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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家族信托金身被“破”? 香港高院裁决清盘人接管其全部资产
智通财经网· 2025-10-17 11:32
案件核心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正式任命恒大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的接管人,接管范围不仅限于其个人名下资产,还以"穿透式"方式将其通过十余家离岸公司间接控制、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资产一并纳入监管[1] - 法院采取此措施是因为认定许家印对资产披露令"完全不合规",存在资产外逃风险,单靠禁制令无法实现有效监管[2] - 法官强调在此类涉及"重大国际欺诈"的案件中,关键不在于僵化地认定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在于审视"控制的实质性现实"[7] 案件背景与资产追索 - 恒大集团于2024年1月29日被下令清盘,清盘人随即展开全球资产追索[3] - 2024年3月,清盘人在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等人提起诉讼,旨在追回2017年至2020年底期间的约60亿美元(约合438亿元人民币)的股息及酬金[3] - 据统计,中国恒大2009年至2021年6月累计净利润为1733.88亿元,公司在此期间分红总额接近700亿元,其中许家印及其关联方通过分红套现约540亿元[3] - 截至2025年7月31日,清盘人已收到187份债权证明表,债权总额约3500亿港元(450亿美元),较恒大在2022年底披露的香港上市主体275亿美元负债规模显著增加,而目前变现金额仅20亿港元(约合2.55亿美元)[5] 离岸信托与法律边界 - 许家印方面曾主张法院禁令不应涵盖其关联的离岸公司,试图将潜在信托资产隔离在接管范围之外,但此主张被法院明确驳回[6] - 法院详细阐述了"查布拉管辖权"的适用性,该管辖权允许法院将非主要被告但其资产实际由被告控制的第三方也纳入禁令范围[7] - 法律界人士指出,将离岸信托纳入接管范围的关键在于审查"实质性控制权",法院并未直接否定信托的独立性,而是基于许家印对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权认为有必要进行接管[8] -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9年前后,许家印与其前妻丁玉梅共同在美国设立了一只单一家庭信托基金,规模高达23亿美元,并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6] 接管令的性质与影响 - 当前措施被法律专业人士定性为"穿透式调查"与"临时保全",旨在接管与控制资产以防转移,但尚未到法律意义上完全"击穿"并处置信托资产的阶段[10] - 接管人的权限以法院命令为边界,主要是识别、控制、保存资产,而非立即处分信托资产,处置须待后续法院许可或实体胜诉后的执行程序推进[11] - 分析人士指出,若信托为特拉华"资产保护信托",对债权人具有法定防护与举证门槛,且对欺诈性转移的追索设有时效窗口(一般四年)[11] - 法律专家评估,若能在法定时效窗口内起诉并取得Chapter 15承认,在美撤销该信托的成功概率可达"中等偏高"(约40%–60%)[12] 行业启示与合规要求 - 此次裁决清晰揭示了家族信托"资产隔离"效力的法律边界,强调信托的安全性并非绝对,其效力的根基在于结构的独立性与设立目的的合法性[13][14] - 实现真正的"资产案例隔离"必须满足核心前提:信托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清洁、委托人必须彻底放弃控制权、受托人必须具备独立且受监管的资质[14] - 裁决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即无论资产被置于如何复杂的结构中,只要法院认定相关被告对资产保有实质性控制且设立目的涉嫌损害债权人利益,便可进行穿透式调查[15] - 此案可能会促使未来在设立信托时,对架构的合规性审查与独立性的证据保全标准全面升级[15]
许家印家族信托金身被“破”?
