]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查处违规人员[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0]
新恒汇(30167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8 19: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合并范围内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 ...
新恒汇(30167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18 19: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前述各主体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
新恒汇(301678)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9:31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1 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新恒 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并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
新恒汇(301678)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8-18 19:31
资金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责任与流程 - 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9]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按规定执行[9] 监督与处置 - 财务部定期检查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 - 违规占用制定清欠方案并公告[10] - 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11] 违规处分 - 协助侵占给予董事等处分或罢免[13] - 非经营性占用处分相关责任人[14]
新恒汇(301678)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18 19:31
第一条 为提高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高效处理"的 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 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