财联社· 2025-10-17 11:19
案件核心裁决与影响 - 香港高等法院正式任命恒大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的接管人,接管范围不仅包括其个人名下资产,还以“穿透式”方式将其通过十余家离岸公司间接控制、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资产一并纳入监管[2] - 法院采取此措施是因为认定许家印对资产披露令“完全不合规”,存在资产外逃风险,单靠禁制令无法实现有效监管[3] - 此次裁决清晰划出了涉及离岸信托“资产隔离”效力的法律边界,宣告“离岸”绝非法外之地,引发了市场对离岸信托是否被“击穿”的广泛讨论[2] 案件发展脉络 - 恒大集团于2024年1月29日被下令清盘,清盘人随后展开全球资产追索[5] - 2024年3月,清盘人对许家印等人提起诉讼,旨在追回约60亿美元(约438亿元人民币)的股息及酬金[5] - 据统计,中国恒大2009年至2021年6月累计净利润为1733.88亿元,期间分红总额接近700亿元,许家印及其关联方通过分红套现约540亿元[5] - 2024年6月,香港法官对许家印作出玛瑞瓦禁令,冻结其全球范围内价值最高达77亿美元的资产,但许家印完全未遵守资产披露令[6] -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院作出裁定,支持任命清盘人为许家印资产接管人,授权其“识别、保全与调查”全部资产[7] 离岸信托与接管范围的法律争议 - 许家印方面主张法院禁令不应涵盖其关联的离岸公司,试图将潜在信托资产隔离在接管范围之外,但此主张被法院明确驳回[9] - 法院详细阐述了“查布拉管辖权”的适用性,该管辖权允许法院将非主要被告但其资产实际由被告控制的第三方纳入禁令范围[10] - 法官强调,在此类涉及“重大国际欺诈”的案件中,关键不在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在于审视“控制的实质性现实”[11] - 即使资产被置于全权信托中,只要相关被告对资产拥有实质性控制权,法院仍可行使管辖权[12] - 法律界人士指出,将离岸信托纳入接管范围的关键在于审查“实质性控制权”,法院并未直接否定信托的独立性,而是基于实际控制权进行接管[13] 当前接管措施的性质与未来走向 - 当前措施被法律专业人士定性为“穿透式调查”与“临时保全”,旨在接管与控制资产以防转移,但尚未到法律意义上完全“击穿”并处置信托资产的阶段[14] - 接管人的权限以法院命令为边界,主要是识别、控制、保存资产,而非立即处分信托资产[15] - 清盘人需在美国法院证明信托为“自益/实质控制”、“债权人受损”或“转移时已资不抵债”等“欺诈徽章”,若证据充分,在美成功“击穿”该信托的概率估计为40%–60%[16][17] - 美国信托法体系成熟,击穿并非易事,但若能证明存在“欺诈性转移”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美国法院同样有可能承认并执行跨境裁决[18] 对离岸信托行业的影响与启示 - 此次裁决对离岸信托的架构与管理敲响警钟,清晰揭示了家族信托“资产隔离”效力的法律边界[19] - 信托安全性的根基在于结构的独立性与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必须满足资金来源合法清洁、委托人彻底放弃控制权、受托人具备独立资质等核心前提[19] - 裁决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任何试图通过复杂架构规避债务或监管的行为都可能被司法穿透[20] - 此案可能会削弱对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盲目迷信,并促使未来在设立信托时,对架构的合规性审查与独立性的证据保全标准全面升级[21]
许家印离岸家族信托“彻底击穿”?业内专家:别误读,司法仅触达监管
华夏时报· 2025-10-11 18:57
法院裁决核心内容 - 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关键裁决,正式任命恒大清算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的接管人,接管范围包括个人名下财产及通过离岸关联公司间接控制的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资产 [2][3] - 法院任命接管人的直接原因是许家印未遵守2024年6月24日下达的资产披露令,该命令要求其在7日内申报所有价值5万港元或以上的资产 [6] - 法院明确限定了接管人的权限边界,仅授权其"识别、保全与调查"资产,确保77亿美元冻结令执行,但删除了可能赋予其"处置资产"的条例 [7] 接管人权限与监督机制 - 接管人的调查与监管权限聚焦三大核心领域:查阅关联公司账簿记录、核实资产出售转移轨迹、对已被除名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申请恢复注册以追溯资产去向 [8] - 接管人无权干涉信托本身的合法存续、变更受益人或不得到分信托资产,其工作仅为保障禁令执行和防止资产耗散 [8] - 法院指定Wilkinson&Grist律师事务所的Keith Ho先生担任监督律师,要求接管人定期汇报调查进展,并设置机制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8] 对信托架构的司法认定与影响 - 法院认为许家印的关联公司与家族信托存在"影子运作特征",其设立核心目的是"持有并转移资产,规避司法监督" [7] - 此次裁决体现了"穿透形式、聚焦实质"的司法态度,为后续跨境信托关联资产的司法监管提供了清晰参照 [9] - 专家指出,离岸信托财产是否属于许家印夫妇个人财产、能否被债权人追索,需债权人另行提起实体诉讼,目前程序仅为资产保全 [10] 事件当前阶段与后续展望 - 法律博弈当前处于"调查期"而非"终结期",法院解决的是"资产能不能管"的问题,而非"信托该不该废"的问题 [5][7] - 恒大清算人已着手推进调查工作,许家印需在14日内就费用承担问题提出异议,否则将承担本次接管申请的全部费用 [11] - 类似跨境信托"击穿"案件往往需经历漫长周期,许家印案例因资产规模大、架构复杂且涉及多司法管辖区,后续博弈难度将进一步增加 [10]
许家印的23亿美元,藏不住了
创业家· 2025-10-10 18:14
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法律依据 -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9月判决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资产,并将其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纳入接管范围[4] - 法院判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出许家印虽名义上转移资产至信托,但保留了投资决策、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受托人沦为"傀儡"[9][10] - 依据"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恒大早在2017年埋下财务黑洞,许家印在明知公司危机四伏的情况下,于2019年危机爆发前突击转移23亿美元资产至信托,构成欺诈性资产转移[9][10] - 法律遵循"债权人保护优先"原则,在大规模债务危机中优先维护被欠薪、欠房款的普通债权人权益[10] 许家印家族信托的具体架构与缺陷 - 许家印夫妇于2019年在美国搭建23亿美元家族信托,资金主要来自2009年至2022年间从恒大分得的500多亿元人民币红利[9] - 信托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长子许智健只能领取收益而不能动用本金,本金留给孙辈;次子许滕鹤未获同等信托安排[9] - 信托资金源自恒大巨额分红,而恒大当时已负债累累,存在潜在债务风险,资金来源不清洁[11] - 信托受益人安排不均,反映出高度的家族意志控制倾向,构成"形式信托、实质自益"的结构性缺陷[11] 全球资产追索行动与影响 - 判决生效后,清盘人团队启动全球资产追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冻结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77亿美元资产[13] - 被冻结资产包括伦敦市中心的33套豪宅、纽约曼哈顿的写字楼以及多艘豪华游艇[13] - 清盘人已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据"欺诈性转移"条款撤销23亿美元家族信托,案件进入证据交换阶段[13] - 许家印前妻丁玉梅名下资产被冻结,法院裁定其每月仅能领取2万英镑生活费[14] - 丁玉梅因认为信托资产分割不公,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子许滕鹤返还其"应得份额",引发家族内斗[15]
许家印的23亿美元,藏不住了
36氪· 2025-10-10 17:29
文章核心观点 -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9月判决击穿许家印的离岸家族信托,将其纳入清盘人接管范围,表明信托并非天然的债务避风港 [6] - 法院判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强调信托的安全性取决于其结构独立性与设立目的的合法性 [9][11] - 该案例警示企业家,在全球监管收紧的背景下,试图通过信托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的伎俩最终可能导致资产冻结和信誉破产 [17][18] 许家印家族信托架构与问题 - 许家印夫妇于2019年在美国搭建了价值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资金主要来源于2009年至2022年间从恒大分得的500多亿元人民币红利 [8] - 信托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但安排不均:长子许智健仅能领取收益,本金留给孙辈;次子许滕鹤未获信托安排,并于2023年被带走调查 [8] - 信托存在结构性缺陷:许家印保留了投资决策权和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且资金转入时恒大已存在巨大财务风险,涉嫌欺诈性资产转移 [8][12]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法院认为尽管信托架构复杂,但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因此信托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 [9] - 反欺诈原则:法律不允许债务人一边欠下巨额债务,一边利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 [9] - 债权人保护优先:在重大债务危机中,法律倾向于维护普通债权人(如被欠薪、欠房款者)的权益 [9] 全球资产追索行动与影响 - 判决后,清盘人团队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在12个国家和地区冻结了许家印及其关联方价值77亿美元的资产,包括伦敦33套豪宅、纽约曼哈顿写字楼及多艘游艇 [14] - 清盘人已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以“欺诈性转移”为由撤销该23亿美元信托,案件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 [16] - 许家印前妻丁玉梅名下资产被冻结,每月仅能领取2万英镑生活费,并因信托资产分割不公起诉次子要求返还“应得份额”,引发家族内斗 [17] 离岸家族信托的合规要点 - 实现资产隔离的前提包括:资金来源清洁、委托人彻底放弃控制权、受托人独立受监管、受益权透明、设立时未处于已知债务风险中 [11] - 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合法合规的财富规划,而非逃避债务;当被用于规避债务时,法院有权审查其设立的真实目的与经济实质 [11][18]
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
虎嗅· 2025-08-06 14:21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案件 - 诉讼双方为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的独生女宗馥莉(被告)和杜建英所生的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原告),次被告为建浩创投(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1] - 原告提供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显示计划在香港汇丰为三人设立信托(每人7亿美金),但信托手续未完成[2]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订《协议》,约定纠纷诉讼管辖权限定在中国杭州[3] 案件管辖权争议 - 香港法院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主案管辖权归属杭州法院[3] - 《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5] - 原告已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起诉申请,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8][10] - 案件由浙江高院一审立案可能因标的额巨大(申请冻结建浩创投汇丰账户17.99亿美金)及被告宗馥莉为香港籍[14]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同日宗馥莉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17] - 信托设立文件过于"潦草",争议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20] - 宗庆后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建浩创投资产未涵盖在遗嘱中[22] - 法律争议包括:委托事项是否应继续有效、建浩创投资产性质认定、信托能否被认定为遗嘱信托[23][25] 案件后续难点 - 原告需解决三大难题:财产界定(本金是否属遗产)、亲子关系证明、程序阻挠[28] - 跨境执行可能面临异议,需依赖杭州法院强效司法动作[28]
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烂尾”信托认定面临几大挑战?
新浪财经· 2025-08-06 13:43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 诉讼原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杜建英子女),被告为宗馥莉(宗庆后与施幼珍独生女),次被告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建浩创投[1] - 案件核心争议为宗庆后生前计划设立但未完成的离岸家族信托,涉及金额为每人7亿美元(合计21亿美元)[1] - 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生前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指定宗馥莉为受托人,并使其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7][8] 法律程序与管辖权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署《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1][3] - 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诉讼申请,2025年2月28日提交修订起诉状,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4][5] - 案件由浙江高院管辖因标的额达17.99亿美元且涉及香港籍当事人(宗馥莉),符合浙江高院管辖标准[6] - 香港法院仅作出程序性保全令协助杭州诉讼,未对资产归属作出实质判决[1][11]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要求设立信托但未完成正式手续,信托未成立[1][7] - 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宗馥莉、施幼珍及王树珍[12] - 争议焦点包括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10][13] - 法律认定需解决委托事项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74条)、资产处分权合法性及资金来源性质[13] 后续法律挑战 - 原告需证明亲子关系(DNA鉴定)、明确财产性质(利息或遗产归属)及克服程序阻挠[15] - 被告可能通过质疑信托条款、拖延文件签署或提出跨境执行异议等方式延滞程序[15] - 案件结果取决于杭州法院对遗嘱信托性质的认定及司法执行效力[13][15]
揭开家族信托面纱
经济日报· 2025-08-06 06:18
家族信托功能与特性 -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计划一旦设立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存在[1] - 信托计划具有较高稳定性和长期性 不会因受托人死亡 解散 破产 辞任或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 适合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传承[1] - 家族信托满足高净值人群财产隔离保护 防范风险 养老等需求 实现资产隔离保护 避免风险事件导致财产全部损失 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1] 信托设立合规要求 - 家族信托设立的合规合法性很重要 装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属于合理 合规 合法的资产[2] - 设立家族信托的动机不能有过错 不能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来隐藏资产 逃避债务 否则会被认定无效[2] - 信托法规定信托无效情形包括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2] 离岸信托与市场现状 - 离岸家族信托是指在海外成立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在离岸属地设立信托 核心环节受离岸地法律管辖[3] - 主流离岸地包括中国香港 新加坡 开曼群岛 泽西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这些地区有信托友好型法律体系[3] - 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例时有发生 如俏江南张兰案例中 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 信托财产并不独立[3] 家族信托产品门槛与规模 - 家族信托产品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 还有设立门槛为100万元的低配版家庭信托[3] - 截至去年末 我国家族信托余额为6435.79亿元[3] 信托业发展方向 - 信托业在财富管理领域要更加契合新时代和新的发展要求 顺应政策导向 回归信托本源[3] - 信托业要更积极主动服务实体经济 提供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通过多元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3]
谈输赢为之过早?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尚未设立,宗庆后这一安排缘何搁浅
第一财经· 2025-08-02 23:45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核心信息 - 香港高等法院冻结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 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账户信息 但仅为财产保全令 实体问题尚未有结论 [1] - 宗庆后生前计划为三子女设立3个离岸家族信托 每个信托规模7亿美元 但信托尚未实质性设立 [2][3] - 信托架构设计为不动本信托 仅分配利息收益 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为信托标的 其他银行资产归属宗馥莉 [3] 信托设立安排细节 - 宗庆后2024年1月下旬手写指示授意设立信托 每人7亿美元 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2] -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委托书 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 同日宗馥莉签署确认函 [2] -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协议 承诺设立3个不可撤销信托 初始规模各7亿美元 [3] 双方主要分歧点 - 宗馥莉认为信托财产范围仅限利息 三子女主张包含本金 [5] - 汇丰账户资产未达21亿美元(实际18亿美元) 差额补偿方法未达成一致 [5] - 宗馥莉转移108.5万美元用于基金注资 称此为惯例操作 [5] - 三子女指控宗馥莉存在"严重敌意" 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 [6] 法律争议焦点 - 信托是否成立取决于中国香港还是内地法律适用 [1][9] - 香港法律可能认定"事实信托"存在 即使无书面契约 [10] - 杭州法院需判定委托书是否具有遗嘱效力 及与正式遗嘱是否冲突 [11][12] - 案件可能成为跨法域信托执行重要先例 [13] 信托架构潜在问题 - 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模式 存在治理失衡风险 [7] - 中介机构专业度不足 导致安排不够严谨 [6] - PTC过渡阶段架构设计存在争议 [3]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第一财经· 2025-07-28 19:06
信托设立状态 -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宗庆后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家族信托 缺乏信托契约文本、受托人安排及资产正式划拨记录等关键证据 [2] - 该信托可能处于"意图明确但尚未完成结构设立"状态 落在香港普通法中可主张构成信托或事实信托的判例边缘 [4] 口头信托有效性 - 香港法律下口头信托理论上可设立 但仅限于简单动产且需满足信托三要素:委托人明确意图、信托标的明确、受益人明确 [2] - 口头信托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因法律风险高、证据不足且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涉及不动产或家族财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2] - 法院可能基于当事人行为与背景事实承认"事实信托" 如英国判例Paul v Constance (1977)中通过口头承诺结合资金使用行为认定信托成立 [3] 信托类型区分 - 生前信托必须在设立人生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 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不受遗嘱处分影响 [6] - 遗嘱信托根据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设立 需满足遗嘱有效、包含信托条款、遗产充足等条件 成立难度高于生前信托 [6] - 若未设立生前信托 遗嘱信托的成立完全取决于遗嘱有效性 继承案件本身包含对遗嘱及境外信托的判断 [7] 建昊公司角色 - 建昊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初始设立日期2020年1月1日 由宗馥莉担任董事 官方地址位于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8] - 从注册地、董事设置及账户可操作状态看 该公司更类似个人资产平台而非由受托人控制的信托财产 [8] - 在股权信托架构中可能担任SPV(特殊目的载体) 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出于隐私、操作便利等考量 但不意味是唯一受益人 [8] - 缺乏信托治理机制(如受托人监督、资金流动约束)时可能引发权责失衡风险 影响信托独立性和透明度 [9] 法律适用问题 - 涉诉建昊公司汇丰银行账户位于香港 公司注册于BVI 潜在受益人含三名美国籍子女 诉讼地涉及香港和杭州 [11] - 离岸信托虽选择适用离岸地法律 但诉讼地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适用法院地法 存在"击穿"离岸信托的案例 [11] - 外国人委托信托(FGT)模式在离岸地可能受保护 但其他法域未必认可 美国税法分类对非美国诉讼意义有限 [11] 案件审理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进行聆讯 预计仅5分钟 焦点为财产保全而非实体判决 [7] - 香港诉讼可能配合杭州诉讼 目的是申请禁止动用账户资金及要求提供账户信息 实体判决需等待杭州法院结果 [7]